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宪政精神,理顺党和国家的法理关系
宪政是在宪法规范下的民主政治。宪政精神就是现代民主政治精神。民众、政党和国家是民主政治的三个基本要素。宪政关系,就是以现行宪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主要是规范民众、政党、国家相互之间的政治法律关系。其中,政党与国家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是宪政法律关系中最活跃、最经常、最普遍的社会关系。执政党是社会政治活动的发动者和组织者,执政党的行为直接地对国家发展方向和国家政权发生影响,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符合宪政精神,国家就健康发展,社会就会稳定,执政党的地位也就巩固。因此,按照宪政精神确立党和国家的法理关系,就是党和国家的关系建设及其制度设计安排要符合民主政治要求。
我们先从我国国体和政体分析党与国家的法理关系。国体是国家的性质,亦即国家的阶级属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国体的完整表述。工人阶级如何实现自己的领导呢?现代民主政治通常是由政党代表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的,工人阶级领导是通过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体现了工人阶级在国家中的政治统治地位,决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基于此,党与国家政权机关是一种政治领导关系,党掌握国家政权,指引国家政治生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如果否认这种领导关系,就否认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否认了我国国体的阶级属性。我们讲党的领导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强调的是历史条件和现实原因;我们讲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使然,分析的是党自身的条件和资格;实质上党的领导源于我国国体,坚持党的领导是国体的根本要求,也是国体不变的根本保证,这是党对国家享有领导权的法理依据,是二者最为基本的关系。
政体是指政权组织形式,亦即国家的管理形式。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序言中明确宣告:“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总纲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从宪法有关国家政体的规定和对政党包括执政党的约束性规范来看,党与国家政权机关没有组织形式上的领导隶属关系。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是本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的政治集团,党员只占人民的一少部分,因此党不能代替民主或国家,党的主张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得到国家权力机关认可,才能变为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为全社会所遵守。可见,政体上,党不能置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不能形成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上的领导关系。如果人民代表大会之上还有一个组织领导机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就名不副实了,也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法理关系。
我们再从政治权利和执政权力来分析党和国家的法理关系。权利和权力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权利是资格,是利益,权力是强制,是服从;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包括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也是权利主体),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官员;权利的规则是“法不禁止皆自由”,权力的规则是“法无授权皆无权”;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权力是权利的保障;权利不得超越权力,权力不得违法干涉权利。(www.xing528.com)
党的政治权利和国家的权力,也具有上述权利与权力的一般法律特征。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宪法赋予的专属政治领导权(利),较之资本主义国家政党权利范围更为深广,不仅体现在国家机关活动中(如国是主张的建议权和国家领导人任用推荐权),而且体现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活动中(如在社会基层单位中设置党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或政治保证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律调整的社会行为方面,而且还体现在法律不直接调整的社会思想和精神方面。和其他组织一样,党享有政治自由权利,党可以提出与宪法、法律规定不同的主张,这是政党的自主意愿。如,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提出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主张,都是在未修宪之前,我们不能说这是违宪,因为宪法、法律并未禁止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这方面的主张和建议,按照权利“法不禁止皆自由”的规则,党当然有提出这个主张的自由。但党要把自己的这种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就需要建议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宪。党不直接行使国家机关权力,不受权力规则约束,按照权利规则可以行使更为广泛的政治领导权,从而有利于发挥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如果说党的领导权是一种专属的政治权利,那么党的执政权则是一种国家政治权力。党的执政权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形式取得和实现的。党利用对国家机关领导人选的推荐权(政治权利),经过法定程序推荐提名,并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中,共产党人获得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多数或全部职位,这是党在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体下取得执政权的基本方式,是党的领导权转化为执政权的基本途径。党通过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共产党人先锋模范作用和严格的党内组织纪律,团结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和国家机关的具体行动,实现党的执政目标。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党和国家的法理关系是,党作为领导党,对国家政权行使领导权,而党的领导权属权利范畴,不受权力规则约束,按照“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权利规则可以行使更为广泛的政治领导权,当然党要为自己的领导行为担负政治责任;党作为执政党,具有执掌国家政权的权力,而党的执政权属权力范畴,受权力规则约束,按照“法无授权皆无权”的权力规则,党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执政方式,为自己的执政行为既要担负政治责任,也要担负法律责任。党的领导权可以通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转化为执政权,但党的领导权不能直接替代国家权力,从而把权利规则引入国家权力领域,否则,就会造成党和国家法理关系紊乱、政治行为失范,影响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提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