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活动的目的和实施过程简述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这是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对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法院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法院事业发展的精神动力。
问卷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了解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现状,比较全面、客观地了解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对法院文化的概念、在理论研究和建设实践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达到总结提炼法院文化建设规律,促进法院文化建设规范系统开展,向更高层次、更好水平推进的目的。问卷题目内容主要包括对法院文化的认知和认同程度、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成效和问题、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等方面。
本课题共开展问卷调查三次,共发放调查问卷2680份,收回有效问卷1730份,占发放对象的64.6%。通过对这些问卷进行深入分析,对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一定的梳理,加强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努力形成一定的研究成果,用来指导工作实践,使法院文化建设可持续发展。开展的3次问卷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第一次,2012年8月9日,课题组利用参加在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会时机,面向180名参会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全国各高院常务副院长和政治部主任、第二批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负责人以及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开展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13份,占发放对象的62.8%。第二次,2012年8月底,在重庆市三级法院范围内发放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29份,占发放对象的85.8%。第三次,2012年9月上旬,课题组采取邮寄方式,共向全国法院第一批、第二批共计40个“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发放问卷2000份,收回26个法院的有效问卷1188份,分别占发放对象的65.0%和59.4%。其中,9个中级法院反馈问卷430份,17个基层法院反馈问卷758份(含派出法庭反馈问卷45份)。
需要说明的是,课题组根据第一次调查问卷的反馈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提炼,对调查问卷的内容作了部分修订,开展了第二次调查问卷活动,随后又根据调查问卷的反馈情况作了进一步修订,并开展了第三次调查问卷活动。因此,在以下的三次问卷分析中,有部分题目设计将会有所差别。
(二)关于调查对象的分析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通过三次问卷活动的分析,可以看出调查对象所体现的不同特点。
1.第一次调查问卷分析
经统计,在深圳会议上收回的113份问卷中,调查对象所在法院情况是:最高人民法院占4.5%,高级人民法院占55.5%,中级人民法院占12.7%,基层人民法院占23.6%,人民法庭占3.6%(另有3份此题未填写,不统计在内,以下统计如无特别说明均同)。调查对象所处工作岗位情况是:院领导(含副院长、政治部主任)占64.5%,中层领导占28%,其他8份占7.5%。调查对象在法院工作时间情况是:20年以上的占45.8%,15~20年的占15.9%,10~15年的占11.2%,5~10年的占12.1%,5年以下的占15%。
深圳会议的调查对象体现了三个特点:(1)全面性。涵盖了我国法院系统四级法院。(2)权威性。从调查对象所在工作单位角度看,高级人民法院超过了半数(55.5%);从调查对象的工作岗位看,院领导超过了半数(64.5%)。在我国现有的法院管理体制中,具体工作的推进,主要取决于两个层面:一是省(直辖市)高级法院的统一规划和安排;二是所在法院的决策层的意识和工作魄力。可以说,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决策层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文化建设所能取得的效果。(3)客观性。从调查对象在法院的工作年限看,10年以上的占了72.9%,可以说对法院的现状和工作规律以及法院文化有更为客观、更为理性的认识。
2.第二次调查问卷分析
重庆法院范围内收回的429份有效问卷中,调查对象所在法院情况是:高级人民法院占15.6%,中级人民法院占21.9%,基层人民法院占58%,派出法庭占4.5%。调查对象所处工作岗位情况是:院领导占4%,中层干部占13.9%,其他法官和工作人员占82.1%。调查对象在法院工作时间情况是:20年以上的占15.8%,15~20年的占13.9%,10~15年的占17%,5~10年的占27.7%,5年以下的占25.5%。
重庆法院范围内的调查对象,呈现出两个特点:(1)基层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占79%,82.1%的为普通法院工作人员,大体反映了法院文化建设在中级、基层法院、在普通法院工作人员中的认知和认同程度。(2)可塑性。从调查对象在法院的工作年限看,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占53.2%,这部分人员往往具有较高学历,是法院工作、法院文化建设的生力军,具有很强的可塑性。
