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体制和机制不是能力本身,但它对党的执政能力发生重大影响。党的领导体制科学、合理,就会促使党的执政功能的充分发挥和执政才能的有效提高。反之,就会影响、甚至阻碍党的执政功能的发挥和执政才能的提升。因此,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点,也是根本途径。党的领导体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党内部的领导体制,另一个是党领导国家政权的体制,也就是执政体制。改革和完善党内部的领导体制,重点是适度分权,克服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弊端。由于目前党的代表大会实行的是非常任制,现在各级党的委员会代行党的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既行使党内决策权,又行使执行权,加之对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实际上还行使监督权,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集于一身,使党内关系紊乱,权力配置失衡,民主难以发展,监督难以进行。因此,要从体制的层面上改革和理顺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党的代表大会产生并监督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代表大会行使决策权,党的委员会行使执行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监督权,三权适当分设,相对独立,体现民主所要求的权力制衡机理。(www.xing528.com)
执政体制,是指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相互关系的制度化规定,包括执政党进入国家政权的方式、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职权划分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等内容。根据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应该建立党直接执政和间接执政相结合的执政体制。直接执政,是指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不与其他阶级、政党分掌政权,而是独掌领导权”,党利用自己的专属政治领导权,经过法定程序推荐提名,并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使共产党人获得国家政权机关的多数职位,成为党执政的行为主体,并通过他们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具体行动,实现党的执政使命。间接执政,是指党是政治组织,它与国家政权组织的职能不同,不能取代国家政权机关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不应当直接行使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而是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修宪建议、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事务实行“总的领导”,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我们以为,这样的执政体制是符合宪政所规定的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的,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国家政权建设、党的执政规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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