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党和国家政权关系的现状和未来走向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不断地探索,我们在党政关系的理论问题上有了一些新认识、新观点,在初步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在处理党政关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始终坚持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保证了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正确的发展方向;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加强政权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作用,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初步形成新型的党政关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转变党的执政方式。但从总体上说,我们目前尚未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全新的党政关系,还没有完全跳出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党政关系的旧格局,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需要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问题。
一是党政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存在着权力二元结构和双重决策体制。我们党在十三大提出并实行党政分开以来,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采取了党就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以后,以建议的形式提交给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的方式,这种领导体制,对于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是有效的。但在后来的实践中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形成了二元权力结构和双重决策体制,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影响国家政权实施的统一和效率。例如,党委对本地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人大的决定权及政府的执行权的关系很难把握和处理,容易发生党政领导关系不睦和“窝里斗”现象。
二是监督体制不完善,制衡机制不健全。我国的各种权力之间、特别是党的权力与其他权力之间缺少平行制衡机制,使得监督效果不理想。比如,人大的监督工作进行得不好,主要是难以处理人大行使监督权和党行使领导权之间的关系。监督“一府两院”是人大的职权范围,但是有些事监督到后来,往往发现实际决策是党的部门作出的,结果监督就进行不下去了,因为宪法中没有规定人大对党委具有监督权。因此,有的地方人大在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权时,采取了一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适可而止,逐渐推进”的不甚积极的态度。
三是在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机关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党政关系及其行为缺乏法律规范。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规定了我国宪政法律制度,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政治法律关系只是隐含其中(如党领导人民,国体、政体的规定),党权则是由党的领导地位的一般原理引申出来的。党对国家政权进行领导,拥有重大问题决策权、重大立法提案权、重要人事推荐权,但这些权力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如党的领导的法律效力和法律程序,党的主张如何变成国家意志,党的建议如何向政权机关传达,党组织与人大产生意见分歧时怎样协调关系,行政、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的同时,如何接受党组织的领导,产生矛盾如何调节,如此等等,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www.xing528.com)
四是党对国家政权机关之间关系和活动的协调职能发挥得不够。从总体上协调国家政权机关之间关系和活动,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协调一致地工作,是党领导国家政权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国家政权机关之间关系和活动的协调往往为党政工作协调所代替,党政职能交叉,党委和政府联合开会、联合决定、联合发文、合署办公,造成新的党政不分。按照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它既是党的文件又是政府的文件,人大可以撤销政府的文件,但无权撤销党委的文件,这样就造成了政府对人大监督的法律规避,党委陷入具体事物之中直接进行管理。有的地方以召开几大家联席会议的形式决定重大事项,搞“四个轮子一起转”,造成了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党委陷入具体事务之中,不利于协调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和活动,不利于起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五是党的执政水平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在党的执政水平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主要还是依靠党的政策、组织的决定、领导人的讲话和批示的方式实现的,没有学会主要依靠法律来执政。具体表现为:领导方式不适应,在党政职能分开后,许多地方对党如何领导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无所适从;领导水平不适应,在领导过程中,不少地方党委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用计划经济体制的思路来领导市场经济的情况;领导体制不适应,党内权力结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还缺乏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我国党政关系的形成、发展有自己特殊的社会背景和政治生态环境,不断调整党政关系,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党的执政规律的要求。在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法治化的条件下,党和国家政权关系的最佳模式到底是什么,还需在实践中探索、试验、检验,但其未来走向是可以预测的,大致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党委和政府的职能明确性。党的职能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委职能转变的方向,是党的领导和执政由具体转变为宏观,由直接转变为间接,由规划转变为策划。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是政府的主导性职能要由过去的单纯控制和管制,转向服务和为服务创造条件,为公民和企业的发展提供信息、提供技术、提供市场和提供良好的人文环境与法治环境。党政职能的转变和明确化,为理顺党政关系奠定基础。第二,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关系法制化。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执政来实现的。但党和国家政权是两个不同的政治实体,作为阶级组织的政党与作为权力组织的国家政权的关系必须法制化、规范化,即党进入国家政权组织(党员干部掌控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岗位)、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划分(党的领导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结构)、党运作国家公共权力(党的执政权的运行程序),都要有宪政法律依据,从而增强执政的合法性。第三,党执掌国家政权的间接性。党是政治组织,它与国家政权组织的职能不同,不能取代国家政权机关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不应当直接行使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而是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修宪建议、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事务实行“总的领导”,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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