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行领导的途径、形式、方法和手段。党作为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政治组织,在取得政权以后,它对国家的政治领导的职能是不变的,但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却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实行党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事务的领导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的不断深入发展,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应改革和完善,这样才能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领导的需要。当然,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革变化必须符合民主政治原则和党的执政规律的要求。
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采取何种方式执政,怎样对国家政权实施正确有效的领导,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列宁首先遇到了这一重大而崭新的课题。十月革命之前,列宁曾设想实行劳动者对国家的直接管理,他说:“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社会主义才能实现。”[6]然而,俄国落后的现状,劳动群众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和政治觉悟的不成熟,迫使列宁改变初衷,把“全体人民管理国家”转变为“先锋队管理国家”。他强调指出:“党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是领导者。”[7]同时,他还提出了党直接管理国家的方式和做法,如“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指示,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8]“执政党不能不把苏维埃的‘上层’和党的‘上层’融为一体,现在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9]因此,苏联建立了一套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形成了共产党代替国家机关对各项工作实行直接管理的“政党取代”型的执政方式。我国建国后,由于在民主革命时期采用的直接的“一元化”领导方式的惯性,加上苏联模式的影响,同样形成了像苏联那样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这种“政党取代”型的执政方式,在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上政党国家机器化,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替民作主,违背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造成了种种弊端和不良后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方面进行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通过执政来实现。党必须对国家政权机关、经济文化组织、群众团体和各方面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有关立法工作、行政工作、司法工作、经济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但党是政治组织,它与国家政权组织的职能不同,不应当直接行使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在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上,党不是事无巨细地“领导一切”的,不是法力无边而“无所不能”的,而是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事务实行“总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领导和执政的方式上,党要由具体领导转变为宏观决策,由细节规划转变为整体策划,由直接执政转变为间接执政。这就要求党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方向、议大事、管全局上,集中精力解决好带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来实施政治领导;通过进行思想宣传,来实施思想领导;通过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来实施组织领导;通过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实施党对社会各领域的领导。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总揽协调就是要使党摆脱繁杂的具体事务,站在比较超脱的地位上驾驭各种矛盾,协调各种力量,理顺各种关系,即协调和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通过多种渠道全面实现党的领导。首先,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党的主张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的时候,只在党内具有约束力,在全社会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只是具有号召力、指导性。而国家机关则不同,它是国家权力的体现者,它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对全体公民都有约束作用。因此,要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也就是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具体法律、政令和决策,并通过国家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从而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其次,积极开展思想宣传工作,实现党的思想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手段,也是党组织的一项政治权利,行使这一政治权利有不同的对象,可以是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国家机关,当然也包括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党组织有权利在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中做工作,宣传、解释党的主张、决策和人事安排意图,进行思想政治引导活动。这一点资本主义国家议会是公开的,我们不必忌讳。但这类思想政治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要遵守权力机关的制度,主要是靠权力机关党组和会外活动来进行。再次,遵守法定程序,实现党委人事安排意图。按宪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免。为了实现党委人事安排意图,应该做到如下两点:一是党内发扬民主,提出合适的推荐人选。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建议名单首先由各级党的常委会提出,并征求民主党派和各社会团体的意见,然后由党的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形成最后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建议名单。二是遵守法定程序,尊重选举结果。党委提出的建议名单最后获得通过,还须经过法定程序,由人大代表进行投票,达到法定票数才可当选。对于党委推荐的人选,人大应当尊重其提名,如多数人大代表或委员认为不合适,可以否决。党委不仅要尊重人大的选举结果,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党委提名的人选被人大否决以后,党内也不应另行任用。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重要的是在执政中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所谓依法治国方略,是指治理国家的根本性、战略性的指导思想。现代社会,国家的治理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治,一类是法治。人治主要是依赖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威和意志来治理国家,它往往是与集权、专制联系在一起。法治是依靠人民的意志(法是规范化了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约束公共权力,它是与民主联系在一起的。运用法律手段运作公共权力、治理国家、实现党的执政意图,是现代政党执掌政权的基本特征。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在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是党主要依靠政策领导到主要依靠法律领导国家的根本性转变,是党实现领导的基本形式和有效途径,是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党的领导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
实施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必须由人治转向法治,树立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党的领导地位、领导权限、执政功能以及运作公共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的层面上建立起党的领导制度、执政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党的执政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实施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党的领导就要通过国家政权形式,即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宪、修宪、其他立法活动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法令的贯彻实施来实现。它要求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自觉性和能力。
【注释】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11页。(www.xing528.com)
[2]《列宁全集》第38卷,第161页。
[3]刘春鹏、王中华:《“三个代表”: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最高概括》,《发展论坛》2002年第9期。
[4]李光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和研究》,《桂海论丛》2002年第2期。
[5]宋奇、杨义芹:《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几点认识——访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副会长、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蔡长水》,《理论与现代化》2002年第3期。
[6]《列宁选集》第3卷,第483页。
[7]《列宁选集》第4卷,第457、203页。
[8]《列宁选集》第4卷,第457、203页。
[9]《列宁全集》第41卷,第11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