一、行政设计型模式和法官养成型模式
(一)行政设计型模式
行政设计型模式是法院通过内部管理者设计和安排一系列的行政制度为保障,对外塑造法院形象,对内规范法官行为,使得法院文化主要通过“行政管理”的平台自上而下地传播给各个法官,达到文化建设的目的。
1.以制度文化建设为基础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院是一个团队,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和规则来保证组织原则,控制管理方向,规范成员行为。行政设计型模式强化了制度的功能,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的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为法院各项事务的运作管理提供依据,在此依据上,再进行其他内容的文化建设。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的文化建设起步较早、成果颇丰,其坚强后盾就是管理的规范和创新。该院以法院制度文化建设为重要内容,使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近年来,该院重新制定和完善了涉及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审判改革等方面的50余项制度规范,并编撰成《制度汇编》。不断加强审判规范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监督、审判质效分析,实施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健全和完善了运转高效的审判管理机制。同时不断完善了服务大局的工作机制、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调解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考核管理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等,使该院的审判管理不断科学化、精细化、实效化,做到依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循制度治院。
2.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
管理者设计和安排内部的工作,被管理者服从和执行管理者的决定。这种模式是法院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设计与构想出如何以他们认为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文化建设。上到法院精神,下到法院建筑,大到学习培训,小到娱乐活动,都只能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来教化和规范大家的思想和行为,达到管理者将思想和意图传达到相对另一方的目的。
3同步于当地党政的部分政策与活动
我国法院不同于政府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另一方面,法院的人财物都不是独立自主支配控制,在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下法院应当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对同级政府也会产生一定依赖甚至是一定的服从。所以,从这一点上看,法院文化建设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同步于当地党政在大环境下的一些政策和活动。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具有强有力的制度支撑,法院文化建设的每一项工作都可以有章可循,内部管理井井有条,充分发挥了法院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并能有效对文化建设的发展进程进行控制和监督。而缺点在于有可能会造成文化建设的强制性和被动参与性。在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法官是最主要的主体,当前各级法院的办案压力都很大,特别是基层法院,每年成千上万的审执任务,法官办案压力空前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以制度保障为主要方式的强制性文化建设不能够充分让法官认识到法院文化建设的意义所在,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为了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造成他们被动地接受文化建设的教化,不能从根本上提升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可能造成“综合部门制定忙,审判法官躲得慌,一堆文件做出来,大家两眼泪汪汪”的结果。(www.xing528.com)
(二)法官养成型模式
如果说行政设计型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教化,那么法官养成型模式则是自下而上的提高。“如果不解决认同问题,文化之路就不可能走得太远”。这种模式注重法官作为文化建设第一主体的参与性和主动性,强调以提升每一位法官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思维方式、司法礼仪等来促进法院整体素质的提升。所以,这种模式更加侧重于对法官信仰、价值观、品格、能力的塑造。
1.侧重打造“法官的思想文化”
西方有位哲人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法官文化包含了法官的思想文化和行为文化,现在法官群体的专业知识储备已今非昔比,但知识发挥的效用及社会认同并不成正比。就人与人间的交往而言,文化是比知识更易互通互解互信的语言,法官与当事人、司法与社会的沟通同样如此,法律思维与社会思维的冲突可能因为司法文化的介入而有所缓解。一个人有无文化,除了知识外,更指人文素养。人文不可分,人产生文化,文化熏陶人格,是一般之理。当前法官最欠缺的,不是知识,而是文化或者说是人文素养。[22]而这种模式的着力点就在于对法官人文素养的建设,重视法官个体的培养,包括法官个人公平正义的道德理念、法律至上的价值观念、超然中立的思维模式以及无比荣耀的职业尊荣感,等等。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挖掘法院文化内涵,提炼法院文化精髓,拓展法院文化载体,丰富法院文化形式,探索构建了“一把标尺、一个支柱、一个基座、两个依托、四个砝码”的“天平式”法院文化建设形式。其中“一个支柱”,就是以公平正义精神、执法为民精神、和谐司法精神、清正廉洁精神为内容的法院精神文化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支撑与指针,形成独具法院特色的共有世界观、价值观和职业观。从他们对“天平式”法院的定位上看,东城区法院侧重“素质兴院”,强化对法官个人思想理念的塑造。比如将司法的“人民性”作为衡量法院各项工作成败得失的标准和尺度,着力提高广大法官对司法“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将“忠诚、公正、清廉、和谐”确立为法院文化建设的理念,以忠诚为标准,以公正为灵魂,以清廉为基石,以和谐为目标,将这四种理念互为补充,共同作用,形成东城法院的精神文化。2011年,东城区人大常委会首次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名义授予马建等六名同志“东城区优秀法官”荣誉称号,让东城法官们以自己是一名法官而感到骄傲。
2.法官参与主动性和创新意识较强
法院精神作为法院群体共同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支配着法官群体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官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引领着法官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追求,使法官在文化的浸润中真正做到修德、律己、戒贪、慎权。当法官自身的精神层次得到提高并与其法院精神相呼应的时候,法官履行本职工作及参与文化建设的主动性必然会有质的飞跃。
3.加强了与群众的良性互动
法院文化不仅仅属于法官,属于法院,它更应该属于人民,让群众能够分享到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真切地感知感受法院文化建设为他们带来的益处。这种模式的前两个特点就预示了“法官养成型”必然会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与群众的互动。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印象和认识基本都来自于法官,法官就是法院的名片,一言一行都影响着群众对法院的评价。而法官养成型模式通过提高法官个体素质,影响法官群体行为,让群众感受到了法官规范的司法礼仪,精湛的审判技术、公正的司法理念和昂扬的精神风貌,使法官与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的互动,有助于树立正义的法院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没有公正、廉洁、高效的法官队伍,也就没有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和司法改革目标的全面达成。”[23]所以,法官养成型模式的优点在于法官能够积极参与到法院文化建设中,从法官个体到法院整体达到质的飞跃,使法院文化与人民群众有更加亲密的“接触”,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推动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缺点是对法官个人的知识、经验、能力、道德品格要求较高,而目前法官工作压力非常大,要成为“完人”实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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