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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组织: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规则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次认股以外供认购的股份,以及其他会员国认购的股份,其价格和条件由国际金融公司决定。国际金融公司对它所投资的企业不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也不行使投票权。当发生或可能发生拖欠,无力清管债务等危及投资的情况时,国际金融公司可以采取它认为必要的行动,行使必要的权力,以保护其利益。国际金融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主席推荐,董事会任命。

国际经济组织: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规则

国际金融公司最重要的法律规范就是1961年9月21日制定并于1965年9月1日修订的《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现对该协定作一简要介绍。

(一)会员国资格和资本

国际金融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创始会员国应是世界银行的会员国,并在1956年12月31日营业时间结束以前,在世界银行总办事处签署《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同意成为国际金融公司会员国。

国际金融公司的法定资本总额为1亿美元,分为10万股,每股面值1000美元。如为非创始会员国能够首次认股而增加股本发行量,经理事会投票半数以上通过,可以增加法定资本。但是,增加的任何预定资本,其总额均不得超过1万股;其他任何情况,都必须由总投票权的3/4多数通过。

国际金融公司增加法定资本时,会员国即依据在公司资本总额内的认股比例享有增资认购权,但没有必须认购所增股本的义务。

股份的发行对象为国际金融公司的会员国,股份只能由会员国认购,不得由会员国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认购,这类似于普通公司的股份定向募集发行。

1.股份的认购

认购股份是创始会员国的一项义务。首次认购的股份应按面值发行。创始会员国的首次认股应在国际金融公司开始营业之后30天内,或者在创始会员国成为会员国之日后30天内全数缴清。在催缴后,应按规定的 (一或几个)缴付地点,以黄金或美元缴付。首次认股以外供认购的股份,以及其他会员国认购的股份,其价格和条件由国际金融公司决定。

2.会员国的有限责任

会员国不因其为会员国而对国际金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只负有限责任。

3.股份转移和抵押的限制

国际金融公司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押或使之负担任何形式的债务,它只能转让给公司。

(二)业务经营

1.提供资金的业务

国际金融公司可根据情况,用适当形式以其资金对会员国领土上的生产性私营企业进行投资。无论该企业是否涉及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利益。

2.业务经营原则

国际金融公司不得对它认为能在合理条件下获得足够私人资本的地方进行资助,不应资助任何一个反对这种资助的会员国领土内的企业,也不应强加条件,规定它所资助的款项必须在特定国家的领土内使用。国际金融公司对它所投资的企业不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也不行使投票权。

在考虑了企业的需要、承担的风险、正常情况下私人投资者因提供类似资助而取得的条件后,国际金融公司可在适当时机以适宜条件投资或将投资出售给私人投资者,使资金循环周转,并保持投资合理多样化。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拖欠,无力清管债务等危及投资的情况时,国际金融公司可以采取它认为必要的行动,行使必要的权力,以保护其利益。

3.某些外汇限制规定的应用

国际金融公司在任何会员国内,向私人中小企业进行投资而应由公司收入的资金,均须执行该会员国领土内普遍实施的外汇限制、规定和管理办法。

4.其他业务

除以上业务外,国际金融公司还从事以下业务:

(1)借入资金以及因此而向提供该笔资金的贷款者进行附属担保或其他担保。在会员国市场上公开出售其有价证券以前,国际金融公司应获得该会员国的同意,以及证券上计价发行的货币的所属会员国的批准;只要所有债务总额 (包括所担保债务)不超过资本和公积金的回售,世界银行就可以贷款给国际金融公司或为其提供担保。

(2)将贷款业务所不需要的资金投资债券,并将公司为退休金或类似目的而持有的资金投资于可以买卖的其他有价证券。

此外,为了利于销售,国际金融公司还担保其已经投资的有价证券,或买卖它所发行、担保或投资的有价证券。

(三)公司的组织与管理

国际金融公司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它的组织及管理具有普通商业公司的特征,同时具有普通商业公司不具有的特征。

国际金融公司设有理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设主席一人、总经理一人以及其他官员和工作人员以执行公司所规定的职责。

1.理事会

它是国际金融公司的权力机构,凡世界银行会员国又是公司会员国的,其指派的世界银行理事和副理事,同时是国际金融公司的理事和副理事。副理事只有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选举一理事为理事会主席。如果某会员国退出,则其所任命的理事和副理事也自动停止其职务。