3.第三次调查问卷分析
全国法院第一批、第二批“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反馈的1188份有效问卷中,调查对象所在部门情况是:立案庭信访部门133名,占11.2%;审判执行部门711名,占59.8%;综合部门343名,占29.0%。调查对象所任职务情况是:院领导27名,占2.3%;庭室领导218名,占18.4%;法官490名,占41.2%;书记员281名,占23.7%;其他162名,占13.6%。调查对象在法院工作时间情况是:20年以上204名,占17.2%;15~20年的174名,占14.6%;10~15年的212名,占17.8%;5~10年的278名,占23.4%;5年以下的319名,占26.9%。
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调查对象体现了三个特点:(1)广泛性。作为每个不同区域的代表,26个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涉及我国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新疆、宁夏、贵州、武汉等多个区域。(2)全员性。从院领导、庭长、法官、书记员到其他人员,很多参与了这次活动,其中,院领导、庭长、法官占到全部人员的61.9%,并涉及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真正体现了调查问卷对象的全面参与性。(3)先进性。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在理念、措施、效果等各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院论,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标杆或者典范,对全国其他法院推进文化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选择题数据统计结果和分析
1.对法院文化的认知程度,主要体现在法院文化概念、特性、法庭文化等方面
(1)关于法院文化的概念。被调查者认为与法院文化最接近的概念,主要集中在“法官文化”、“审判文化”和“司法文化”三个选项。其中选择“法官文化”的为31.9%(深圳会议调查结果,以下简称深调)、27.5%(重庆法院调查结果,以下简称渝调)和22.8%(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调查结果,以下简称示调),选择“审判文化”的为20.4%(深调)、22.1%(渝调)和34.8%(示调),选择“司法文化”的为38.9%(深调)、34.7%(渝调)和23.5%(示调)。深调和渝调结果显示,与法院文化概念最接近的概念,选择“司法文化”的居于首位;示调结果显示,选择“审判文化”的居于首位。
(2)关于法院文化的特性。深调和渝调结果显示,主要集中在“司法活动性”和“法治性”。其中选择“司法活动性”的为38.9%(深调)和48.6%(渝调),选择“法治性”的为28.3%(深调)和17.5%(渝调)。示调结果显示人民法院最需要突出的特质,主要集中在“公正性”、“司法性”和“为民性”。其中选择“公正性”的为53.7%,选择“司法性”的为16.8%,选择“为民性”的为16.3%,选择“廉洁性”、“终局性”、“文体性”和“其他”的分别为7.6%、4.3%、0.8%、2.8%。
(3)关于法院文化的结构要素。被调查者认为将法院文化的构成分为主体、审判活动、环境三要素合理的占80.5%,不合理或弃权的占19.5%(深调)。重庆法院和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调查未设计此题。
(4)关于法庭文化的特质。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问卷调查中,被调查者认为法庭最需要突出的特质,主要集中在“为民便民”、“情与法结合”。其中,选择“为民便民”的为50.8%,选择“情与法结合”的为28.9%,9.6%选择了“与法院文化无区别”,选择“乡土特色”的为5.6%。在重庆法院的问卷调查中,被调查者“为民便民”的为46.9%,选择“情与法结合”和“乡土特色”的比例相当,分别为20.4%和21.3%。可以看出,选择把司法为民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被调查对象的共识,也是审判实践所检验出的真理,就是要把为民作为核心价值。由于重庆的基本市情是“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法庭文化的特质需要体现乡土特色也是符合审判实际的。深圳会议的调查未设计此题。
(5)关于法院文化的载体。被调查者认为最能体现法院文化内核的,主要集中在“审判活动”、“院训(法院精神)”和“法官的言行举止”。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问卷调查中,选择“审判活动”的为37.3%,选择“院训(法院精神)”的为16.9%,选择“法官的言行举止”的为16.5%,选择“文化长廊等物质载体”、“经典案例、优秀司法文书”、“规章制度”和“其他”的分别为12.6%、10.9%、5.3%和1.1%。在重庆法院的问卷调查中,主要集中在“审判活动”和“法官的言行举止”,分别为36.7%和27.6%。深圳会议的调查未设计此题。
