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的主要组织规则由章程规定,该章程是1950年9月25日在伊斯特本由联盟理事会通过的,包括所有由理事会通过的修正案 (最后一次修正案是于2000年9月11日在伦敦由联盟理事会通过的)。
(一)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的会员资格
该联盟的会员限定在国家的或海上商业保险组织,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其他组织,通过法律授权获得代表国家资格的专门保险公司或机构也有资格成为联盟的会员。
申请成为该联盟的会员,应该向该联盟的主席提交申请书,表明自愿遵守联盟的章程。申请者被批准成为会员前,有三年的考察期,期满后,经过申请,可以被批准为联盟的正式会员。在考察期内,申请者为准会员。准会员没有投票权,并需要缴纳相当于正式会员50%的会费。愿意遵守IUMI宗旨的准会员,在得到执行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特别会议。
选举正式会员和准会员需要经过出席会员大会的3/4以上的会员同意。正式会员及准会员可以在每年的年终退出联盟,但必须提前六个月向联盟主席发出通知。在经过出席会员大会的90%以上的会员代表投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取消正式会员或准会员的资格。在正式会员或准会员2年没有缴纳会费的情况下,执行委员会可以直接取消其资格,而不必经过会员大会的同意。
(二)组织机构
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组织机构的权力来源于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授权。
1.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团组成。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代表团的会员都不能少于4人。除了秘书和执行人员,每一个代表团都由一名主席负责,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团的每一个会员都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格,并且拥有从事海上保险事务的经历。
理事会负责每一年度联盟主席和执行委员会会员的选举。除了有关选举和关于联盟的组织、管理、金融机构的决定,其它任何决定或协议,除非经过正式会员的认可,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了理事会主席,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由一名联盟主席和至多六名副主席组成。每年至少应有两名副主席退职,但是他们有资格参加复选,同时,每一名副主席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在特殊情况下,通过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副主席的工作任期可以延长,但需要经过理事会的公开表决。
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联盟的行政和管理事务,并应依据理事会规定的总的指导方针履行其职责。执行委员会设一名秘书长,具有处理联盟行政和管理事务的特殊职责和权力。执行委员会可以设立联络官,作为代表参加国际会议。还可以任命个人技术专家,以便代表联盟处理与海上保险事务有关的特殊事项。
执行委员会可以授予派往各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以及其它各团体、实体的观察员特殊的资格,以处理与海上保险相关的事务。
3.联盟主席
联盟的主席同时兼任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并且是所有委员会的当然会员。负责主持联盟的所有会议,有权为了联盟利益而以联盟的名义签署文件、执行事务和代表联盟。(www.xing528.com)
一旦联盟主席不能永久履行其职能,应由执行委员会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中选举联盟主席的继任者。如果联盟主席在联盟的任何一次会议中缺席,应由执行委员会从联盟副主席中任命一人代为执行主席的职责。
4.推荐委员会
推荐委员会是联盟的一个内部组织,由5—9名自然人成员组成,来自于各个不同的会员代表团,每年均需主席任命。
推荐委员会的职责是为理事会推荐联盟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
5.技术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可以组织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海上保险各个专业领域的事务。每一个技术委员会中由3名或3名以上的正式会员组成。该会员应在征求委员会主席的意见后由执行委员会推荐后获得。技术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执行委员会任命。
6.理事会会议
执行委员会每年应负责召集一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日程应在召开会议前30天通知各会员。任何由正式会员委派的行政人员或保险从业人员都可以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会员可以就会议日程上的议题自由讨论。
(三)财务、资产与会员费
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的财政年度以公历为准。联盟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年度会员费的审核由理事会进行。
(四)解散事由
联盟的解散必须在理事会会议日程上载明,对该事项的表决必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全体会员的90%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五)章程的修订
联盟章程的修订必须记载于会议日程,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3/4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有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