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使我们面临一个重大任务,就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何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法律关系。在社会诸多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宪政法律关系,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和体现。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行政管理法律关系,随着国家的产生就已经产生,只不过不同的社会有所差异,唯有宪政法律关系是在摆脱封建专制以后产生的,如果宪政法律关系不稳定、不完善、不规范,就不可能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依法执政也就无从谈起。宪政所规范的政党、国家和社会民众相互之间的政治法律关系中,政党与国家的政治法律关系至关重要,是宪政法律关系中最活跃、最经常的社会关系。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是社会政治活动的发动者和组织者,执政党行为直接影响国家发展方向和国家政权行为,当执政党与国家的法律地位错位,执政党对国家的支配超越了宪政法律关系,国家的政治生活秩序必然紊乱,最终波及执政党自身的安危。历史经验证明,这个政治规律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一样的。
宪政法律关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对大多数人的统治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由于大多数人不可能直接实施统治,因此通过普选的方式选出少数人,由少数人代行大多数人行使统治权力。因此,宪政又称为代议制式的民主政治。代议制式的民主政治作为皇权政治的对立物,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确立的,是社会政治形态的进步。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确立了新型的宪政制度和体制,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途径。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政的发展,受制于一些相似的历史客观条件:一是社会主义国家建国的历史相对较短,而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二是社会主义国家无一例外是在生产力不发达国家中建立起来的,民主政治的发展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三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从半封建半资本主义或半封建半殖民国家脱胎出来的,封建政治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缺乏现代民主政治文化的锻炼;四是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客观上要求加强无产阶级政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由于上述历史客观条件的限制,社会主义国家宪政法律关系包括政党与国家机关的政治法律关系一般都不稳定、不完善、不规范,因而也有过一些历史教训。(www.xing528.com)
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发生剧变,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宪法的作用和权力制约的作用几乎等于零。原苏共及东欧共产党曾不同程度的推行民主化,但这种民主化并没有从社会领域真正转向国家民主政治体制和机制的健全上来,决策权集中在少数人甚至总书记一人的政治传统始终未彻底改变,在国家民主政治体制和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社会领域的民主化必然出现无序现象,衍生出对执政党和政权的颠覆性势力,而党和国家政权没有强有力的民主政治体制和机制保障,易人可易制,一人能易制。苏共这个执政74年、拥有1800万党员的政党和庞大的苏维埃政权,兵不血刃解体的教训,令人深省。历史上即使再腐败的政权,要改朝换代也要经过一番残酷的斗争,而苏共、苏联其亡忽焉,一党、一国之命运不是太脆弱了么?“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3]苏共在宪政法律秩序和民主政治机制未健全起来的情况下,推行无规则的民主化无异于自我颠覆,而在国家宪政体制受到严重挑战时没有违宪裁决机制,国家政权缺乏维护自身安全的权力制约功能,对最高领导人的纠错仍沿用“宫廷政变”的冒险方式,这就为反对派制造了“违宪”的口实。1991年“8.19”事件以后,俄罗斯总统正是以这样的借口下令停止苏共的活动,实际上取消了苏共执政资格。执政的共产党的自身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国家政权的自身建设也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重视这两个建设,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双保险”。党国不分最大的弊端,就是弱化了国家政权自身的调控功能和稳定机制。“苏联的制度之所以垮台,并不是因为那里有太多的国家,而是因为根本没有国家,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因为政党取代了国家”。[4]我们应当汲取这个历史教训,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把构建完善的宪政法律关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用宪政法律制度保证、规范、加强党的领导和民主政治,使国家民主政治体制和机制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并且有力量防止扭转国家的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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