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哲学家波兰尼(PolanyiM.)曾经提出了一个人们有着共识却常常被忽略的命题,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多于我们所言传的”[2]。其实,人类存贮在大脑中的知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明确知识,一类是意会知识。明确知识是个人有意识提取的,能直接用语言表达出来,可以与他人共享的知识;意会知识是个人无意中获得,不能用语言系统表达,却牢牢镶嵌于实际活动之中,只能借助于某种作业形式间接表现出来的知识。波兰尼的这句话非常中肯,人类的意会知识远远多于明确知识,它具有情境化、个体化、不可言传等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实质上就是知识的传承,而其中一些知识属于明确知识,一些属于意会知识,明确的知识是口传,意会的知识就是心授,即亲身示范让对方模仿,所以口传、心授是从古到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两种主要方式。所谓口传心授,就是“一传十、十传百地传授给他人,传递给下一代,给民众带来知识的提升和补充、道德伦理的教育、社会秩序的规范、高尚精神的满足和审美的愉悦与快感。”[3]口传心授的主体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指“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即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可以延续和发展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技术、本领,并且具有最高水准层次的个人或群体”,“传承主体肩负着传承与创造的双重使命,既要把自己掌握的高超技艺、技能传授给后人,又要在传承中不断发展自己拥有的知识和技艺,使传承的技艺与技能因创新和发展而有所增益。[4]
历代传承主体,尤其是那些代表性传承人,他们曾经以非凡的聪明才智创造了或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门类的特殊知识和精湛技艺,为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明、创造或传承做出过重大贡献,且他们的贡献被整个社会或某个群体所公认,其个人也被社会或群体所尊重和崇拜,如我国古代的文字始祖仓颉、中华医药圣祖扁鹊、兵家鼻祖吕尚、兵圣孙子、书圣王羲之、画圣吴道子、酿酒始祖杜康、药王孙思邈、棉纺祖师黄道婆、科技圣人张衡、土木工程始祖鲁班、纸圣蔡伦、壮族的歌仙刘三姐等等,他们都是我国古代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者,为我国古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变迁,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传承人难以凭借某种传统技能维持基本生存条件;传承人的价值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发展中得不到充分重视,其文化环境、社会地位日渐萎缩;传承人的基本权益尚未得到保障,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外部环境支撑,包括财政、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支撑。因此,采取一定的措施,有效保存并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成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鉴于此,联合国和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制度。(www.xing528.com)
在日本、罗马尼亚等国家和一些国际法规文件中,他们把传承主体称作“人类活珍宝”。1950年,日本政府对于那些特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产延续所必需的技艺和技巧的持有者给予特殊的认可,被认可的人称为“国家活珍宝”,罗马尼亚把保存本行业地方传统的特殊民间艺术家称为“人类活珍宝”。2006年6月27日,在《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说:“‘人类活珍宝’是指那些保有使人民的文化生活和使其物质文化遗产延续下去的特定方面生产所必需的技艺并且具有最高水准的人们”[5],并规定了“人类活珍宝”的义务和责任:一是改进他们的技艺与技术;二是将他们的技艺和技术传授给徒弟;三是在无版权问题和争议的情况下允许以有形的方式(录像、录音、出版)对他们的活动进行记录;四是在常规条件下,向公众发表运用其技艺和技术生产的产品。
2006年10月25日,我国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6]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管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又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得到了法律支持。它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7]同年,我国还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及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传承人的保护措施。近年来,我国各级文化部门、社会团体积极开展有关保护传承人活动,建立传承人档案,认定与命名传承人等。文化部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命名工作,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2年先后公布了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各226人、551人、711人、498人,共计1986人。中国文联、中国民协于2007年6月6日“文化遗产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首次“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命名大会”,全国156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166个民间艺术家获得这个光荣称号。随后,各省、市、区、县也陆续开展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命名工作。在这些数以千计的传承人中,有用民间故事、史诗、古歌讲述民族历史和传说的耄耋老人;有身怀绝技、以一当十的武术大家;有精通剪纸、雕刻、版画、刺绣、印染、营造、泥塑等各种技艺的能工巧匠;也有传统中医诊断、针灸正骨、中药炮制的名医名师……他们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门类,他们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失去了他们,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会存在,他们是中华民族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以说,保护传承人,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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