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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合同担保规则:WTO之外的国际经济组织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商会在1978年的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出版了《合同担保统一规则》,该规则共三部分11条。

国际商会合同担保规则:WTO之外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商会在1978年的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出版了《合同担保统一规则》,该规则共三部分11条。

(一)《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的范围与相关定义

《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第1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任何保证书、保函、担保书或类似的担保文件。不问其名称及说明如何,(‘保证书')上只要其声明系按国际商会 (第325号出版物)……开立。同时除在保证书本身或其修改书内另有规定者以外,对保证书所有关系均有约束力。”

《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第2条主要对投标担保、履约保证和偿还款项担保作了明确的定义。

1.投标担保 (Tender Guarantee)是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 (即担保人)应投标人 (即本人)的请求,或按照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人 (即指示人)的请求所发出的指示,向招标的一方 (受益人)所做出的义务承担。根据此项义务承担,因本人不履行投标而产生义务时,担保人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行保证 (Performance Guarantee)是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 (即担保人)应货物或劳务供应人或承包商 (即本人)的请求,或按照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人 (即指示人)的请求所发出的指示,向买方或发包人 (即受益人)所做出的义务承担。据此项,担保人承担因本人不履行本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下称合同)而发生违约事件时,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或者如果担保文书上有此规定,亦可由担保人选择由其安排履行合同。

3.偿还款项担保 (Repayment Guarantee)是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 (即担保人)应货物或劳务供应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请求,或按照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人 (即指示人)的请求所发出的指示,向买方或发包人 (即受益人)所作出的义务承担。据此,担保人承担因本人不按照本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偿还款项而发生违约事件时,担保人应就受益人预付或已付给本人但本人未予偿还的一笔或几笔款项,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二)《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第3条至第9条,是关于担保人对受益人的责任、提出请求的最后日期、担保的期限以及担保文件的退回、能支持索赔的证明文件的规定等等。(www.xing528.com)

关于“担保人对受益人的责任”,规则明确规定:“担保人只按照担保文书所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和本规则对受益人承担责任,其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担保文书上所载明的金额。”“除担保文书上另有规定外,担保文书上所载的承担责任的金额不得以合同的部分履行为理由而要求减少。”“担保人只能主张以担保文书上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与条件为依据的抗辩,或本规则所允许的各项抗辩。”

关于“提出请求的最后日期”,规则规定,如果担保文书对担保人应当收到请求通知的最后日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那么,投标担保的最后日期为自出具担保函之日起六个月;履行担保,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之日起或自该日期的延展之日起六个月,或者自合同上规定的保修期限 (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 (该项保修期限须已明示包括在履行担保内);偿还款项担保,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之日起或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六个月。如到期日恰好是非营业日,则该到期日应延展到下一个营业日。

关于“担保的期限”,规则规定,如担保人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之前没有收到请求通知,或者根据担保所产生的任何请求已经得到解决,受益人的一切权利已全部得到满足,则担保即终止生效。当受益人明示宣布他无意订立合同时,投标担保当然不会生效。关于“担保文件的退回”,规则规定,担保文书终止生效时,该文书应毫无迟延地退回担保人。关于“对合同和担保文书的修改”,规定规定,投标担保只对本人提交的原始投标书有效,任何修改都不适用,同时,如超过担保文书规定的到期日,亦无效,除非担保人以书面、电报、电传通知受益人:该项担保仍然有效或到期日已予以延展。履行担保或偿还款项担保可规定如对合同作了任何修改则担保无效,或者规定应将此种修改通知担保人以取得他的同意。如无这样的规定,则担保对于合同及其任何修改所明示规定的本人的各项债务都有效。但担保对于超过担保文书所规定的金额,或对于超过担保文书或本规则所规定的到期日都无效,除非担保人以书面、电报或电传通知受益人:金额已增加到规定的数额或到期日已予延展。担保人对担保文书的条款和条件所做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受益人同意,才能对受益人生效,同时须经本人或指示人的同意,才能分别对本人或指示人生效。

关于“请求的提出”,规则规定,担保项下的请求权须以书面、电报或电传提出,并应使担保人最迟于担保文书或本规则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收到;担保人在收到请求通知时,应无延迟地将该项请求以及所收到的书面材料通知本人或指示人;规则对请求的条件作了规定。

关于“作为支持请求权之用的书面材料”,规则规定,如果担保文书没有规定提交支持请求权的书面材料,或仅规定只须由受益人提出请求声明,对于投标担保来说,受益人应提出声明,指出本人的投标已被接受,但后来本人却不签订合同或不按投标书上的规定提供履行担保,并应向本人发出一项表示同意下列事项的声明:“即声明同意关于担保合同项下所付金额之全部或一部分,应由受益人支付给本人的请求权所引起的争议,应由投标书上所规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或者如果没有规定或未能协商同意使用其他办法,则可由本人选择按照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或者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果是履行担保或偿还款项担保,那么,受益人应提供法院的裁定或证明其请求有理的仲裁裁决,或者提出本人对此项请求及应支付的金额所表示的书面同意。

(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三部分为第10条和第11条,主要规定了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方法。第10条规定,如担保合同中没有规定适用哪国法律,则可适用担保人营业地的法律,如担保人有几处营业地,则应适用签订担保合同或开立保函的机构所在地的法律。第11条则规定了争议的解决方法,如担保人和受益人均同意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则可按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商事法律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双方选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双方不同意进行仲裁或任何特定的法庭的裁决,双方的争议应由担保人营业地的法庭受理;如担保人有几处营业地,则可由其主要营业地的法庭处理,或由受益人选择,请开立保函机构所在地的法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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