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集中制的由来与发展
民主集中制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它是在工人运动和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但他们的建党活动实际上是按照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来进行的,从而奠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关于民主集中制思想,主要体现在他们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写的党章《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之中。《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组织形式、结构,是由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构成的严密的组织体系;各级委员会的产生办法,是由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之”;权力规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定盟内的重大问题,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原则,是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第一国际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实践了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这一组织原则就是民主集中制,具体包括四点内容,即高度民主、高度集中、集体领导和严格的组织纪律。
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工人运动和建党过程中,既反对魏特林主义主张的密谋组织不要民主的绝对集中制,又反对巴枯宁主义主张的不要集中的无政府主义的自治制,具有把民主和集中统一起来的思想。恩格斯在总结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时指出:“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1]他们不仅强调民主,也很重视集中和纪律。马克思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2]为了进行斗争,必须把党的一切力量拧成一股绳,并使这种力量集中到同一个攻击点上。否则,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
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05年12月中旬由列宁主持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中:“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议的”;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一文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1906年4月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采用了列宁的这一思想,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正式写入党章,“党的一切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1920年,列宁又将这一原则作为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指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此后,民主集中制就成为各国无产阶级政党所遵循的根本组织原则。(www.xing528.com)
按照列宁的思想,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包括:党的一切事务直接由党员或党员代表来处理;党实行选举制和报告工作制;实行讨论批评的自由和行动一致的纪律;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代表大会,它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部分服从整体的原则。可以看出,列宁是要把党建设成一个实行集中制、同时又有广泛民主的党,即党员在服从党的决议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使党具有统一的组织、统一的意志和统一的行动,发挥党的组织优势。
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开始,就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陈独秀提交一大讨论的党纲就明确提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权制。”但一大党纲中没有写进这一概念。二大党章也没有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但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则明确宣布,中国共产党完全承认第三国际的加入条件,其中就包括第十三条,即“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第一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我党首次在党章上明确使用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1945年七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了理论上的概括和明确规定,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1956年八大党章沿用了七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定义,只是将“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文化大革命”中民主集中制受到践踏,民主遭到严重破坏,集中变成专断独裁。总结这一教训,1982年十二大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对这一概括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认为“高度民主”做不到,“高度集中”很危险。1992年十四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概括,改变了十二大的提法,基本恢复了七大、八大的表述,也有发展,就是强调二者的相结合,即“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概括,都沿用了党的十四大党章的提法。
从历史回顾中可以看出,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其表述概括、理论内涵、实践经验是随着无产阶级政党在不同历史阶段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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