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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及其成就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为巴塞尔委员会设立了秘书处,几乎所有的委员会会议均在巴塞尔举行。迄今为止,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巴塞尔委员会有三项成果最为人所称道:其一是《巴塞尔协定》,被誉为“神圣条约”。

巴塞尔委员会及其成就

本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强,金融创新日渐活跃,各国金融当局纷纷调整了对银行业的监管政策。在国内,一方面放松过分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银行业竞争;另一方面,不断修改和完善金融立法,谋求建立一种新的适度的监管法规体系,来保证激烈竞争的银行业的稳定。在国际上,跨国银行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避免银行危机的连锁反应,统一国际银行监管的建议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破产倒闭使得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得以实现。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三至四次会议,其历任主席通常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副行长或高级官员担任,其中英格兰银行业务监督处主任彼得·库克任职最长,达12年之久,而且贡献颇多,因此该委员会又被称为库克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虽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标准,但却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相反,它通过制定广泛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其自身情况运用具体的立法或其他安排予以实施。

委员会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负责,后者定期在国际清算银行聚会,由行长们肯定并批准其主要工作成果。此外,由于委员会中还有非中央银行机构的代表,它的决定中亦包括中央银行以外的各国监管当局的承诺。

国际清算银行为巴塞尔委员会设立了秘书处,几乎所有的委员会会议均在巴塞尔举行。秘书处现有9名人员,主要由在委员会短期工作的来自成员国机构的专业监管者构成。他们除承担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外,还可随时为所有国家的监督当局提供咨询,此外也定期发布有关国际银行监管动态的报告,并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各种活动。

迄今为止,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巴塞尔委员会有三项成果最为人所称道:其一是《巴塞尔协定》,被誉为“神圣条约”。它规定了跨国银行的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之间分享监管权力的原则。该协定最早发表于1975年,到了1983年5月,委员会制定了一份名为“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的文件,对原协定中的分权原则做了重大改动,特别强调了母国当局监管的重要性;同时为防止向不合格的外国银行申请者颁发执照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1990年4月,为了改善审慎信息在各国间的交流,发布了对1983年协定的补充规定。1992年7月,“巴塞尔协定”的某些原则又被重新整理为《最低标准》予以公布并推动执行。其二是1988年颁布并于1997年修订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为《巴塞尔协议》。它的主要功绩在于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其三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年)。(www.xing528.com)

事实上,委员会还关注并研究过大量其它的监管问题,如对银行外汇头寸的监管、银行国际贷款的管理、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的监管、大额风险的管理、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以及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等等,并且发布了相关的文件。近年来,委员会更加注重了与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会计师协会、国际商会、国际审计事务委员会等国际性专业组织的合作,共同致力于对金融集团监管、风险管理以及与报告、披露和会计有关问题的研究,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传播监管原则的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采取了相当灵活的方式,与欧洲、拉美、东南亚等地区性监管组织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同时,注意通过建立与不同国家监管者之间的密切私人关系,来对处理和解决银行出现的问题提供帮助。

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为国际银行监管作了很多工作,主要有:(1)其确立了总行责任原则,即总行要对其国外分行的活动负责,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国外分行负有间接的监督责任;(2)确定国际联合银行和外国银行的附属机构由所在国的货币当局监督;(3)提出了银行从事外汇交易的准则以及判断银行国外分支机构的资本状况、外币存放的期限差、银行资本与资产的比率、银行贷款是否有问题的准则;(4)为加强对国际银行的监督,提出了国际银行集团内部实行联合结账的建议,即一家银行所有的国内机构共同制定一个资产负债表,名称为联合资产负债表。美、加、荷、瑞士、比、日、德、英等国已以立法或君子协定等形式,实行了国际银行的联合结账制度。这项措施有助于各国货币当局了解本国银行在世界各地金融中心经营国际业务的情况,有利于他们对国际商业银行的监督和控制;巴塞尔委员会在促进建立全球范围内稳健的监管标准方面的作用日趋加强,所发布的规则也越来越受到包括大量非成员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的重视和遵循。

近年以来,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文献,主要包括:《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银行组织内部监控体系框架》;《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议》;《银行与高负债融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1999年1月发布);《对金融集团的监管》,(1999年2月与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国际保险业监管者协会 (IAIS)联合发布);《对银行、证券公司交易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公开披露的建议》(1999年2月与IOSCO的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信贷风险模式:当前的应用与实践》(1999年4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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