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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领导与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执政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只有将党的意志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才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依据。执政党将自己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是法治原则的普遍要求,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在坚持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坚持党领导与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执政

(三)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统一,推进依法执政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而对执政党的要求就是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5]

依法执政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仅就政党的执政行为和活动而言的。这是指,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国家政务管理活动。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1.依法进入国家政权。

首先,中国共产党要通过法定方式进入政权组织,成为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领导党。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并不是任何政党都可以成为执政党,也不是任何方式都可以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根据民主政治的要求,依法执政首先意味着,党要以法定的途径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宪法,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首先是依法广泛动员人民群众通过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派党员依法通过选举进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其次,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还表现为党依照法律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并通过在国家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保证党推荐的干部依法担任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的重要环节。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党都理所当然地由党的领袖担任国家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并且推荐本党的干部执掌国家机关的重要岗位。执政党不可忽视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岗位的掌控,这是通例。但是,执政党对国家机关领导岗位的掌控又要通过法律和法定程序来实现,这是法治原则的要求。

第三,中国共产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成为在其中居于领导地位和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党。一个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并不必然意味着处于执政地位。一般来说,只有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才能成为执政党。在社会主义中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执政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有两个重要的环节:其一,党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保证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共党员居于多数。党的执政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人民选择的。党要保持执政地位,就必须继续加强先进性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历史前进,代表人民利益,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以法定程序取得“多数”。其二,党委在同级国家政权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国家政权组织中工作的党员要有执政意识,自觉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路线和主张在国家政权体系内依法贯彻实施。

2.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执政党的执政活动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在一个政党内部贯彻自身的决定、指示的活动。在政党内部,其决定、指示只要通过党内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表现为政党内部的文件就生效了。这种文件对政党内部成员有纪律约束力。但一个政党内部的决定、指示对该政党以外的成员并不自然地产生约束力。应当说,要求没有参加某个政党的社会成员遵守该政党的决定、指示,是于理不通、于法无据的。如果提出如此要求,表明党外人员与党员没有任何区别,或者这个政党在潜意识中将所有社会成员都泛化为本党成员。一般的政党不能如此简单地要求非该党成员遵守和服从本党内部的决定和指示,执政党也不能如此。一般来说,只有将党的意志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才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依据。

执政党将自己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是法治原则的普遍要求,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以后的相当长时间内还不善于将自己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表现为人民意志的法律,不善于通过实施法律的方式去贯彻自己的政策主张,而是习惯于发布党内文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直接贯彻党的会议决议、决定和指示。这表明,共产党还没有自觉地适应由一般政党、革命政党的角色向执政党的角色转换。

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执政方式,不仅适应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角色向执政党角色的转换,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而且有利于保证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始终处于领导地位。(www.xing528.com)

3.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和非执政党的一般政党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执政党可以通过、也应当通过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所任职的国家机关贯彻实现自己的执政主张和意图,而非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是间接的、有限的。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要有效地将本党的执政意图和主张加以贯彻,就应当通过国家各职能机构行使法定权力。执政党不应当直接通过自己本身去贯彻上升为法律的执政党的意志和主张,而撇开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所掌握的国家各职能机构或将这些机构的职能虚置,其理由是:只有国家职能机构享有宪法和法律所明确规定和赋予的权力,而政党组织却不享有这种权力。在处于执政地位且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国家各职能机构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政党组织贯彻执政意图和主张,就会使政党组织和国家权力组织的职能混淆不清,易于造成党不管党、政不从政的政务混乱无序,易于导致党政权力的矛盾和冲突。在处于执政地位且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国家各职能机构的情况下,再直接通过政党组织贯彻执政意图和主张,表明该政党还是将自己视同于一般的非执政党,表明该政党尚缺乏自觉的执政意识,也表明该政党还没有把国家职能机构看做是被自已所掌握控制的权力机构。因此,在处于执政地位且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国家各职能机构的情况下,执政党应当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通过这些职能机构依法行使权力,贯彻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本党执政意图和主张。

在坚持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首先,不能将各级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其次,不能将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第三,不能将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第四,不能将各级党委在依法执政中支持各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视为放弃党的领导。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这本身就体现了党的领导,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各级党委要在同级各种组织中继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支持各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同时,依法加强对国家政权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的组织的领导作用,强化在国家政权机关中工作的党员的执政意识,保证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共产党执政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科学执政强调执政的科学性,民主执政强调执政的人民性,依法执政强调执政的合法性,三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深刻反映和体现了共产党执政的规律性。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当前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的基本内容,也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发展方向。

【注释】

[1]《董必武选集》,第307页。

[2]《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329页。

[3]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7页。

[4]《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4页。

[5]2004年9月27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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