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结构研究在学界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及七要素说。
1.法院文化结构的二要素说
这种观点更加注重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涵,根据对法院文化各部分内容构成的重视和发展程度不同,将法院文化分为精神内涵以及其外在的物质、行为和制度文化载体。这种观点认为,法院文化主要是倡导一种价值观念和价值目标,并围绕这种精神内涵构建多种多样的文化载体。
2.法院文化结构的三要素说
沈先志主编的《法院文化》中以文化结构三层次学说为依据,将法院文化的结构划分为三个要素:一是法院文化的主体,法院文化的主体应当是以法官为主的法院人群体;二是法院文化的内隐精神,它是指法院精神文化,是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司法理念、道德准则等群体同质精神的高度概括;三是法院文化的外显形式,它主要包括法院文化中的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符号”展示。
还有一种同样根据文化结构三层次学说进行划分的法院文化结构的三要素说,内容略有不同:一是收藏在内的心理要素或者精神要素,主要就是法院文化中的精神文化;二是客观存在于外的物质要素,它是指法院文化中的物质文化;三是处于物质要素与精神要素中间的其他部分,这主要包括制度和行为两个方面。(www.xing528.com)
3.法院文化结构的四要素说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将法院文化分为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及物质文化四个方面。这也是当前最为主流的一种划分,很多对法院文化结构的解读也是建立在这种划分之上的。学者将这四个方面解读为:精神文化是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法律信仰、司法理念、道德准则等群体同质精神的高度概括;制度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并经实践证明成熟、稳定的各项制度、规范、原则、纪律、要求的总和,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体现;行为文化是指法官和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工作学习、生活娱乐和人际交往中产生的活动文化,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的折射和动态表现;物质文化是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并可以直接感受和直观把握的文化,是法院文化结构中最表层的部分,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物质体现和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的有形载体。
吕芳在《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一书中以建构法官行为标准和法院运作规则过程将法院文化的结构划分为四个要素:一是彰显与未彰显的司法价值观,是指法院组成人员对于法律、法院、法院活动等的基本观点、态度、价值认同感、情感等形态领域的集合体,它构成了法官心态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司法思维,这主要指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思维方式,即法官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模式和习惯;三是司法礼仪,是指可以直接被观察到的司法活动中的行为模式和规范,包括法官的法言法语、法官的衣着打扮、法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在庭审过程中的仪态,以及为了表达对于法律的信仰或态度的一些仪式性的做法;四是法院氛围,是法院的组织成员相互之间以及在与外部人员进行接触过程中所传达的法院内部的风气和情感,是法院展现于社会大众的一种面貌。
4.法院文化结构的七要素说
法院文化包括价值意识、职业道德、行为习惯、精神面貌、管理理念、工作制度和机制、司法环境和条件。2012年6月18日,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在实践中,广大法官进一步认识到,法院文化体现的是广大法官共同的价值追求,体现的是广大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体现的是广大法官奋发进取的精神面貌,体现的是人民法院更加先进的管理理念,体现的是日益完备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体现的是不断得到改善的司法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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