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推动力量,法院领导层面对法院文化的认识水平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建设水平和建设效果。由上述5个问题可以看出,不同的主体在法院文化概念上有自己的观点,不仅缺乏统一界定,甚至对法院文化究竟是“法院的文化”还是“关于法院的文化”也处于模糊状态,尚未有定论。总体上可分为三种:法官文化、审判文化、法院文化。法院文化概念研究的不足和科学定论的缺失,是各地法院文化建设方向偏离、成效不显乃至为社会诟病的总根源。(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对法官文化、审判文化、诉讼文化、司法文化等近似概念,存在不加区分、混淆使用的情况,即把这些近似概念完全等同起来。概念的不纯粹将导致法院文化内容的不纯粹,概念边界的混淆和不清晰,必然影响对法院文化的认识,甚至产生新的思想混乱和认识误区,影响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和效果。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对法院文化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结合调研问卷情况,目前主要对法院文化结构要素形成了二要素、三要素、四要素之说。
2.对法院文化的认同程度,主要体现在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态度及评价方面
(1)被调查者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态度相当统一。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问卷调查中,选择“很有必要”的为68.6%,选择“较有必要”的为24.2%,基本上认为不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为7.0%。在重庆法院的问卷调查中,选择“很有必要”的为61.5%,选择“较有必要”的为25.9%。这说明当前各级法院文化建设如火如荼,虽然取得了诸多阶段性的、值得进行推广的成果,但是法院文化建设总体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做法尚需理论论证和实践验证,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2)被调查者对当前法院文化建设情况的总体印象和评价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在深圳会议的调查中,选择较为正面评价(包括“如火如荼,各地法院各有特色”和“较为满意,能够解决实质问题”两个选项)的为48.7%,选择较为负面评价(包括“有待提升,建设千篇一律”和“外冷内热,法官参与度不高”两个选项)的为49.5%,其他意见为1.8%。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问卷调查中,选择较为正面评价的为58.7%,选择较为负面评价的为38.4%,其他意见为2.1%。在重庆法院的问卷调查中,选择较为正面评价的为32.0%,选择较为负面评价的为65.7%,其他意见为2.3%。
从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推进实践来看,法院文化建设客观存在着主导者和参与者之分。毫无疑问,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期规划、顶层设计应该是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法院文化建设通常不是法官自发进行的,而是由法院领导自上而下推进的。主要存在两种误区:第一,将法院文化建设仅作为法院领导、政工部门、纪检监察等综合管理部门的事,与审判业务部门无关;第二,部分法官认为法院文化建设不过是形式上,是务虚,在审判任务繁重的现状下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搞文化建设,甚至会对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冲击。上述观点的存在致使本应作为法院文化建设主体的法官客体化,对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参与性不足,法院文化建设呈现“上热下冷”、“内热外冷”趋势。
(3)被调查者对所在法院的社会评价总体评价较高。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问卷调查中,选择“公信力强,社会影响积极”、“朝气蓬勃”、“业务水平高”的分别为29.0%、46.4%、39.8%。但也面临着实际困难,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现有工作人员数量、条件、能力和水平等存在较大差距,选择“案多人少,工作量大”的为58.7%,尤其是16.2%的选择“缺乏司法权威”,更能体现这一点。在重庆法院的问卷调查中,选择“案多人少,工作量大”的达到70.2%。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大量案件涌入法院,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每一起矛盾妥善化解,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法院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和挑战。(多选)
3.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深圳会议和重庆法院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对目前法院文化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观点相对集中,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突出的四个问题:法官认同度、参与度不高,缺乏长期且系统的规划、主题和目标不明确,过于强调物质文化建设。第二层次的是地域特色、司法性和人民法庭的价值取向模糊。调查结果显示如下(多选):
从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问卷调查结果看,被调查对象选择的三个突出问题是“缺乏长期且系统的规划”、“法官认同度、参与度不高”、“宣传不足,对社会的辐射不够”,分别占54.5%、40.5%、3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但只是全国范围的总体目标,内容较抽象、宽泛,实现也是一个不断累积、渐进的过程,具体实践需要确立一个个阶段性目标,并以此为介逐步向总体目标靠拢。多数法院在文化建设过程中缺乏明确、具体且符合自身实际的主题和目标,只是将法院文化建设作为上级或领导安排的一项任务盲目机械地完成,从而造成法院文化建设的随意无序。虽然全国法院结合实际,在实践方法和效果方面有很多“个性”,但是缺乏总结提炼出“共性”的东西予以固化和定型,需要进一步深化“顶层设计”。
