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003年,我国昆曲和古琴艺术分别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选的第一、二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2004年8月,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六个签约国。2005年,我国报送的新疆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蒙古长调又成功入选第三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此,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热潮,杨怡[13]、乌丙安[14]、刘魁立[15]、宋俊华[16]、向云驹[17]等学者纷纷撰文,发表自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甚至向云驹很快出版了专著《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尽管如有些学者所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存在一些不足[18],但是作为一个具有国际法律效应的术语,还是被我国沿用了下来。
为了切实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31日,我国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范围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2)传统表演艺术; (3)风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19]可以看出,该《暂行办法》也基本上沿用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外来词语正式进入中国官方语言,并迅速被学术界所启用,甚至成为目前中国文化语境中最为流行的时尚新词。
为了有效落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2007年,由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共同编写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 《手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再次定义为:
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其范围主要包括:
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2.传统表演艺术。
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技能。
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20]
这一界定在沿用了国务院办公厅《暂行办法》的界定外,对“文化空间”做了更为具体的说明,并按学科分类进一步细化了它的学科类别,如下表所示: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及代码
·续表1·
·续表2·
·续表3·
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分为两层:其中第一层按学科领域分成16个一级类,第二层是在一级类以下细分的二级类;每个一级类以下的二级类中都设有一个“其他”类作为收容类。分类代码结构采用三位数字代码,其中前两位表示一级类,第三位用作二级类细分,第三位是数字9时,表示收容类。
至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和内涵都被清楚地确定了下来。它指一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不包括任何物质实体,却必须以物质实体为载体的智力活动成果,包括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剧、曲艺、民间杂技、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十六大类,涉及语言学、文学、美术、音乐、体育、建筑学、民族学、社会学、民俗学、宗教学、天文学、地理学、医学等不同学科,是一外延非常宽泛,内涵又十分复杂的概念。
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我国官方正式的文件用语,但依然没有阻止中国学者对这一术语的再认识和重释,反而引起了更为激烈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并非是一个科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是指借助物质媒介所表现的世代传承的特定民族的文化信息利益。”[21]有的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特定的社区世代相传的、作为该社区的文化和社会特性的组成部分的智力活动成果。”[22]也有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23]另外,张春丽[24]、吕建昌和廖菲[25]、刘壮[26]、苑利[27]等学者也都撰文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随后,王文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许响洪的《中国非物质文化的非常态研究》(上海百家出版社,2008)、牟延林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中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等论著也相继问世。北京、浙江、广东、南京、四川、西安、云南、山东等省、市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丛书也陆续出版,甚至目前仍然有不少学者在撰文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即使这样,学界还是对这一概念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关于“文化”的定义,古今中外的学者众说纷纭。1952年,美国学者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在《文化,关于概念和定义的检讨》一书中说,光是从1871年到1951年这80年间,就出现了164种关于文化的定义。近年来,有学者统计,在文献中被别人曾经引用过的“文化”定义就有200多种,其中被中外学者所认同,并当作经典所引用的是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所下定义。后来,美国现代人类学家克莱德·克鲁克洪说:文化“是指整个人类环境中由人所创造的那些方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28],在这两个定义中,泰勒的定义具体,克鲁克洪的定义简明,它们共同给我们厘清了文化的内涵和外延,我们今天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克莱德·克鲁克洪所说的无形文化。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从词源学的角度来讲,遗产的英文是“heritage”,源于拉丁语,意思是“父亲留下来的财产”,这个解释一直延续到20世纪下半叶,之后,该词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父亲留下的财产”发展为“祖先留给全人类的共同的文化财富”,外延也由一般的物质财富发展为看得见的“有形文化遗产”和看不见的“无形文化遗产”,以及充满生命力的“自然遗产”。[29]汉语中, “遗产”一词最早见于《后汉书·郭丹传》: “丹,出典州郡,入为三公,而家无遗产,子孙困匮。”这里的遗产实指祖辈们留给子孙的物质财产,这一意思一直沿用至今。20世纪上半叶,该词含义也有了较大的发展。鲁迅在《三闲集·无声的中国》中说:“因为那文字,先就是我们的祖先留传给我们的可怕的遗产”,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第一章第一节中说:“中华民族又是一个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优秀的历史遗产的民族”,可见,“遗产”一词的意思也由“祖先留给子孙们的物质财产”发展为“祖先留给人类的文化财富”,其中有看得见的物质文化财富,也有看不见的非物质文化财富。既然“遗产”是祖先留给子孙后代的文化财富,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祖先留给人类的非物质文化财富,属于传统文化范畴。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物”、不是“人”,却离不开物和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蕴藏在物质形式背后的广博的知识、精湛的技艺、丰富的经验、独到的思维和深厚的精神意蕴,它们没有自己的物质形体,也不是指拥有这些知识、技艺、经验、思想和精神的人,却必须借助物质的外壳通过人来表现出来。比如,“古琴,是物,它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琴演奏家,是人,也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古琴的发明、制作、弹奏技巧、曲调谱写、演奏仪式、传承体系、思想内涵等等,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所以联合国批准的世界遗产是‘中国古琴艺术’,而不是古琴这个乐器或那些古琴演奏家,虽然古琴这种乐器和那些演奏家们都很重要。”[30]同理,剪纸、写字用的纸是物,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写字的人是人,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纸的发明与制作、剪纸写字的技巧、内蕴在书画中的思想、剪纸写字的经验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古琴艺术、剪纸艺术、书法艺术没有古琴、纸、笔、剪刀这些物,没有演奏古琴的人、剪纸的人、写字的人是无法表现出来的,所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物”、不是“人”,却离不开物和人,其中物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现者,二者缺一不可。
