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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之外的国际经济组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特权与豁免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律程序的特权和豁免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或涉及被保险人或再保人争端诉讼,只能向会员国领土内有权受理的法院提出。(二)资产的特权和豁免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财产和资产,无论在何地、为何人所保管,均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征收或其他通过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三)档案和通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档案无论在何地都不受侵犯。

WTO之外的国际经济组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特权与豁免

(一)法律程序的特权和豁免

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或涉及被保险人或再保人争端诉讼,只能向会员国领土内有权受理的法院提出。在该会员国领土内,机构须设有办事处或已指定可接受传票或诉讼通知书的代理机构。但是,会员国、代表会员国或从会员国取得索赔权的个人,均不得对机构提出诉讼。对机构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其在何地为何人所保管,在对机构作出最后判决或裁决之前,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或执行。

(二)资产的特权和豁免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财产和资产,无论在何地、为何人所保管,均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征收或其他通过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所有财产和资产,及其作为被保险人、再保实体或经再保实体担保的投资者的继位人或代位人所获得的财产和资产,不受任何性质的限制、管制、控制以及延期偿付。

(三)档案和通讯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档案无论在何地都不受侵犯。各会员国对于机构的公务通讯应与对世界银行的公务通讯同等对待。(www.xing528.com)

(四)税收

1.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其资产、财产、收入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授权经营的业务和交易,豁免一切税收和关税。机构还享有不必收交任何税收或关税的豁免。

2.机构的理事、副理事如非当地国家公民,对其自机构所得的费用津贴应免于纳税。机构的董事会主席、董事、副董事、总裁或职员,如非当地国家公民,对其自机构所得薪金、费用补贴和其他报酬也应免于纳税。

3.对于机构所担保或再保的任何投资 (包括从中所得收益),或机构所再保的任何保险项目 (包括从中所得保险费和其他收入),不论为何人所持有,均不得课征如下性质的税收:因该投资或保险项目由机构担保而课征的歧视性税收,或以机构的办事处或营业处所在地法律为根据而课征的税收。

(五)机构的官员

机构的所有理事、董事、其副职、总裁和职员在执行公务中所实施的行为,有不受法律诉讼的豁免权,倘非本国国民,则其所享受的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法和国民兵役法义务豁免权,及其在外汇限制及旅行方面享有的便利,应与有关会员国给予其他会员国同等级的代表、官员及雇员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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