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众多业务机构组成。理事会任命若干特定的常设委员会,还可以建立临时委员会。各常设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供建议,但不行使权力,也不直接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决议的通过和执行,原则上以各国投票权的多少作为依据。
(一)理事会
IMF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各会员国选派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其任免由会员国本国决定。理事通常是由各国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副理事只有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批准接纳新会员国、修订基金条款与份额、决定会员国退出IMF、讨论决定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等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会,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由于理事会过于庞大,无法根据国际金融形势的发展随时讨论一些重大而又具体的问题,因此,在1974年设立了临时委员会,由22个部长级成员组成,一年举行3—4次会议。临时委员会实际上是重要的决策机构,具有管理和修改国际货币制度和修改基金条款的决定权。在大多数情况下,临时委员会的决议就等于理事会的决定。
(二)执行董事会
理事会下设执行董事会,是华盛顿IMF总部的常设机构。除接纳新会员国、调整基金份额和修订协定条款等重大事务以外的一般行政和政策事务,均由执行董事会行使权力。执行董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年度报告,与会员国进行讨论,并随时对会员国重大经济问题以及国际金融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www.xing528.com)
执行董事会的成员目前是22人,任期2年,IMF总裁任执行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会有5名常任执行董事,由持有基金最大份额的美、英、德、法、日5国各任一名。另外,沙特阿拉伯和我国也各自单独选派一名执行董事。其余15个名额由其他会员国按国家集团或按地区分组推选产生。
IMF的各国理事和执行董事权力的大小,实际由他们所代表的会员国拥有票数的多少决定。一般的决议由简单多数票即可通过,但是对于重大问题的决议,如修订基金条款和调整会员份额等,则需获得总投票权的85%的多数才能通过。
(三)总裁
总裁负责基金组织的业务工作,行使执行董会主席的职能,由执行董事会推选,任期五年,可连任。历任总裁按惯例均由欧洲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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