理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一定的权利,但以下权力不得授予董事会行使 (即理事会的专有权力):(1)接纳新会员国和决定接纳其入会的条件;(2)增减股本;(3)暂停一会员国资格;(4)裁决因董事会对《协定》所作解释而产生的异议;(5)和其他国际组织订立合作办法 (临时性和行政性的非正式安排除外);(6)决定永远停止公司业务和分配其资产;(7)宣布红利;(8)修改协定。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经理事会规定,或董事会召集,亦可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年会和世界银行理事会的年会结合举行。理事会开会的法定人数为过半数理事,并持有不少于2/3的总投票权。对特定问题,理事不召开会议即可行使表决权。理事会和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为执行公司的业务,有权制定必要和适当的规章制度。公司的理事及副理事担任职务均无报酬。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业务的机关,其权力来自协定授予或理事会委托授权。公司董事会由世界银行的执行董事组成。董事兼为公司会员国的世界银行会员国指派,每个世界银行执行董事的副职依其职权也是公司的副董事。会员国退出,其指派的董事即停止职务。

凡系世界银行委派的董事,享有任命他的会员国在公司内应有的投票权,并享有选举他的 (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在协会中应有的投票权。每一董事享有的投票权应作为一个单位投票。董事缺席时,由其指派的副董事全权代行其全部职权。当董事出席时,副董事可参加会议,但无投票权。

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是过半数,并且至少拥有1/2的总投票权。董事会会议应按公司业务需要随时召集。

董事会制定章程,使无权指派世界银行执行董事的会员国能派出代表,在讨论该会员国的请求或与会员国有特殊影响的事项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3.主席、总经理和职员

国际金融公司董事会的主席由世界银行的行长担任,但是,除非双方票数相等时有权投决定票外,他没有投票权。主席可以参加理事会会议,但在会议上无投票权。

国际金融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主席推荐,董事会任命。总经理是公司业务经营人员的主管,在董事会的指导和董事会主席的监督下,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并在他们的控制下,负责组织、任命和辞退公司的官员和工作人员。总经理可参加执行董事会会议,但在会上无投票权。当董事会作出决定,经董事会主席同意,总经理应停止其职务。

国际金融公司的总经理、官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只对公司负责,不对其他任何机构负责。公司的官员和工作人员的任命,应视其是否能达到最高工作效率和技术能力的标准而定,并应注意尽可能按最广泛的地域范围录用人员。

4.国际金融公司与世界银行的关系

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双方的资金也是分别保存的。就有关设施、人员和提供服务以及一方代表另一方垫付的行政费用的偿付等事项,双方可协商解决。

国际金融公司对世界银行的行动和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世界银行对公司的行动和债务也不承担责任。

5.存款机构

各会员国指定其中央银行作为国际金融公司保存该会员国的货币和公司其他资产的存款机构。如果会员国无中央银行,则由国际金融公司所指定或同意的其他机构作为存款机构。

6.红利的分配(www.xing528.com)

理事会在适当提取储备金后,以公司的净收益和盈余作为红利。

按会员国持有的股金,用一种或几种货币分配给会员国。

(四)会员国的退出、暂停会员国资格与停止营业

1.会员国退出

任何会员国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国际金融公司总办事处退出。国际金融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退出即生效。

2.暂停会员国资格

如果会员国不履行对公司的义务,公司可以经理事会投票权表决,暂停其会员国资格。自暂停会员国资格之日起1年后,除非理事会表决恢复其会员国资格,该会员国即退出国际金融公司。

在暂停会员国资格期内,会员国除有退出权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但仍应对其全部债务负责。

任何暂停或终止世界银行会员国资格的会员国,相应的分别自动暂停或终止在公司内的会员国资格。

3.已停止为会员国的政府的权利和责任

当一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时,其仍对所欠国际金融公司的债款承担责任。公司按规定购回该政府的股份资本,清理帐目。在适宜的条件下,双方协商购回该政府的股份资本。

如果在会员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后6个月,或公司和政府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还未达成购回股本的协议,则该政府股份资本的购回价格应按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的帐面价值计算。购回股份资本应遵从以下条件:

