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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条约及我国关系注意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和管理的主要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和管理的国际条约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上方面。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4年4月在马拉加什缔结,但它不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四)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系1.概况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中国积极派团出席了产权组织的大会、系列会议及有关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管辖21个联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条约及我国关系注意

(一)成立和职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是由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 (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 (伯尔尼联盟)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1974年12月,它成为联合国系统下的第14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处。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经济的发展。

(二)组织机构

该组织的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与大会同时间同地点举行;协调委员会是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咨询及执行机构;国际局是该组织以及受该组织管理的各联盟的秘书处,由以总干事为首的来自各国的常任职员组成;调停中心负责调停因各成员国专利制度不同或在审查专利的方法和对条约的解释上的不同而造成的纠纷,拟定调停纠纷的立场中立的专家名单,视每个纠纷的情况挑选调停者。

1.国际局

国际局实际上是该组织以及受该组织管理的各联盟的秘书处,受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管理,由以总干事为首的来自各国的常任职员组成;总干事由大会根据协调委员会提名任命,任期6年。国际局下设有关工业产权法律、版权法律、情报、公约保存以及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原产地名称注册等业务机构。

2.仲裁中心

仲裁中心是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的仲裁机构,设在日内瓦,其任务是选用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它又设两个部门:一是仲裁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起草仲裁规则;二是仲裁顾问委员会,由34人组成,主要任务是解决仲裁庭和仲裁员不能解决的事项。中心有450名仲裁员,来自43个国家。仲裁员的选用有官方推荐的 (如日本),有个人申请的,中国基本上是贸促会推荐的。仲裁中心受理案件范围主要是知识产权方面发生的争议,除此之外,如果当事人自愿申请到中心仲裁,或在协议条款中选择中心仲裁,内容与知识产权有联系,中心也受理。当事人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地的,中心可予确定,主要考虑3种情况:(1)方便双方当事人的地点;(2)协议约定适用的法律;(3)仲裁员的居住地。中心仲裁原则上实行仲裁员独任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3人仲裁制:(1)争议标的超过100万美元的;(2)涉及内容复杂,需要专家协助的;(3)涉及国家较多,要求语言和法律水平较高的。仲裁庭在办案中是把调解和仲裁分开的。仲裁庭只能建议调解,不列入正式程序,当事人要求合在一起也可以。仲裁庭裁决案件的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形不成多数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决定。3名仲裁员在裁决上签字后交仲裁中心审查并加盖公章,由中心决定发给当事人。中心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中心如不加盖印章,即是裁决不符合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发给当事人,如有的仲裁员不在裁决上签字,在送交中心审查时应说明理由。仲裁案件的期限是12个月,如需延期要经中心批准。裁决作出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向仲裁地的法院提出抗辩。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行执行。中心收费较低,相当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收费的50%,主要包括:注册费、管理费、仲裁员费。中心受理案件后要求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双方当事人各交一半;也可以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分别单独设定保证金,分别交纳。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中心决定,用于中心和仲裁庭的办案开支。保证金不够用时,随时要求当事人补交。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和管理的主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和管理的国际条约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上方面。

工业产权方面的条约有:(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3)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4)《保护原产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5)《专利合作条约》(对专利的国际申请作出规定),(6)《商标注册条约》, (7)《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8)《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诸协定》,(9)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0)《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1)《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2)《关于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华盛顿条约》,(13)《关于科学发现国际注册日内瓦协定》,(14)《关于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华条约》;等。

版权方面的条约有:(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2)《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3)《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禁止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4)《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5)《世界知识产权组版权条约》,(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等。

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4年4月在马拉加什缔结,但它不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而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定和管理的惟一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它于1995年1月生效。(www.xing528.com)

(四)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系

1.概况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自此,双方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国现为该组织协调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房舍委员会、工业产权发展合作委员会以及工业产权情报常设委员会成员。中国积极派团出席了产权组织的大会、系列会议及有关会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管辖21个联盟。中国加入了巴黎联盟(保护工业产权)、马德里联盟 (商标国际注册)、尼斯联盟 (商标注册使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洛迦诺联盟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专利合作联盟 (在向若干国家谋求发明保护的国际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方面的合作)、斯特拉斯堡联盟 (建立世界范围统一的专利分类)、布达佩斯联盟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伯尔尼联盟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日内瓦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而擅自复制其唱片)。1999年,中国科技部副秘书长段瑞春在日内瓦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副秘书长提交了中国加入该组织的加入书,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第39个成员国。

2.参加会议

1999年以来,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继续发展和加强。中国积极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举办的各种会议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34届系列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议讨论了世界产权组织领导成员和协调委员会成员选举、计划及预算、总干事任命的政策改革、产权组织组织法改革、缔结专利法条约外交会议、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合作等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姜颖率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提出的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被通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举办的民间文学保护亚太地区磋商会在越南河内举行,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率团出席。会议集中讨论了亚太地区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的现状、法律保护和发展趋势、1982年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的示范规定以及如何利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保护民间艺术等。中国代表向大会介绍了几年来中国版权保护的状况并与一些国家代表交流了经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第14次特别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一等秘书赵阳陵出席会议。会上通过了总干事对产权组织两位官员当选助理总干事的提名和其他官员的任免事项。中国代表对上述提名表示支持,并再次表示,作为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大国,中国应在产权组织管理层中有一席之地,希望总干事认真考虑中国的要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听表演保护地区磋商会、版权和相关权利常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出席会议。会议主要议程包括对视听表演权利的保护、对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对非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等。中国代表发言,原则上同意拟定一项对视听表演权保护的议定书,同意对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但强调此项保护需要与其他权利的保护相协调。现在,国际保护数据库的时机尚不成熟,中国需要进一步观察其他国家的执行情况后再做决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知识产权发展合作常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常城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林炳辉出席会议。会议审议了本组织自1996年1月进行的与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有关的各项活动。中国代表对产权组织在培训版权人才方面所提供的援助表示感谢,并希望在该领域与产权组织保持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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