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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国际石油市场战略与WTO之外的国际经济组织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佩克油价体系的演变历史体现了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几项制度和战略。这个价格体系的结构和调整是欧佩克市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准油价由欧佩克成员国共同协商确定。为了更准确地的反映国际石油市场的新现实,欧佩克对其价格体系进行了重新设计。这一综合价格既包括了欧佩克6种主要原油价格,也包括了增产潜力较大的主要非欧佩克石油输出国墨西哥的原油价格,是7种原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国际石油市场战略与WTO之外的国际经济组织

欧佩克油价体系的演变历史体现了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几项制度和战略。

(一)欧佩克油价体系的演变

欧佩克的目标价格并不是对欧佩克所有成员国都同样适用的统一价格,而只是欧佩克生产的某种基准原油价格,或几种原油的综合价格。欧佩克生产的每一种特殊原油都按其品质不同、距消费者地点距离不同 (导致运费差异),以及国际市场对不同类型原油需求变化而与欧佩克目标价格保持一定差价。因而,欧佩克内部存在着一个价格体系。这个价格体系的结构和调整是欧佩克市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欧佩克油价体系的形成

70年代初期以前,欧佩克国家的油价决定权控制在外国石油公司手中。当时这些国家的石油实行标价制度。70年代初,国际石油价格上扬,外国租让公司纷纷以高于标价的实际价格成交,而对产油国政府却仍按标价纳税,使外国石油租让公司获取的利润份额不断扩大,引起产油国政府强烈不满,终于导致1973年产油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提高石油标价,收回了价格决定权,结束了与外国石油租让公司谈判确定标价的时代。

1973年以后,大批中东欧佩克国家开始对外国石油租让公司实行参股和逐步实行石油国有化。但是由于它们缺少必要的技术能力和国际销售网,在石油生产和销售上对外国石油租让公司的依赖依然非常严重。在这种背景下,欧佩克国家普遍采用了官价和标价并存的体系。官价由产油国政府确定,是按参股比例归产油国政府所有的那部分原油的销售价格;标价则是外国石油公司按参股比例所有的那部分原油的价格,标价是外国公司向产油国政府纳税的依据。

1975年底,欧佩克国家参股和国有化进程加快,国际石油销售网的开拓亦取得一定进展,外国石油租让公司股份石油的比例明显减小,标价的意义大为降低,欧佩克国家按官价直接销售原油的方式终于占居上风。标价制度这个外国石油租让公司赖以直接控制欧佩克国家石油价格的最后堡垒终于被攻克,欧佩克国家建立自己的价格体系的时机终于成熟。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欧佩克自1975年10月起建立了以沙特阿拉伯在塔努拉角出口的34度轻原油价格为基准油价的欧佩克油价体系。基准油价由欧佩克成员国共同协商确定。

2.欧佩克油价体系的调整

以沙特阿拉伯轻油价格为基准的欧佩克油价体系存在的时间并不长。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随着国际原油现货市场的崛起和一个强大的英美油价轴心的出现,使这一价格体系受到严重冲击,并走向瓦解。欧佩克不得不面对国际石油市场的新现实,对其价格体系进行重大调整。

面对强大的外部冲击和市场形势变化,大部分欧佩克国家为了保持市场份额和石油收入,也无法再坚持欧佩克的目标价格,开始按现货市场价格出售石油。1985年随着沙特阿拉伯放弃对欧佩克目标价格的支持,开始采用“净回值”方式销售石油,欧佩克的价格体系终于瓦解了。

3.欧佩克新价格体系的产生

1986年,欧佩克制定了以扩大市场份额为目标的新市场战略,并且把18美元/桶的实际油价确定为既能抑制替代能源开发和非欧佩克高成本产油国进入国际市场,又能保证世界经济稳定增长,并可确保欧佩克石油收入不至于过低的目标价格。

