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的混同多元
丁义军、隋明善主编的《法院文化研究》一书将法院文化界定为“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17]吕芳认为,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以及法院中审判辅助人员围绕着法律而产生的对法院各项活动的看法、态度、评价、信仰、价值、思维习惯等的观念形态所构成的心态结构,同时还包括法院的整体氛围和一定的司法行为模式(主要表现为司法礼仪)所呈现出来的象征性样态。”[18]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法院文化建设意见》)中对法院文化的定义则与《法院文化研究》一书的界定相类似,即“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除此以外,关于法院文化的论文也多对法院文化的概念进行了探讨。有的将法院文化界定为“法院在长期行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理想信仰、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总和,是宏观的政治、经济、文化在法院的投影。”[19]有的认为,“法院文化是指融注在法官群体心底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法院机关的组织、制度、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法官群体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有关法官群体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20]还有的认为,“法院文化就是法院‘人化’,是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审判人员所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物化与非物化的体现。”[21]上述概念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倾向于将法院文化界定为“法院的文化”。但也有观点认为,“法院文化不是‘法院的文化’,而是‘关于法院’的文化形式,是包括法院群体在内的全社会在参与法院实践活动中淬炼而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一套包括法院建筑、法庭设施等作为表意符号的物质载体的总和。”[22]可以说,当前理论界对法院文化的概念不仅缺乏统一界定,甚至对法院文化究竟是“法院的文化”还是“关于法院的文化”也处于模糊状态,尚未有定论。
(二)法院文化与近似概念边界混淆(www.xing528.com)
除了经常提到的法院文化之外,还有审判文化、诉讼文化、司法文化、法官文化等近似概念也不断出现。根据在中国知网的检索,以法官文化、诉讼文化等为题的研究成果也为数不少,从1998年至今,在法律期刊发表的以诉讼文化为题的共43篇,以司法文化为题的共27篇,以法官文化为题的共12篇。对这些近似概念的使用,有的研究者是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比如有的研究者提出法官文化,是为了强调提升法官的人文素养。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存在这些近似概念不加区分,混淆使用的情况,即把这些近似概念完全等同起来。概念的不纯粹将导致法院文化内容的不纯粹。概念边界的混淆和不清晰,必然影响对法院文化的认识,甚至产生新的思想混乱和认识误区,影响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和效果。此外,对于法院文化和法律文化、法治文化等上位概念的联系与区别,也研究得不是很充分。
(三)现象描述性定义泛滥
国内外各学派对文化概念的界定方法大致有现象描述性定义、价值认定性定义、结构分析性定义、历史探源性定义以及主体立意性定义五种。[23]我国对法院文化的定义均属于现象描述性定义,即单纯地将法院文化内容进行罗列,而缺乏对法院文化本质特性的抽象性(或概括性)表述,未能从功能意义、结构体系、历史发展、主体作用等角度全方位入手探究和揭示其根本性特征,导致对法院文化的认知缺乏全面性、深入性和科学性。法院文化概念研究的不足和科学定论的缺失,是各地法院文化建设方向偏离、成效不显乃至为社会诟病的总根源,与法院文化建设实践造成的消极影响关系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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