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心理学家现在逐步将他们的注意转到不同认知风格的人在执行学习任务时是否也表现不同,即具有不同的学习风格(learning style)的问题上。Rollock(1992)的研究便是其中一例。他先给35个场独立性、42个场依存性的大学生听录音磁带,然后进行测试,随后被试相互示范学习,之后再进行另一项测试。研究者假设第一种学习条件更有利于场独立性学习者,而第二种则对场依存性学习者有利。实验结果发现,尽管第一个假设没有得到支持,但第二个假设却得到了临界的显著支持。其他研究者研究了所谓的视觉与言语学习风格(Green & Schroeder,1990),研究结果尽管有些混杂,但仍证实了不同风格的存在。现在人们较为普遍地认为,当材料呈现方式符合学习者个体的学习风格时,学习效果最好。
在一篇关于文学风格的文献综述里,Pashler、McDaniel、Roher和Bjork(2009)寻找支持他们称为“互相协调假说”的证据,该假说认为教学方法与学习者的学习风格一致或者相互协调时,该教学方法最有效。他们同样也寻找支持更弱一点的“学习风格”假说的证据,即当学习与学习者的风格相适宜时,可以帮助学习者取得两者不相适宜时“更好的学习结果”(Pashler et al.,p.108)。
Pashler等人(2009)首先提出了要想支持这些假设的话研究需给出什么样的证据:
第一,基于对学习风格的测量,学习者必须分为两类或更多类(例如,推定的视觉学习者和听觉学习者)。第二,每一种学习风格的被试要随机分配到至少两种不同学习方法中的一种(例如,材料视觉呈现对材料听觉呈现)。第三,所有被试完成同一个成就测验(测验不同就不能给予支持学习风格假说的证据)。第四,结果要能够显示对于一种学习风格组而言,某种学习方法要比另外一种更能获得最佳的测验成绩;而第二种学习方法却能使另外一种学习风格的被测组获得最佳的成绩。
因此,如果将学习风格标记于水平轴,当且仅当学习风格与学习方法之间产生通常所说的“交互作用”时,学习风格假说(以及基于学习风格的特定教学干预有效性)才算得到支持。图13-5a至图13-5c列出了三种这样的发现。对于每一种类型而言,对A组更为有效的方法与对B组更为有效的方法并不相同。对于这样的交互作用尤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即使一个学习风格组每一位被试得分都超过另一个风格组内所有参测人员,该交互作用依旧可以获得(见图13-5b)。因此,即使出于某种目的,学习风格与被描述为能力差异的情况相关,通过学习风格的评估,还是可能得到强有力的证据。而且,必然的交互作用允许两种学习风格组在一种学习方法下表现相同的情况发生(见图13-5c)。(www.xing528.com)
图13-5d到图13-5i显示了一些假定的、不能给学习风格假说支持的作用情况,因为在每一情况下,同一种学习方法使每一个学习者都达成最优化的学习。即使假设图13-5中的每一种作用在统计上都为显著,这些结果也是不足以提供证据的。有意思的是,当图13-5d和图13-5g的水平轴上标记为学习方法时,交互作用却会产生……因此,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当且仅当水平轴标记的是学习风格时,风格×方法的交互作用才能为学习风格假说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图13-5a到图13-5c所示(p.109)。
图13-5 对于学习风格假说的可接受证据和不可接受的证据。在每一个假定的实验中,被试都是先分为学习风格a或者b,然后随机分配到学习方法1或2中。稍后,所有被试会接受同一个测验。只有使一类学习者的平均测验分数达到最佳的学习方法与使另一类学习者达到平均测验分数最佳的学习方法不同时,如图13-5a,图13-5b、图13-5c中所示,学习风格假说才算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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