为了更准确地的反映国际石油市场的新现实,欧佩克对其价格体系进行了重新设计。沙特阿拉伯轻油因在世界石油供应中地位已明显下降,不再被列为欧佩克基准原油。考虑到国际石油市场供应来源多元化和竞争因素增强的新特点,欧佩克新设计的价格体系采用了“欧佩克综合油价” (OPEC Basket,又称欧佩克一揽子价格或欧佩克价格篮子)作为测定目标价格的工具。这一综合价格既包括了欧佩克6种主要原油价格,也包括了增产潜力较大的主要非欧佩克石油输出国墨西哥的原油价格,是7种原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这7种原油是:阿尔及利亚的44.1度撒哈拉布兰德原油、印度尼西亚的33.9度米纳斯原油、尼日利亚的36.7度博尼轻油、沙特阿拉伯的34.2度轻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32.4度迪拜原油、委内瑞拉的32.47度提亚瓜纳原油和墨西哥的32.8度伊斯玛斯原油。除此之外,综合价格所依据的不再是长期合同价格,而是7种原油的现货价格。新价格体系也不再规定各种欧佩克原油的差价,而是允许各国按照市场情况采取更加灵活的营销和定价方式。目标价格的水平由欧佩克每半年开会讨论确定一次,同时为实现目标价格确定新的产量配额。

(二)欧佩克的最优价格原则

欧佩克国家,利用其在国际石油市场上占有的巨大份额和最优等油田的优势,为了使其石油收入进一步优化,它们在确定最优价格时,还十分关心以下四大因素。

1.石油收入的实际购买力因素

早在1962年欧佩克第4届大会上,许多成员国便提出,合理的长期油价政策应当使油价和进口商品价格指数挂钩。70年代伊始,国际货币体系因美元急剧贬值而剧烈动荡,石油收入的实际购买力问题更加突出。1970年欧佩克第21届大会首次明确提出,油价调整必须“反映主要工业化国家货币汇率的变动”。1971—1972年,欧佩克国家与国际石油公司签署的“德黑兰协议”和“日内瓦协议”标志着欧佩克油价和美元汇率变动指数的原则开始付诸实施。1980年,欧佩克部长级长期战略委员会撰写的《石油长期战略问题报告书》中,再次明确了油价应“按物价变动调整”和“按外汇汇率变动调整”的原则,并进一步说明,物价变动应依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综合出口价格指数”和“劳务进口国零售物价指数”确定;而外汇汇率变动则应依据日、英、法、德、意、荷、比、瑞士、瑞典、澳、加、美12国货币加权平均数确定。80年代,虽然美元汇率比较稳定,工业发达国家通货膨胀率下降,石油收入实际购买力问题暂不像70年代那样突出,但仍是欧佩克在确定石油出口价格时不容回避的原则。

2.抑制石油替代能源发展原则

第一次石油危机过后,国际油价的骤然升高加快了工业发达国家替代能源开发,也把抑制替代能源开发的问题更现实地摆在欧佩克面前。1975年,欧佩克成员国君主和国家元首会议在其发表的《庄严声明》中明确指出:石油价格的确定必须考虑替代能源的获取条件、使用情况和成本,从而把抑制替代能源开发列为欧佩克市场战略的一条重要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替代能源的成本是非常难以确定的。目前欧佩克一般把18美元/桶的石油价格视为可以有效抑制替代能源发展的价格。

3.维护世界经济稳定增长原则

石油是世界主要能源,与世界经济增长密切相关。石油价格的高低可以影响世界经济的兴衰,世界经济的兴衰反过来可以影响世界石油的需求和价格,进而造成石油输出国的石油收入水平和经济增长的波动。由于许多欧佩克国家在工业发达国家拥有巨额海外资产,世界经济衰退造成的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也会影响到这些海外资产的收益。此外,不少欧佩克国家在经济、军事方面严重依赖于工业发达国家的支持和援助或结成战略合作关系。由于这种相互依赖关系的存在,把油价维持在有利于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增长的范围内,也成为欧佩克市场战略的原则之一,并且被载入前述《石油长期战略问题报告书》之中。

4.确保欧佩克的石油市场份额原则

这是70年代后期以来才逐渐引起欧佩克重视,并在80年代中期以后正式付诸实施的一条重要定价原则,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是卡特尔成功的一个基本前提。对于欧佩克而言,由于它是最优等油田所有者,它保证市场份额的最好方法就是,把价格维持在令高成本油田的产品无法进入市场的适当水平。事实上,这一原则主导了1986年以来欧佩克的市场战略。(www.xing528.com)

(三)欧佩克的产量配额制度

欧佩克据以实现其目标价格的主要手段是产量配额制度。该制度的最初创建可以追溯到1960年欧佩克成立的时候,1960年欧佩克通过的第一个决议便指出,石油生产国有控制其原油价格的权利。

