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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法院文化概念与建设规定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件中明确了什么是法院文化的概念,并对法院文化的外延以及怎样抓好法院文化建设作出明确的指导性规定。法院文化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文化实践。法院文化的内容包括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的物质表现。

最高法院明确法院文化概念与建设规定

二、关于法院文化概念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文化概念的认识发展历程

1.法院文化概念的雏形

如果说2005年肖扬院长在《关于提高法院文化品位、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报告》上的批示还只是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上的积极态度,那么,到同年9月召开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座谈会,提出:“建设先进的法院文化是占领法院队伍先进文化阵地的需要,公平正义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并于12月下发〔2005〕218号文件,要求各地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图书馆(室)等文化设施建设,将法院文化作为一项专项工作,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探索法院文化的大形势已经十分明朗,法院文化的概念也呼之欲出。虽然此时从上至下,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理论还不够深入,还将重点停留在物态文化建设。2009年4月,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王胜俊院长将深化法院文化建设作为扎实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全面提高队伍素质的“六个建设”之一,这是王胜俊院长在关于队伍建设的工作会议上,首次将法院文化建设问题单列,并且对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进一步将法院文化概念化。

2.法院文化概念内涵及外延的初步阐释

2010年1月,王胜俊院长就法院文化建设和新成立的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工作作出批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事业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院及法官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以及行为准则等,既具有完美的精神内涵,又具有丰富的物质内涵;既表现为外在形象,又表现为内在素质;既有政治标准的要求,又有司法能力标准的要求。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

3.法院文化概念的正式提出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并在8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第一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件中明确了什么是法院文化的概念,并对法院文化的外延以及怎样抓好法院文化建设作出明确的指导性规定。(www.xing528.com)

4.法院文化概念的深化

2012年6月18日,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在长期司法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

明确法院文化概念,明晰其结构要素和作用机理,是建设先进法院文化的前提。法院文化概念内涵及外延的不断丰富完善,在理论上具有相当的延续性,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及其发展是相适应的。法院文化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文化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利用概念所带来的话语权引领全国法院的文化实践方向。至此,法院文化建设掀起了新的高潮,并且不断向纵深推进。法院文化的内容包括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的物质表现。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创造性的转化过程”。法院文化的形成过程,或者说是创造、作用过程是审判活动和法院管理活动。法院文化需要长期积淀而成,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法院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分支,必然具备社会主义文化属性和法治属性。法院文化的主体从单一的法院这一整体概念发展到法院和法官,具有明显的理论指导意义,既体现了个体的人作为文化创造者这一文化发展规律,也体现出法院文化的本质属性理应是司法性。

(二)法院文化的基本特性

1.社会主义属性和法治属性。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法院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2.政治性、法律性、人民性、开放性。2012年6月18日,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从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来看,法院文化集中体现了以下四个显著特点:一是政治性。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司法权是至关重要的执政权;二是法律性。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文化是具有审判工作特点的专业性文化。法院文化建设必须遵守宪法法律,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理性、中立、公平、公正等职业特点;三是人民性。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反映;四是开放性。开放、包容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特征。”

法院文化作为国家机关组织文化的一种,必然具有政治属性(包括人民性)。同时法院专司审判的职能决定了司法性(法律性)是其特有属性,也是根本属性。法院文化存在真伪、优劣。法院文化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诸多非司法性元素进入法院文化领域,甚至存在假以文化之名破坏司法本质属性、不把法官作为文化建设主体等问题和异化现象。先进的法院文化是先进的司法文化和优良的地域文化、传统文化结合的产物。因而,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也必然突出其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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