同时,9个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突出的三个问题是,缺乏长期且系统的规划,法官认同度、参与度不高,未能体现法院文化的司法性;17个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最突出的三个问题是,缺乏长期且系统的规划,宣传不足、对社会的辐射不够,法官认同度、参与度不高。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未能体现法院文化的司法性”和“宣传不足、对社会的辐射不够”认识上有所差别。这说明,很多基层人民法院在加强与媒体的联系与沟通上还缺乏一定的主动性,与媒体的合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发展,需要进一步引导媒体把握正确的导向,为法院文化建设品牌打造提供舆论支持和扩大影响。具体调查结果显示如下(多选):
4.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探索及建设效果
(1)关于法院文化建设活动。被调查对象喜欢参加的主要活动是,“业务培训活动”、“文体活动”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首先,选择最多的是“业务培训活动”,占72.3%(示调)和75.9%(渝调)。显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普遍对加强学习的一种渴望和要求,需要更加注重理论学习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努力把学习作为提升法官审判力、政务执行力、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法官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培育“好学求是、严谨正气、崇法秉正”的文化氛围。其次,文体活动也受到大家的欢迎,占57.7%(示调)和60.2%(渝调)。作为法院的一员,同时也是社会的一员,参加各种积极向上、健康活泼的活动有益缓解工作压力、促进身心愉快。最后,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对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人员决定司法产品,政法干警核心价格观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必不可少。大力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需要深入开展主题鲜明、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教育实践活动,使司法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将法院文化最终诠释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展现的法治精神、公正品质、为民情怀和高尚道德。具体调查结果显示如下(多选):
(2)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效果。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问卷调查中,被调查对象反映总体效果好,选择“展示法院文化的院史展览室、图书室等设施建设”的分别为25.4%、47.0%,选择“主题实践活动”、“规章制度建设”、“司法公开”、“公正司法”的比例较为接近,而选择“体现地域、民族特色”的相对较少,分别为10.9%、15.7%。在重庆法院的问卷调查中,被调查对象的选择集中在“公正司法”、“规章制度建设”和“司法公开”,分别为46.1%、43.2%和42.7%。法院文化建设的应然状态是发挥其对法院、法官和社会公众的各项功能。部分法院将法院文化建设更多地作为一项形象工程、花瓶工程或政绩工程,大搞易被外界感知的基础设施建设,忽视了多层次文化建设的平衡推进。这主要是物质建设等短期性、易显性措施以各种形式向公众传达,导致各项文化设施实际利用率低,各项文化建设举措不够深入人心。具体调查结果显示如下(多选):
(3)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从使命感、福利待遇、晋职晋升等有关因素在个人事业追求中的重要程度看,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问卷调查中,被调查对象认为最重要的三个因素是“为法治事业做贡献的使命感”、“切实解决社会问题”、“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分别为93.8%、92.1%和91.2%。
贯彻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继续加强以“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为核心的司法道德文化,强化法官对法律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有重大的意义。以法官人品建设推进法院文化建设,以法院文化建设反哺法官人品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路径。
