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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的统一惯例-实现了WTO之外的国际经济组织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跟单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常采用的支付方式。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尽管不是法律,但在世界范围内却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和接受,成为跟单信用证业务的指导性文件,一旦当事人双方同意采用,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通知行接受开证行指示,及时传递信用证并证明其真实性,此外,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开证行开立了背离申请书内容的信用证,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开证行负责。

跟单信用证的统一惯例-实现了WTO之外的国际经济组织

跟单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常采用的支付方式。它之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是因为这种支付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缓和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降低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风险,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开展。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尽管不是法律,但在世界范围内却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和接受,成为跟单信用证业务的指导性文件,一旦当事人双方同意采用,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其客户 (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开给另一方 (受益人)的一种在满足某种特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这里的“特定条件”是指,受益人提供的货运单据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相符合,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单证一致”。

(二)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独立

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是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后,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交易的对象是它所规定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通俗来讲,就是说银行只管货运单据不管货物。信用证这种与买卖合同独立而抽象分离的特性,被称为“独立抽象性原则”。第3条明确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

(三)信用证的形式和分类

对信用证的形式要求,即行文措辞要做到明确、完整。即使是以后由于情况变化,需要对原证的内容做某些修改而形成的修改书,其行文措辞,同样也要求简明、扼要。

信用证的分类,是指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上必须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信用证”或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上没有注明时,应视该证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四)通知行的责任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一般由受益人所在地的一家银行通知给受益人。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接受开证行指示,及时传递信用证并证明其真实性,此外,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开证行指示通知行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受益人,并以随后的邮件为正式有效文本,那么,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就应把这一点陈述清楚。通知行所传递的指示,如果不完整、不清楚,可以向受益人发出仅供参考的通知,并不负任何责任。

(五)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即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该证做出修改或取消,并且在事先可不通知受益人。本条2款接着规定了撤销的界线,简言之,议付前、接单前撤销者,撤销有效;议付后、接单后撤销者,撤销无效。

(六)不可撤销信用证

所谓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做出的一项确定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条件是“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供的货运单据必须与信用证上的条款相符。

本条提到了具有四种用途的信用证:即期付款的信用证、迟期付款的信用证、对远期汇票承兑的信用证和对跟单汇票或货运单据议付的信用证。这四类不同用途的信用证在证上的行文为:(L/C) available with××Bank by sight payment(或by deferred payment,或by acceptance或by negotiation)。弄清这四种不同用途的信用证至关重要。

“统一惯例”第9条2款就信用证的保兑这一行为及保兑行的概念做了精确的表述。所谓保兑,是一家银行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该信用证做出明确无误的付款承诺;这样,该信用证实际上具有双重付款承诺的性质,首先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另外还有另一家银行的付款承诺。当信用证受益人备妥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货运单据后,可以把单据交到开证行要求付款,也可以交到保兑行要求付款。

开证行必须在证上指定一家在信用证受益人所在国或所在地的银行,并授权该行对受益人交来的货运单据或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当然,那家被指定的银行如无意充当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者也可以不充当)。开证行授权被指定行代为付款、或承兑、或议付以后,必须同时承诺偿还被指定行。

(七)“电讯传递的信用证”的操作

如果开证行用电传或传真开证或传递修改书 (即电开证和电递修改书),则必须明示这种电开证和电递修改书是否是有效的文件,发出以后是否还要发证实电开证和电递修改书的确认函。关于“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只有在开证行确实要开证或要发修改书的情况下,该行才能发“预通知”,并且嗣后寄出的信用证和修改书的条款不得与“预通知”中的条款相悖。

有关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必须完整、明确,否则,被要求执行该指示的银行可以给受益人一份预先通知,该预先通知书应清楚地声明本通知书仅供参考,且通知行不承担责任。

(八)审单标准

“统一惯例”第13条规定了审单标准,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货运单据要与信用证相一致;单据之间彼此也要相一致,单单不一致就算单证不一致。该条2款对银行审单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自接到货运单据之翌日计算,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审完单据,确定接受或是拒绝接单。

