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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与措施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又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的基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首要目的是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国务院

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与措施

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三)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近年来,我国基本上围绕着这几方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首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联合编制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明确指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是21世纪之初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文化普查,是掌握全国及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状况和了解民情民心的重要手段。普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作为全面分析国情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制定文化政策乃至制定国策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又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的基础。因此,这次对全国各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进行的普查,无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还是对国情的调查,都具有重要意义。所有参加普查的人员要有足够的认识,以积极、负责和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参加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目的在于:

1.通过普查确定一个地区流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别和形态、蕴藏情况、流布地域、传承范围、传承脉络、衍变情况以及采集历史(什么时候采集过和采集过什么、资料藏于何种机构或何人手中)。

2.通过全面普查,发现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较多而又独具天才的讲述者、传承者、表演者,从他们的讲述或表演中记录、采集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

3.通过实地普查,记录或录制流传了千百年、与民众生活有密切关系,甚至影响着民众生活和群体社会的各类民间作品和民间技艺,以及岁时节日、庆典仪式、风俗习惯、民间信仰等民俗。[15]

整个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地普查阶段和总结阶段。准备阶段又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制订计划、拟订普查提纲、制作登记表格、绘制普查地图等;第二步是选择和培训人员。实地普查时,除了搜集书面简介材料和听取行政负责人的简略介绍外,主要是选择那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较有才华和独创性的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问答、表演、展示,调查采访者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方式和技术记录其讲述和表演。普查结束后,对普查采录来的民间作品、搜集的民俗实物和调查采访时填写的表格、绘制的普查地图、摄制的电子版和录像,均登记造册,标明普查人员名单、普查时间、普查地方等,并对以上各项做出分析,撰写调查报告。这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除了对过去没有涉足的领域——民众生活、手工技艺、民间美术等进行了重点普查外,还对过去曾经普查过的民间文艺形式做了补漏调查与采录。可以说,这次普查是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做得最全面、最扎实的一次。

其次,制定相关法规,给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1990年1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美术,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保护办法》,这是我国出台的最早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规。随后,国务院和其他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法规,如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1年6月1日,云南省九届人大民族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2001年6月28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2002年7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3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8月,全国人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2011年2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我国目前颁布的最有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是其他各省市制定相关法律的重要依据,这些法规都为国家或各地方政府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首要目的是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在国务院和文化部的科学部署下,我国建立了国家、省、市、县级宝塔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从2003年年初文化部正式启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开始,国务院于2006年、2008和2011年先后三次公布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219项;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311项;文化部于2007年、2008年、2009年、2012年先后四次公布了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1986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并公布了各自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截至2013年8月底,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先后三次共公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12项、157项、278项,天津市先后两次共公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80项,浙江省、广东省、福建省先后四次共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37项、306项、355项,江苏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先后三次共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96项、348项、264项、150项等等。一些省会城市和地级市也都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如甘肃省兰州市于2007年、2011年先后公布第一批和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40项、15项;天水市于2006年公布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43项,酒泉市于2007年公布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36项,白银市于2007年、2011年先后公布第一批和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4项、74项,张掖市于2007年、2011年先后公布第一批和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0项、44项,平凉市于2007年、2011年先后公布第一批和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41项、85项,庆阳市于2007年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3项。这些都是层层甄选出来具有典型意义和突出价值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里面凝聚着中华民族杰出的智慧,具有保护的重要价值。

加强文化生态的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还设立了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之相互依存的物质文化遗产,使之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与自然、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样保存在其所属的区域及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是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民族文化保护》中提出的“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目标,目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同意已经建立十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因目前仍处在试验阶段,因此各保护区暂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待日后条件成熟时再正式命名为“文化生态保护区”)。2007年6月9日,文化部正式批准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2008年1月设立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福建省),2008年8月设立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青海省),2008年11月设立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四川省、陕西省),2010年5月设立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广东省),2010年5月设立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湖南省),2010年6月设立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浙江省)和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山西省),2010年11月设立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山东省)、迪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云南省),2011年1月设立大理文化生态实验保护区(云南省),2012年5月设立陕北文化生态实验保护区(陕西省)。除此之外,1991年10月建成并开放了中国民俗文化村,占地面积15.8万平方米,包括中国21个民族的24个村寨,成为我国代表性的民族风情博物馆。这些都有效地保护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www.xing528.com)

[1]费孝通:《从反思到文化自觉和交流》,见《读书》,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11期,第8页。

[2]但海剑:《“文化全球化”概念的界定》,《武汉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3]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08页。

[4]王亚南:《口承文化:文明的渊薮》,《民族文学研究》,2001年第1期。

[5]人民网,2007年6月9日。

[6]欧阳友权:《文化产业概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页。

[7]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21页。

[8]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70页。

[9]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第4期。

[10]李淑敏、李荣启:《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船山学刊》,2005第3期。

[11]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十项基本原则》,《学习与实践》,2006第11期。

[12]谭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第3期。

[13]刘永明:《权利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上),《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1期。

[14]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90~295页。

[15]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年,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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