(4)关于法院管理文化建设。根据数据显示,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认为目前的管理制度提升了审判效能、增强了组织凝聚力、激励了干警积极性、提升了管理水平,同时,38.7%选择了“忽视人文关怀”,46.1%选择了“制度贯彻落实不足”,46.3%选择了“制度不完善”。法院文化建设的出路在于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从提升法官自身素质入手,围绕服务法官的目标构建完善的法院管理制度,增强法官自身素质及归属感,形成法官职业信仰,推动法院文化的养成。从很大程度上说,司法管理是一种依法管理,司法管理文化是一种法治文化,应当强调法的价值,依照诉讼法和审判程序管理,不能因为一味强调监督制约而侵害法官基本权利。管理的规则之治,在于用制度构建强化管理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和阳光意识,制定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制度,逐步形成一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控制细节的制度体系,处理好人、案、事之间的关系,才能构建以“遵循规律,依法创新”为规范的司法制度文化。
(四)开放性题目的结果统计分析
在深圳会议的调查问卷中,设计了开放性题目“您对法院文化建设有哪些建议和意见”(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和重庆法院的问卷调查未作此设计)。在收回的113份调查问卷中,有29份对此题作了回答。经过梳理,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法院文化建设应该有系统的长期规划,明确目标和方向;二是法院文化建设重点应该是法官文化,尤其是培育法官正确的核心价值观;三是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应该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和司法特性;四是上级法院应该加强指导,各地方法院加强交流;五是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合理的法院文化建设评价考核体系;六是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典型宣传。
(五)对问卷调查结果的思考
法院文化建设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自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宁波会议”、“天津会议”、“深圳会议”之后,关于法院文化从概念到理念已成为全国法院的共识。然而,在如火如荼的法院文化建设浪潮中,忽视法官主体地位的“上热下冷”现象、法官精神建构简单化、功利化的趋势仍客观存在并大有市场。如何准确认识目前法院文化建设所处的历史阶段,系统规划法院文化发展的路径,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尤其是培育法官的职业精神,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实知易行难,需综合运用管理学和行为学诸多理论和方法,需要多种积极元素共同持续作用方能养成。就本质而言,法院文化是关涉法院人(主要是法官)的价值意识和行为规范。价值意识建构的目的在于引导个人或群体的行为方式,行为规范则着眼于调整法官之间或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绩,但仍处于初级阶段。法院文化概念的提出和不断深化,法院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已经成为法官尤其是法院决策层的共识。但建设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对法院文化的认识上仍存在分歧,缺乏长期系统的规划,在法官的认同度和参与度都需要大力提升,建设的成果中真伪优劣并存。这些,都是法院文化建设初级阶段的表征。因此,出台统一、规范、科学、系统的建设指南刻不容缓。
2.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是法官文化,法官文化建设的重点是建构和维系法官群体的核心价值观。目前困扰法院管理层的最大难题是缺乏行之有效、可操作、符合司法规律的载体。如当前各地的法院文化建设照抄照搬的跟风现象严重,法院文化建设内容千篇一律,毫无创新,缺乏地域特色,呈现出“你有我有全都有”的趋势。
3.法院文化是司法文化与民族文化、地域文化、传统文化不断融合、相互作用的产物。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属于“外发型”,[19]以法治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西方法律文化大量涌入。作为其内容之一的法官职业的内涵,在强调“中立”、“独立”等理念的基础上,被定位于“规则的统治”,即“法官运作的应是法律”[20]如何正确处理“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的关系,其实是如何在以追求实质正义为主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强调程序正义的西方法律文化的交锋中实现中国现行法律文化的整合。[21]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必须充分吸收民族文化、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的养分,才能有所作为,才能落地生根。
4.法院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其建设除了应遵循文化发展共性规律之外,还应遵循自身发展规律。法院行为归根结底是一种裁判行为,法院是通过裁判行为影响社会,并由此衍生出法院文化,即裁判是法院文化的基础。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就是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法院文化结构要素的司法性,进而实现法院文化对内熏陶、对外布道的功能。真正的法院文化建设应关注法院裁判职能作用的提升,以对社会的负责构建属于自己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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