凡单证一致者,一经议付行议付,开证行即应向议付行偿还该行的议付款,同时接单。如遇单证不一致者,开证行 (含保兑行、议付行)可拒绝接单。当开证行收到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也可与本国的申请人联系,请后者通融接单。如果银行已决定拒绝接单 (实际上就是拒付),就应把本行的决定尽快发回给有关方,等候后者答复。至于那些货运单据,则或者暂由银行代管,或者径自退还给寄单行或寄单方。值得注意的是,货运单据上如果有某些不符,议付行也向开证行明示,但仍做了保留议付或凭保议付。议付行这样做不无不妥,因为议付行议付后,将来如果遭到开证行拒付,可以根据保留议付和凭保议付向受益人追回议付款。

申请人通过提交开证申请,与开证行之间确立合同关系,开证行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的指示开立信用证。如开证行开立了背离申请书内容的信用证,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开证行负责。当然开证行为了尽量减轻可能因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所承担的责任,往往在开证申请书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诸如信息传递中的失误、天灾人祸造成银行暂停营业等无法预料的事故的原因引起的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开证行可以免责。

(九)银行间的偿付办法

我们知道,信用证项下进出口货款的偿付比较复杂。首先,贷款的币别币种,往往既非进口国的货币,又非出口国的货币,而属第三国货币 (即国际货币,如美元、德国马克、瑞士法郎等可兑换货币);其次,支付货款的开证行的外汇往往不在本国本行,而是存在该货币中心的某家银行,如美元存在纽约某行,英镑存在伦敦某行。为此,议付行在议付后向开证行索要议付款时,开证行就指示该行向开证行在国外的货币中心的银行索偿,是谓向第三家银行索偿。就信用证议付行和地处货币中心的第三家银行的关系而言,前者是索偿行,后者是偿付行。那么,信用证开证行和第三家银行关系如何?前文已经涉及,开证行的外汇即存放在货币中心的第三家银行,现在由于支付的需要,特授权后者从外币账户中付给付行议付款项,以便结清债权债务

开证行一方面明示国外的议付行向第三家银行索偿,同时又授权第三家银行偿付。如索偿行因故未能从偿付行收回议付款,则开证行有责任支付;如果索偿行因故未及时从偿付行收到议付款,则延误的利息损失,由开证行承担。(www.xing528.com)

(十)关于货运单据的规定

关于出单单位和出单人,不宜采用并冠以诸如“第一流”、“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官方的”这样一些修饰语。原来规定单据必须采用正本,现在已改为加签字的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的、甚至复写的也可作为正本等等。关于货运单据出单日问题,如果就一笔进出口贸易而言,当然是先有买卖合约,然后才发生信用证业务,最后才有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可见,一般来讲,货运单据的出单日理应在信用证开证日之后,而不是在此之前。然而对于那些出单日在前的货运单据,只要在信用证中和“UCP500”中规定的有关期限内交单,银行也应接受。

(十一)关于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涉及海陆空货运方式,包括海洋运输提单、非转让的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运输提单、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提单、专递及邮政收据、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各种运输提单均应符合相应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特别是港到港的海运提单,不仅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同时代表着物权,是物权的凭证,可以在海运途中转让。而其他运输单据,如非转让的海运单、空运单据、铁路运输单据等只具备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两个功能,不是物权凭证,当然不可转让。

洁净的运输单据,是指单据上的行文没写有货物及其包装有瑕疵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一般来说,银行不接受有这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这类单据。

关于运输单据上“运费已付”或“运费待付”的问题。“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应预付”或类似用语应杜绝使用,因为这一对词组、概念词义不清楚,容易使人产生歧义。

(十二)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开立并签署。如若保险单据正本有多份,则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险单据,信用证另有授权的除外。

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因为暂保单不属保险契约。

货运保险的生效日不得晚于货物装运日,否则银行不予接受。

货物的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价或CIP价加10%,就是说按110%的CIF价或CIP价投保。这10%是为了抵补进口商本来可以赚取的利润和有关费用的。

