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的概念,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未出台之前,日本和韩国称之为“有形文化财”。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对文化遗产实行制度化保护的国家,早在1871年就颁布了太政官公告《古器具保护方案》、1897年颁布了《古寺庙保护法》。1950年,受一场大火的影响,日本政府在综合了原《国宝保护法》、《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等旧法律内容的基础上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这是世界范围内率先将文化遗产纳入国家法规进行制度化保护的一部重要法典,被日本视作“第一法规”。《文化财保护法》最突出的举措就是把保护对象(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和传统建筑物群等五大类,其中“有形文化财”指建筑物、绘画、雕塑、工艺品、书法、典籍、古文书等有形的文化财中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较高者,包括与之成为一体、对其价值的形成有意义的土地及其他物品,包括考古资料及其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历史资料。受日本的影响,1962年1月,韩国也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且将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资料四大类,指出“有形文化财”包括有价值的建筑物、典籍、笔迹、古籍、绘画、雕刻、工艺品等。可以看出,韩国基本上沿袭了日本对“有形文化遗产”的界定。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些文件中,“物质文化遗产”或称作“有形遗产”,如第一个《中期规划》 (1977~1982);或称作“物质遗产”,如第二个《中期规划》(1984~1989);或称作“有形文化遗产”,其基本内涵经过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的发展过程。(www.xing528.com)
在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这两个概念同出一辙,可见,“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文物”,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能从不同侧面反映某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改造自然、利用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状况,具有物质外形的历史文化遗产。通常情况下,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和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两类,前者指可以通过外力移动、且移动后不改变其价值和性能的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以及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后者指不可通过外力移动、且移动后会影响其价值和性能的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当然,这里的“移动”与“不移动”是相对而言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某些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在外力的作用下也可以被移动,且移动后其文化价值并不发生大的变化,如埃及努比亚遗址的迁移就是不可动文化遗产被成功移动的典型事例。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人类创造的文化财富,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都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的突出价值,都具有民族性、地域性、时代性和易消失、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特性,它们共同体现了人类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但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明显的区别:物质文化遗产的突出价值在于它的物质外形,这种物质外形是一种可以脱离活态文化传统方式而存在的静态实体,是一种物化了的文化记忆,可以用静态的(如封存、加膜等)方法进行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突出价值在于它物质背后的知识、经验、精神、技能和技术,它是一种必须依托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以身口相传为主要传承方式的活态文化遗产,不能用静态方式来保护。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物质的因素,物质文化遗产中也有非物质的、精神价值的因素,只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已——物质文化遗产更加强调实物保护的层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强调知识技能及精神的意义和价值。”[3]其实,对于所有的文化遗产而言,物质是其形式,非物质是其内容,它们就像硬币的正反面一样相互依存,无法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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