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政党运用法律执掌政权
运用法律支配公共权力是现代国家政党执掌政权的基本特征。世界上实行宪政的现代国家由于社会制度、政党制度和政体制度不同,执政党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也不同,但有一点相同,即现代国家的政治运作由政党组织推动实施,取得执政地位的政党通过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权力运行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并运用法律保证施政纲领的实施,实行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和管理。
首先,执政党通过议会立法把党的主张转化为法律。政党不是国家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党的主张对全社会没有普遍约束力,必须借助立法机关将党的主张体现在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中,党的主张一旦形成法律或法律性决定,对全社会就具有普遍约束力,一切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资本主义国家政体制度不同,执政党对议会立法的影响方式也不同。英国等实行内阁制的国家,获得议会多数议席的政党同时取得组阁权,即为执政党,一般来说议会和内阁步调一致,按照执政党的主张提出的法案容易通过。美国等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有组阁权或阁员提名权,总统所属的政党通常为执政党,获得议会中多数议席的政党有时是其他党派,这种情况下,执政党与议会多数议席的政党之间既斗争又妥协,执政党的议会党团除了院内活动和游说之外,总统还有权否决法案或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但这种情形不多,因为在维护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总统所属政党和议会多数议席政党也会尽量避免两败俱伤。
其次,执政党通过依法行政的方式将党的施政纲领和政策转变为政府行为。政府阁员一般由执政党党员担任,有的政党在议会的席位未占绝对多数,与其他政党结盟,共同组阁结成执政联盟。执政党通过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员贯彻本党的施政纲领和政策,党员要与党的立场保持一致,否则会受到党纪处分,甚至失去党的信赖丢掉担任的政府职务。担任政府职务的执政党党员贯彻本党的施政纲领和政策,必须在法定程序和法定职权内通过依法行政方式将党的主张转变为政府抽象的和具体的行政行为,并运用法律手段保证施政目标的实现。(www.xing528.com)
第三,执政党通过国家机关立法、执法、司法的综合效能建立国家法律秩序和社会行为规范。立法为执法、司法提供了依据,也为社会提供了行为规范。最大限度地控制立法权,以利于执政党施政,是资本主义国家政党争夺执政主动权的重要目标。一个政权有立法能力,如果相应的执法能力弱,必然影响政权的稳固。政府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资产阶级根本利益,一般都强调执法的权威,同时政府的执法能力从一个方面也反映了执政党执掌政权的能力。司法独立是现代国家的共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不隶属于党派,只服从法律,但是法律是由具有党派身份的议员们制定的,因此司法权的行使也体现了资产阶级政党的主张。有的国家法官、检察官的任命是总统或地方行政长官提名的,这些法官、检察官很难完全游离于党派纷争之外。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的综合效能,执政党调整社会关系,缓解社会矛盾,改善执政条件和环境,贯彻党的施政纲领和政策。
社会主义国家政党的产生、作用及政党制度的形成与资本主义国家政党有重大区别。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推翻了国民党政权的统治,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来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2]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政权旧法统的前提下,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确认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了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及国家一系列基本制度。1954年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创建,并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进一步奠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法理基础。由于我国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加之党沿袭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一整套领导制度、领导方式,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党的政策一直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导形式,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下党的政策或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国家政策,具有法律效力甚至高于法律,结果法律倒似可有可无,因而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基于党的崇高威望和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地位,党的政策具有极大的权威,很难想象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大国,在长达近30年的时间里竟然没有制定颁布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管理方面一些国家必备的基本法律,而大量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却得到高效处理。现在评价这段历史,人们认为反右和“文革”期间之所以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法制不健全甚至未经司法程序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实,在极左思想指导和当时非正常政治生活的情况下,即便有法律和经过司法程序,也难免冤假错案的大量发生,甚至会更严重,法律和司法的扭曲只能加剧恶果,前苏联20世纪30年代大清洗就是例证。总结“文革”教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改革党的领导制度、领导方式,推进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法制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1982年宪法确定了法律至上的原则,并确定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为最高层级的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行政法规,省级和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形成,无法可依的现象得到扭转,党从依靠政策逐步转向依靠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全国人大根据中共中央制宪、修宪建议,先后通过了现行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这是党通过最高国家权力制宪、修宪实施党对国家领导的典型方式。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党章、宪法对这一基本方略的确定,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的根本性变革。适应党的执政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执政作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进而提出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表明党的依法执政理念的形成、深化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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