信用证应明示需要投保的险别以及必要的附加险别。诸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一类意义不明确的用语不应使用。通常银行应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免赔率 (免赔额),是指有些保险标的 (标的物),一旦出险必须达到或超过一定的百分数或一定的数量,保险人 (即保险公司)才予赔偿,否则不予赔偿。这里讲到的免赔率 (免赔额),英语中用的是两个词:一个是Franchise,另一个是Deductive,都翻译成免赔率 (免赔额),但含义略有不同:前者指损坏和灭失的货物必须达到保险单中所规定的百分数或数量,保险公司给予全部赔偿;后者指损坏和灭失的货物必须超过保险单中所规定的百分数或数量,保险公司只对超过的部分给予赔偿。由此可见,这两个保险用词的内涵是有一定区别的。

再者,保险单中即便有免赔率 (免赔额)的规定,但是被保险人 (即保户)为了使自己的货物一旦出险后能够获得全额赔偿,也可以加保一种称之为IOP的险别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的缩写),即不受免赔率 (免赔额)限制的险别,这样,一旦出险仍可获得全额赔偿。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将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文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都会被银行认定为“投保一切险”。并再次重申银行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关于跟单信用证项下分期装货出运的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分若干次装货出运,如果其中某一期出口方因故不能如期出运,则这一期和以下各期均不得再使用这一信用证。

(十三)关于装效期的规定

“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所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信用证上有三个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日期。第一个日期是信用证的效期。由于信用证是银行对外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对外授信,因而过期就作废。第二个日期是最迟装运期,表明货物必须在大约早于效期半个月前装到运输工具上,迟于这个期限,即便不过效期,也是作废。第三个日期是最迟交单期,表明信用证的受益人务必在提单签发日后的一定期限内把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交到本国的银行议付,过了这个期限,即使信用证的效期没过,最迟装运期也没过,信用证同样失效。遵守这个最迟交单期至关重要。凡信用证上有具体规定这个期限的,就按信用证的规定办;如无规定,则按国际惯例处理,也就是按本惯例第43条中所规定的,在货物装运后21天之内必须把货运单据交到银行,否则,银行将拒绝接受。

信用证的效期应具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这一明示表明在该年月日前该证有效,但在实务中有些开证行却将信用证的有效期笼统地写为“一个月”、“六个月”或类似文字,而又不明确说明这“一个月”、“六个月”自何日起算。按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从开证行开证之日算起。以上表述含糊不清,银行在实务中应尽量避免采用。

对于到期日的顺延,如若交单期限的最后一天、或信用证的到期日恰逢接受单据银行停业,那么交单日可顺延至该银行恢复营业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统一惯例”对于“于或约于”等模糊用语做了明确的解释,即银行将视为在所表述的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讫日也包括在内。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表示笼统的用语,如“尽快”、“立即”、“越快越好”等等,最好不要采用。

(十四)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对汇票承兑或议付的银行 (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中间商作为该证的第一受益人,他把证上的授信额度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作为第二受益人的真正供货人,以低买高卖的办法据此从中赚取利润。可转让信用证的机制,简单说,就是中间商在原证中的基础上作了某些改动后才转让出去的。这些修改部分共有7个方面:信用证的金额、信用证上货物的单价、信用证的效期、信用证上规定的装期、按本惯例第43条上所规定的最迟交单期、货物投保的百分比、货物的数量。

以上这7个方面,有些是一定要更动的,譬如信用证的金额和货物的单价,作为中间商的第一受益人要按“低进高出”的原则,在转给第二受益人,真正的供货商时必定会做相应削减和降低,只有这样,才能从差价中牟利;又如对三个装效期,要做相应的提前,因为这笔交易事实上多了一个中间环节,不提前就无法把货物如期发给进口方 (即可转让信用证的申请人)。至于投保金额的百分数也应相应提高,因为第一受益人在转证后证上的金额已有所减少,再按CIF或CIP的110%投保,已达不到原来应投保的金额了。

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当第二受益人发货交单到银行议付的时候,第一受益人 (中间商)立即自制发票与汇票,从第二受益人所交的货运单据中替换出发货票和汇票,再重新组合成一套新的货运单据 (即跟单汇票)。由于被替换的发票和汇票的金额低于新的发票和汇票的金额,这其中的差价即是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凭借可转让信用证谋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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