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心理学家和哲学家一起对各种推理做出区分。通常的一种区分是将推理分为两类:演绎与归纳。有好几种方式可以解释两者的区别。其中有一种说法是,演绎推理(deductive reasoning)是从一般到具体也称从一般到特殊(例如,“所有大学生都爱吃比萨饼。蒂姆是一名大学生。因此,蒂姆喜欢吃比萨饼”);归纳推理(inductive reasoning)则是从特殊到一般(例如,“盖奇是一名大学生。盖奇住在宿舍里。因此,所有的大学生都住在宿舍里”)。
另一种描述两种推理类型差别的说法是,在演绎推理中并没有新的信息加入,所得结论表征了前提中已经暗含的信息。相反,归纳推理的结论则包含了新信息。
第三,谈到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区别的相关方面,不得不提及所得出结论的类型。演绎推理,如果操作正确,将得出具有演绎效度(deductive validity)的结论(Skyrms,1975)。当且仅当前提为真而结论(或结论群)为假的情况不可能出现时,一个论点才称得上是演绎有效。演绎效度给推理者一个很好的保证:从正确前提出发,并遵循逻辑规则,就不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关于“蒂姆和比萨饼”的论点是一个演绎观点:如果所有大学生爱吃比萨饼是正确的,并且蒂姆是一个大学生,那么蒂姆就会喜欢吃比萨饼。(www.xing528.com)
如果所有推理都能得出可靠的结论,那当然是再好不过了。但是,演绎效度是演绎推理的一个独有特征。许多种类的推理是归纳性的而非演绎,此时我们对结论准确与否并无把握,我们对之只有或强或弱的信赖度。考虑一下“盖奇住在宿舍里”这一观点,事实上它并无任何途径来保证结论“所有大学生都住在宿舍里”的正确性。
一般说来,归纳推理处理的是可能的事实,而非确证性事实。如果归纳推理从正确的前提出发,遵循可接受的原则,那么它就具有归纳强度(inductive strength)的特征。如果前提正确而结论错误这一情形不太可能(而并不是没有可能)的话,那么这个论点就具有归纳强度(Skyrms,1975)。在接下来的两节里,我们将分析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任务的特例。这些例子会帮助我们澄清两种推理类型的区别,许多主张要求不同的评价模式(Rips,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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