1982年3月,欧佩克第63次大会在维也纳召开,制定了限产保价的新战略。会议决定实施产量配额制度,以保证油价不致进一步滑落。尽管这一制度至今仍然存在着运行机制方面的缺陷,但在欧佩克的努力下正在日臻完善。

欧佩克在开始实施产量配额制度以后,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严格界定生产配额的概念。直到1988年,欧佩克国家经过长期协商和谈判,并在当年11月欧佩克第84次大会上,对产量配额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更周密的界定。根据这次会议达成的协议,“配额系指:国内消费量,即当地原油和精炼产品的销售量,其中包括向有国旗标志的运载工具销售的船用和航空燃料;对境外净出口的原油和精炼产品;从境外存货中提取的原油和精炼产品储备。”关于原油信贷,会议决定,在实施原油信贷时将其计入借入国配额;在偿还时将其计入贷出国配额。凝析油和天然气液暂不计入配额,这些协议为欧佩克的配额制度建立了比较明确的产量依据。

第二个问题是产量配额的监督。在1982年开始实施产量配额制度时,欧佩克曾成立一个相应的市场监督机构——部长级石油市场监督委员会,负责向欧佩克会议报告各成员国的配额执行情况。但由于当时配额执行情况主要依据各成员国的申报,而且缺乏欧佩克统一的产量统计方法和缺乏核查措施,配额管理非常混乱,真实的配额执行情况无从核实。从80年代起,欧佩克开始聘请专门公司,为其调查核实成员国配额执行情况并进一步统一欧佩克产量统计制度。这些调整使欧佩克对成员国的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和监督得到明显改善,健全了配额制度的机制,为这一制度的稳健运行打下了基础。

第三个严重影响产量配额制度运行的问题是产量配额的分配标准问题。这也是在完善产量配额制度过程中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欧佩克国家在产量配额谈判时,往往各自根据本国的特殊利益和需要,提出对本国最有利的分配标准,以便尽可能在欧佩克总产量上限范围内,扩大本国的产量配额,因此,在欧佩克的产量份额谈判中,往往出现各种标准令人莫衷一是的局面。其中,最经常被提及的标准主要有以下8种:

(1)储量标准。通常是高储量国家积极主张采用这一标准,显然低储量国家对此不完全赞同。此外,由于某些技术性问题,欧佩克国家对储量标准的界定也尚未达成共识。

(2)生产能力标准。这一标准虽受到欧佩克国家比较普遍的认同,但在具体界定生产能力时,各成员国的意见仍有分歧。

(3)国内消费量标准。实际上这是一种出口收入标准。有些国内石油需求量大的国家担心,在产量配额给定前提下,国内需求量越大,可供出口创汇的石油就越少。

(4)历史份额标准。有些国家主张,配额的分配应当以一个成员国在一段较长时期内在欧佩克中的产量份额作为依据,这种标准无疑有利于那些历来产量较高的国家,但这种观点难以被那些近年来生产能力有跃升式增长的国家所接受。

(5)生产成本标准。有的国家主张按生产成本排列产量配额的顺序,以便缩小高成本生产国与低成本生产国获得利润的差距。但事实上,由于各国生产成本极难核定,这种标准可行性甚微。

(6)人口标准。欧佩克中的人口大国主张按人口多寡确定配额多少,因为人口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可决定石油消费的需求和资金的需求。但却遭到那些人口稀少的成员国的反对。

(7)对石油收入依赖程度标准。一些比较贫穷的成员国认为,它们比富裕的成员国更迫切需要石油收入,因而应分得较多的配额。

(8)外债标准。持此主张的成员国认为,应当给外债负担重的成员国以较高的配额,以利其减轻债务负担。但相反的意见则认为,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法应当是改善负债资金管理的效率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以上8种标准中,没有哪一种被欧佩克正式确定为配额分配标准。但是,倘若我们用这些标准去逐条地与欧佩克实际达成的配额方案进行比较则不难发现,储量、生产能力和历史份额3个标准与实际配额方案的正相关关系比较明显,而其他标准只是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程度上得到适当考虑而已。

