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实现科学执政
科学执政,就是要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执掌国家政权和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理顺和规范党政关系,是科学执政的前提和基础。
1.坚持党政职能分开,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党政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与执政党双重角色集于一身的政党,党政关系的构建必须考虑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两个方面。从党的领导的角度看,处理党政关系的关键是从制度上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的有效领导;从党的执政的角度看,党必须保证执政的合法性。因此,党不能站在国家政权之上执政,否则会导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替代型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国家政权职能萎缩,党成为国家机器的“上层”,从而违背宪政原则,使党丧失执政的合法性;党也不能游离于国家政权之外执政,否则会导致党不问政、党不理政的现象,政党功能萎缩退化,政党目标模糊或缺,党就有丧失政权的危险。因此,构建新型党政关系的唯一选择是从制度上实现党政职能分开,使党在国家政权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理顺党政关系,最重要的是党政职能分开。党委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全体选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权力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就这一层次而言,党委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政协之间不是组织上的隶属关系,而是横向的政治领导关系。就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而言,党委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但党委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发布命令,无权强令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它认为不应通过的人事任免、决议和条例,不能随意干预法律规定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就理顺党委与政府的关系而言,党委要支持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但不能直接包办法律规定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就理顺党委与司法机关关系而言,党委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同时党委要保证和支持司法机关依宪独立公正司法。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授权的范围行使权力,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只服从宪法和法律,这本身就体现着党运用法律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执政党行使执政权力应当有明确的范围和界限,并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这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只有在对执政党行使执政权力的范围和程序予以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才能形成良性互动的党政关系。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明确了地方党委职责范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党委和政府在领导经济工作方面的职责进行了合理的分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并明确了党委在行使重要干部推荐权所应遵循的程序。这些规定对于理顺和规范党政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今后理顺党政关系的一个基本思路是首先将执政党执政权力的范围和程序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安排,在成熟的时候上升为国家法律。
2.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www.xing528.com)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总揽全局,就是党委要从纷繁复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上。抓方向性问题,就是注意把握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中国的发展不偏离正确的航向,始终朝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标前进。抓全局性问题,就是善于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上思考和解决问题,不因局部问题而分散主要精力,使党在艰巨繁重的工作中始终掌握领导的主动权。抓战略性问题,就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高瞻远瞩,及时制定和提出战略目标,部署战略任务,规划战略步骤,使党的工作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抓前瞻性问题,就是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以敏锐的眼光、超前的思维、非凡的胆略,提出预见性的科学构想,使党能够很好地把握未来。
协调各方,就是党委要从权力过分集中、包办代替的习惯性做法解放出来,正确处理同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各方职权范围的事交由各方去办,协调各方的关系,这是党的领导活动中必须注意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党委应该根据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各自在国家政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中所肩负的责任,通过统筹协调,使它们各居其位、各尽其责、各显其能。“各居其位、各尽其责、各显其能”,就是党委要尊重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维护它们的权威,发挥它们的职权;人大、政府、司法机关要根据自己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要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它们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实现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
3.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要围绕合理分工、界定职责、精简机构、理顺关系的思路进行。在实现合理分工、界定职责方面,既要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又要有利于发挥人大、政府、政协的职能作用。要根据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地位、性质、特点,明确界定各自的权力界限和职责范围,防止和避免相互之间权力和职能的矛盾冲突,以提高执政成效。
在精简机构、理顺关系方面,一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党政机构设置,科学确定职能,撤并党委和政府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二是进一步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切实解决分工重叠问题;三是精简和规范各类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四是围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加强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研究,继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制度,要围绕运行顺畅、科学合理、民主集中、提高效率的思路进行。当前的重点是改革和完善党的决策制度,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同时还要积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党内议事制度、党的群众工作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工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保证党能够遵循执政规律,实现科学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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