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配置和理顺党和国家权力关系,完善党执掌国家政权的体制机制
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取代封建专制政治过程中,形成了治国安邦的四个基本理论,一是人民主权理论,解答了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奠定了普选制度的法理基础;二是代议制理论,解答了人民行使权力方式和载体的问题,奠定了议会制度和政党制度的法理基础;三是分权制衡理论,解答了权力结构形式的问题,奠定了政体制度的法理基础;四是依法治国理论,解答了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问题,奠定了现代法治国家权力运行制度的法理基础。马克思主义批判地汲取了资产阶级政治文明成果,创立了新的国家学说和民主理论,为无产阶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1.理顺党和国家政权机关横向权力结构关系。
(1)立法权的配置。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将规章制定权分别扩大到与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应的本级政府,这就扩展了立法主体,形成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影响国家法制统一,容易造成行政权的自我膨胀。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立法最终由行政首长拍板签发,这与现代立法的民主原则和表决程序有很大区别,因而一般不应给行政机关配置立法权,特别是不要形成一个与人大立法权相对应的行政立法系统。(2)行政权的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要转变政府职能,分解过大的行政权配置,逐步实现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但审计权、监察权仍然是按政府内部自我监督的思路和模式设置的,审计权的行使往往受到政府主管领导的牵制,监察权的行使往往要与党的纪检机关联手。因此,可以考虑将这两个部门和职权配置给人大,以解决人大权力监督缺位和政府自我监督不力的问题。(3)审判权的配置。目前,我国审判权独立,审判机关不独立,编制、经费、装备和后勤保障都要靠当地政府,行政诉讼案件裁决难以摆脱政府部门影响;案件审判超时限、收取执行费不执行,相关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措施,这些都影响独立审判权的实现。因此,要解决审判权的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和执行责任以及相关的物质保证条件方面的问题。(4)检察权的配置。刑事公诉是现代司法制度中检察官的基本职能,我国设置检察院不局限刑事公诉职能,还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侦察的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近些年检察院加强了反贪机构的力量和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但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很难独立负起这方面的职责。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位与检察院的实际职能不符,检察院只对公安侦察和预审、法院审判和刑事判决执行等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而不是对所有执行法律的活动进行监督。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职权,检察机关只服从党的领导和向人大负责,有权纠举一切违法和不廉的行为。(5)执政权的配置。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条件下,是由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的,党是领导核心,对制宪、修宪和重大立法具有提案权,对国家机关主要人选具有推荐权,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具有监督权,对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具有决策权。上述权力配置和结构具有合理的架构和明确的职权划分以及适度的分权性质,存在的问题是各权力主体内部还是权力比较集中,以及各权力主体间分权制衡不够,这应成为我国今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
2.协调党的领导体制与国家政体的关系。
党的领导体制和国家政体相协调,有利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衔接起来,在宪政制度下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要体现党的执政关系和人事安排。中国共产党全面执掌国家政权,但地方党委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党委机关和政府机关负责人,地方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实际主持党委工作,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由其他副主任主持,党委机关和政府机关负责人一旦免职到人大任职,原担任的常委会、全委会职务都需辞去。这样形成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与政权机关结构不一致,国家机关之间,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和“两院”,政府不得干涉“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在党内,一些涉及人大、“两院”的工作和人事问题、政权机关工作协调的问题,担任政府领导人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议决权,而人大和“两院”的领导人一般不在党委常委会中任职,这种状况影响党内领导关系和执政安排的协调。党内这种领导结构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与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政府归位为人大的执行机关,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应当相协调,党委常委会组成结构中应当有人大和“两院”党组负责人,为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党内奠定领导结构基础。
3.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www.xing528.com)
执政体制,是指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相互关系的制度化规定,包括执政党进入国家政权的方式、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职权划分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等内容。根据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应该建立党直接执政和间接执政相结合的执政体制。直接执政,是指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不与其他阶级、政党分掌政权,而是独掌领导权”,党利用自己的专属政治领导权,经过法定程序推荐提名,并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使共产党人获得国家政权机关的多数职位,成为党执政的行为主体,并通过他们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具体行动,实现党的执政使命。间接执政,是指党是政治组织,它与国家政权组织的职能不同,不能取代国家政权机关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不应当直接行使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而是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修宪建议、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事务实行“总的领导”,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我们以为,这样的执政体制是符合宪政所规定的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的,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国家政权建设、党的执政规律的统一。
【注释】
[1]诗·小雅·北山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399页。
[3]《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95—96页。
[4]《列宁选集》第3卷,第241、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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