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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法院文化建设的形成过程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2002年4月,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编写的《法院文化研究》一书中,对法院文化的概念作出如下解释:“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守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这是法院文化概念的权威官方解释。

先进法院文化建设的形成过程

一、法院文化概念的形成过程

(一)法院文化概念的雏形

当前,学者与法官对法院文化的含义基本都以一种现象描述的方式对其进行界定,现象描述的特点是罗列法院文化的具体内容,易于理解:

在中国知网中键入“法院文化”进行搜索,最早关于法院文化的研究是1996年刊登在《山东审判》上梁作民的一篇文章,文章指出:“法院文化到底是什么呢?应该是法院在较长时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行为准则、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物质表现的总称。法院文化的核心是法院精神,包括呈观念形态的价值观信念及行为准则,它体现在法院的宗旨、方针、目标和体制等方面;法院文化的第二个层次是法院作风,包括呈行为形态的法官的工作方式等,法院文化的表层为法院形象,包括呈物质形态的审判庭的设计布置、审判服饰和法官的精神面貌等。法院文化是一种客观存在,是群体的一个属性,是法官内在的思想观念与外在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统一。”[1]

(二)法院文化概念的初步阐释

2001年3月,《人民法院报》刊载了时任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双喜的《关于法院文化的思考》一文,较早在主流媒体上提出了法院文化的概念。文中认为:“法院文化是指法官群体在司法活动中所持的信念和价值观念,包括法院精神、法院宗旨、占主导地位的管理形式、传统和现实的特性等,其核心是法官群体的价值观。”[2]

2002年4月,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编写的《法院文化研究》一书中,对法院文化的概念作出如下解释:“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守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3](www.xing528.com)

2008年6月,国家法院学院吕芳副教授所著《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一书中,将法院文化的概念界定为:“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以及法院中审判辅助人员围绕着法律而产生的对法院各项活动的看法、态度、评价、信仰、价值、思维习惯等等的观念形态所构成的心态结构,同时还包括法院的整体氛围和一定的司法行为模式(主要表现为司法礼仪)所呈现出来的象征性样态。它们总体结合成一种法院存在的意义结构。”[4]

(三)法院文化官方概念的提出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并在8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对法院文化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这是法院文化概念的权威官方解释。

(四)法院文化概念的深化

2012年2月,《人民法院报》刊登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所著的《法院文化建设的传承与发展》一文,文中指出:所谓法院文化,是指法院组织法官行为主体在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进程中,形成的审判理念、司法规则、职业道德、理想信念、价值追求、物质符号、司法行为和审判管理等方面内容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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