(1)根据该会员国政府撤回其股份的时间,并考虑到公司的财务状况,由公司随时支付购回的股款,至于如何分期,何时支付,及用哪 (几)种货币,由公司做出合理的决定;

(2)只要该会员国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对公司负有一定金额的债务尚未偿清时,公司可扣留应付该会员国政府而未付的股份金额。此项金额,可以由公司决定,待其到期应付时,用作抵销该会员国政府欠付公司的金额;

(3)如果公司按上述规定进行,并在该会员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仍拥有的投资遭到了净亏损,且亏损总额超过当日备有的准备金总额,则该政府在接到要求时,应即付还一笔金额,如果决定购回价格时已把此项亏损考虑在内,则应从该政府股金的购回价格中减去该笔金额。

为购回会员国股金而应付给会员国政府的任何金额,均不得在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后6个月内支付。如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后6个月内,公司根据理事会表决而永远停止业务,则该会员国政府的一切权利应按理事会的决议确定,除无投票权外,该国仍被视为公司的一个会员国。

4.停止营业和清理债务

经理事会表决,公司可永远停止业务。即停止其一切活动,但与变卖、保存和保管公司资产及与清理债务有关的活动除外。在上述债务清理和资产分配最后完毕以前,公司应继续存在,与会员国之间根据协定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但会员国不得被暂停会籍或退出。

公司应执行前述规定,将公司资产按持有的股金在清偿了所有债务,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将资产按持有股金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就会员国来说,首先应清理公司对其未收回的债权。至于资产何时分配,用哪种货币,用现金或用其他资产,应按公司认为公平的办法确定。分配给各会员国的资产类型或所用货币种类,可以不一致。

(五)法律地位、豁免权和特权

1.法律地位

国际金融公司是国际法上的法人,决定了其既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又享有民事权利与义务。作为民商法法人,享有签订合同,取得并处理动产和不动产和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

2.财产豁免权

作为国际法人,国际金融公司享受特权与豁免权,会员国及代表会员国或承受会员国权利的个人,皆不得对其提出诉讼。公司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在何处,为何人所保管,在最后审判未作出前,均免受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或执行。

公司的档案具有豁免权,不受任何侵犯。

公司资产免受任何性质的限制、管制、控制以及延缓偿付办法的限制。

3.通讯特许权

对公司的公文函电与会员国的公文函电享有同等的特权与豁免权。

4.官员、雇员豁免权和特权

公司所有理事、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为了执行职务而享有如下特权与豁免权:

(1)在执行公务中,应豁免法律诉讼;

(2)倘非当地本国公民,则所享受的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办法和兵役义务豁免权,以及在外汇限制方面享有的便利,应与会员国所给予其他会员国同等级别的代表、官员和雇员者相同;

(3)在旅行方面的便利,应与会员国给予其他会员国同等级别的代表、官员和雇员者相同。

5.税收豁免权

对公司及其资产、财产、收益及其经营的业务活动和交易,均应豁免一切捐税和关税

公司的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如非本国公民、人民或其他性质的国民,其自公司所得的薪金及报酬,均应免纳任何税费。

国际金融公司发行及其担保的债务凭证和证券 (包括红利与利息),不论为何人所持有,一般均不得课征捐税。

(六)《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的修订办法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的一般事项,可由3/5的理事并持有4/ 5的总投票权表决,加以修订,但有关下列事项的修正案,须经全体理事同意:

1.会员国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总办事处退出公司;

2.公司增加法定资本,会员国取得优先认购增发股本的权利;

3.会员国不负有限责任,而对公司债务负责。

任何修订协定的建议,不论其为会员国、理事或董事会所提出,均应先通知理事会主席,由其提交理事会。当修正案及时通过后,公司应正式通知全体会员国加以确定。并在正式通知发出之日后3个月对全体会员国生效,但理事会另规定较短期限者除外。

(七)《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的解释与仲裁

协定规定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提交董事会裁决。

如董事会已裁决,任何会员国仍可要求将该争议提请理事会作最后裁决。在理事会未裁决前,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先按董事会的裁决执行。

当公司与已停止为会员国的国家之间,或公司在永久停止营业期间与会员国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由3名仲裁人组成的法庭仲裁。仲裁庭中一人由公司指派,另一人由有关国家指派,还有裁决人一人,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应由国际法院院长或由公司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力机关任命。裁决人有权处理有关双方争议的程序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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