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仲裁
希望采取仲裁程序的缔约国或其国民,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由秘书长将该项请求的副本送交另一方。
该项请求应包括有关争端事项、双方的身份以及双方同意依照交付调解和仲裁的程序规则提交仲裁等内容。秘书长应登记此项请求,除非他根据请求的内容,认为此项争端显然在中心的管辖范围之外,他应立即将登记或拒绝登记通知双方。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在提出请求登记之后由双方同意任命的独任仲裁员或任何非偶数的仲裁员组成。如双方对仲裁员的人数和任命的方法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庭应由3名仲裁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仲裁员1名,第3人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
如果在登记通知发出后90天内,或在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未能组成仲裁庭,主席经任何一方请求,并尽可能同双方磋商后,可任命尚未任命的仲裁员或数名仲裁员。主席任命的仲裁员不得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民或其国民是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民。
仲裁员的多数不得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民和其国民是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民;但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的每一成员经双方协议任命除外。
(三)仲裁庭的权力和职能
争端一方提出的反对意见,认为该争端不属于中心的管辖范围,或因其他原因不属于仲裁庭的权限范围,仲裁庭应加以考虑,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先决问题处理,或与该争端一并处理。
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与程序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无此种法律,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 (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含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如发生未作约定的程序问题,则仲裁庭自行决定。
仲裁庭按公允及善良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可以要求双方提出文件或其他证据,访问与争端有关的场地,并在该地进行调查。
一方未出席或陈述其案情,不视为接受另一方的主张。如果一方在程序的任何阶段未出席或陈述案情,另一方可以请求仲裁庭处理向其提出的问题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前,应通知未出席或陈述案情的一方并给以宽限日期。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如一方请求在双方同意的范围内,或在中心的管辖范围内,仲裁庭应对争端的主要问题直接引起的附带或附加的请求或反请求作出决定。
(四)裁决
仲裁庭以其全体成员的多数票对问题作出决定。仲裁庭的裁决应以书面作成,并由投赞成票的成员签字。裁决应处理提交仲裁庭的每一个问题,并说明所根据的理由。仲裁庭的任何成员可以在裁决上附上其个人的意见 (不论他是否同意多数人的意见),或陈述其不同意见。中心未经双方的同意不得公布裁决。
秘书长应迅速将裁决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双方。裁决应视为在发出上述副本之日作出。仲裁庭经一方在作出裁决之日后45天内提出请求,可以在通知另一方后对裁决中遗漏的任何问题作出决定,并纠正裁决中的任何抄写、计算或类似的错误。其决定应为裁决的一部分,并应按裁决一样的方式通知双方。
(五)裁决的解释、修改和撤销(www.xing528.com)
如果双方对裁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裁决作出解释,将该项要求提交作出裁决的仲裁庭。否则应组织新的仲裁庭。仲裁庭如认为有此需要,可以在它作出决定前停止执行裁决。
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所发现的某项对裁决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修改裁决,但必须以在作出裁决时仲裁庭和申请人都不了解该事实为条件,而且申请人不知道该事实并非由于疏忽所致。申请应在发现该事实后的90天内,且在作出裁决之日后3年之内提出。
任何一方可以根据下列一个或几个理由,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裁决: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力;仲裁庭的成员有受贿行为;有严重的背离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
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除公约规定外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
每一缔约国应承认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义务,视该裁决为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
要求在一缔约国领土内予以承认或执行的一方,应向该缔约国主管法院或其他机构提供裁决的副本1份。每一缔约国应将主管法院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变动通知秘书长。
裁决的执行受要求在其领土内执行的国家关于执行判决的现行法律的管辖。
(六)仲裁费用
争商双方为使用中心的设施而应付的费用由秘书长依照行政理事会通过的条例予以确定。每一委员会和每一仲裁庭在行政理事会规定的限度内并同秘书长磋商后,决定其成员的费用和开支。
调解程序中,委员会成员的费用和开支以及使用中心的设施的费用,应由双方平均分摊。每一方应负担各自与程序有关的其他开支。
仲裁程序中,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仲裁庭应估计双方同程序有关的开支,并决定该项开支、仲裁庭成员的酬金和开支以及使用中心设施的费用应如何偿付。
(七)仲裁地点
调解和仲裁程序一般在中心所在地举行。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和仲裁程序可以在下列地点举行:
1.常设仲裁庭或任何其他适当的公私机构的所在地;
2.委员会或仲裁庭在同秘书长磋商后所批准的任何其他地点。
缔约国之间发生的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有关《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经争端任何一方申请,可提交国际法院,除非有关国家同意采取另一种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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