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等同于“民间文化”,却与民间文化有着不可割裂的血缘关系。民间文化是一个民俗学概念,主要“指那些为不识字的下层民众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所集体创作、世代传承和集体享用的文化,是与上层文化相对立的”[31],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限于“下层民众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所集体创作、世代传承和集体享用的文化”,也包括那些由文人创作或官方组织集体创作、以文字的形式流传至今的文人文化和官方文化,如昆曲、京剧、书法、古琴艺术、蚕桑丝织技艺、针灸、珠算等等,它们不是民间文化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另外,民间文化既包括民间创作的物质文化,也包括民间创作的非物质文化,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包括物质文化,所以“民间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化有着不可割裂的血缘关系,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民间文化,如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习俗、民间手工技艺等;另一个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一些文人文化和官方文化是由民间文化发展而来的,如昆曲由昆山腔发展而来,而昆山腔最初只是一种流行于苏州一带的清曲小唱,后经历代文人加工改造才变成了一种唱腔华丽、念白儒雅、表演细腻、舞蹈飘逸的地方戏曲。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06年5月26日。
[2][英]爱德华·泰勒著,连树声译,谢继胜等校:《原始文化》,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第1页。
[3]钟敬文:《话说民间文化》,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第35页。
[4]陈建宪:《文化学教程》,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页。
[5]转引自吕建昌、廖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国际认同》,《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www.xing528.com)
[6]转引自吕建昌、廖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国际认同》,《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7]乌丙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由来和发展》,《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8]钟敬文:《民俗学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5~6页。
[9]转引自吕建昌、廖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国际认同》,《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10][日]爱川纪子:《无形文化遗产的新的保护措施》,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编的《世界文化报告2000:文化多样性、冲突与多元共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3页。
[11]乌丙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由来和发展》,《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物工作》,2004年第5期。
[13]《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缘起、现状及相关问题》,《文物世界》,2003年第2期。
[14]《“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由来和发展》,《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15]《从人的本质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16]《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诠释与重构》,《学术研究》,2006年第9期。
[17]《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3期。
[18]宋俊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诠释与重构》(《学术研究》2006年第9期)一文中认为:一是概念术语的不统一,如法文版与中文版都用“nonphysical%cultural%heritage(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述,而英文版却用“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即“无形文化遗产”表述;二是概念名实不符,《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所指的文化遗产现象,无论用“非物质”还是用“无形”都不能准确描述;三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此前曾用过的“口头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等术语缺乏彻底清理;四是用“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来限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19]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43页。
[20]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年,第3页。
[21]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22]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4期。
[23]刘魁立:《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24]《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研究述论》,《中华文化论坛》,2007年第2期。
[25]《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国际认同》,《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6]《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的比较与解读》,《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27]《进一步深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28][美]克莱德·克鲁克洪著,高佳等译:《文化与个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页。
[29]苑利:《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学解读》,《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30]乌丙安:《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关键问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第1期。
[31]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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