(四)欧佩克与非欧佩克的合作趋势

非欧佩克 (NOPEC),又称独立石油输出国 (IPEC),泛指没有加入欧佩克的石油输出国。20世纪70年代初,非欧佩克并未受到人们重视,因为它们在国际石油市场的份额不足1/3。但由于70年代高油价刺激,英国、挪威、墨西哥等一批高生产成本的新石油输出国涌进市场,非欧佩克队伍迅速壮大,80年代中期市场份额已超过欧佩克,成为欧佩克市场的有力竞争者,也成为影响欧佩克80年代中期以来市场战略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处理与非欧佩克的关系,成为欧佩克市场战略的一大问题。

非欧佩克感受到欧佩克的强大实力,并感觉到作为高成本油田的石油输出国,只有同欧佩克进行合作,才有可能在市场份额和价格方面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除此之外,作为国际石油市场的供应者,欧佩克和非欧佩克在保持石油需求和维护石油价格方面具有共同利益。因此,80年代中期以来,欧佩克与非欧佩克的合作倾向日益加强。双方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

欧佩克与非欧佩克的合作起初主要局限在产量和价格方面。1986年3月,5个非欧佩克国家列席了欧佩克第77次大会,并且表示将以限制产量方式支持欧佩克稳定市场的努力。1988年4月26日,欧佩克与安哥拉、中国、埃及、马来西亚、墨西哥、阿曼哥伦比亚等7个非欧佩克石油输出国的能源部长第一次在维也纳召开联席会议,同意与欧佩克一同减产。1989年1月,双方再次联合召开会议商议市场对策,并决定进一步加强在国际石油市场的合作。随后,包括苏联在内的6个非欧佩克国家为支持欧佩克维护油价的努力,达成了1989年减产协议。海湾危机爆发后,1990年12月,12个非欧佩克石油输出国在墨西哥的坎昆召开大会,再次表达了支持欧佩克稳定市场的努力。随后,欧佩克秘书长处和非欧佩克国家联合成立了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便为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联合研究和交换信息,从而朝着双方在市场战略方面的深入合作又迈出了一步。这种趋势表明,欧佩克通过发挥其低油价的优势,正在逐渐地把与非欧佩克的合作纳入有利于欧佩克市场战略的轨道

20世纪90年代伊始,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发展观念的更新,又给欧佩克与非欧佩克的合作开辟了一块新天地。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随着世界各国对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的关注加深和对以往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反思,生态环境保护的“持续发展”的形成也对石油输出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全球变暖 (或称“温室效应”)这一主要生态环境恶化现象被归咎于化石燃料尤其是石油的使用。加快能源结构转变和以清洁能源替代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的呼声渐高。这种新的趋势不仅对欧佩克,而且对所有依赖石油出口收入的石油输出国和石油公司都构成了严峻挑战。为此,1992年6月世界环境首脑会议在巴西召开之前,欧佩克和非欧佩克在维也纳召开了关于环境问题的部长级会议,以协调在环境问题上的立场。非欧佩克国家的与会部长来自阿塞拜疆、加拿大的艾伯塔省、埃及、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墨西哥、挪威、阿曼、俄罗斯、也门和中国等11个国家和地区,几乎代表了除英国以外世界所有主要的非欧佩克石油输出国。会议鉴于当前学术界对全球变暖问题还存在不同看法,呼吁加紧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得出准确的科学结论;同时强调在制定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时,应充分考虑这种公约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化石燃料出口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强调任何财政税收政策不应影响包括石油输出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世界环境首脑会议开过之后,鉴于一些主要石油消费国试图推行对石油出口国不利的环保政策,欧佩克和非欧佩克国家又于1993年4月13日在阿曼首都马斯喀特召开部长级会议。参加这次会议的非欧佩克国家和地区已增至14个,包括安哥拉、巴林、文莱、中国、哥伦比亚、埃及、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墨西哥、挪威、阿曼、俄罗斯、也门和美国的得克萨斯州。会议重点讨论了西欧国家和美国即将课征“炭税”和“能源税”对世界石油需求、产油国扩大石油投资和石油收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石油输出国可能采取的对策。

综观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佩克与非欧佩克在市场战略方面的合作,可以看出其合作程度日益密切,领域日益宽广。共同的挑战和共同的利益正在使这种合作日益加强。欧佩克对这种合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正如欧佩克前任秘书长苏布罗托所说:“欧佩克未来政策的成功在短期和中期内将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中之一就是继续改善欧佩克与非欧佩克生产者之间的合作。”可以认为,与非欧佩克的合作仍将是欧佩克石油市场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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