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清算银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成立于1930年,同年正式开业,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际金融机构,时至今日,它仍然在国际中心银行的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创始成员为西方10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因此又称为“十国集团”。现已发展成为由49个有表决权的中央银行和货币当局组成的国际金融机构,被誉为“中央银行的‘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由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拥有和控制,向各国中央银行并通过中央银行向整个国际金融体系提供一系列高度专业化的服务。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凡尔赛协议中关于德国战争赔款事宜原来是由一个特殊的赔款委员会执行,按照当时的“道维斯计划”,从1924年起,德国第一年赔付10亿金马克,以后逐年增加,一直赔付58年,到1928年,德国赔款增至赔付25亿金马克,德国声称国内发生经济危机,无力照赔,并要求减少。美国同意了德国的要求,又由杨格 (O·D·Young)策划制定了“杨格计划”。协约国为执行“杨格计划”决定建立国际清算银行取代原来的赔款委员会,执行对德国赔款的分配和监督德国财政。
1930年1月20日,以摩根银行为首的一些美国银行 (另外还有纽约花旗银行、芝加哥花旗银行)和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国的中央银行在荷兰海牙会议上签订国际协议,成立“国际清算银行”。英、法、比、德、意、日六国政府与瑞士政府达成协议,由瑞士承诺向国际清算银行颁发建行特许证,特许证规定:国际清算银行具有国际法人资格,免税,瑞士政府不征收、扣押和没收该行财产,准许该行进出口黄金和外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清算银行先后成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 (即现在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汇兑担保的代理人;欧洲支付同盟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受托人;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建立的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代理人。(www.xing528.com)
国际清算银行成立的实质就是美国要利用这个机构作为掌握德国财政的手段,并将欧洲债务国清偿美国债务问题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1944年,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决议,国际清算银行的使命已经完成,应当解散,但美国仍把它保留下来,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开创资本为5亿金法郎,分为20万股,每股2500金法郎,由六国中央银行和美国银行集团七方平均认购。1969年12月国际清算银行修改了章程,其宗旨改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并向之提供更多的国际金融业务的便利,在国际清算业务方面充当受托人或代理人。银行资本也相应的增至15亿金法郎,分为60万股,每股2500金法郎。现在国际清算银行4/5的股份掌握在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手中,1/5的股份已经由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转让给了私人,由私人持有,但私人股股东无权参加股东大会。1996年9月,国际清算银行决定接受中国、印度、韩国、新加坡、巴西、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和香港等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与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为新成员。这是国际清算银行25年来首次接纳新成员。原有的32名成员中有26家欧洲国家的中央银行,其余6家为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土耳其和南非的中央银行与代表美国利益的摩根银行。但实际上,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与其建立了业务关系。国际清算银行已经成为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之外的最重要的国际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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