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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组织机构及其决策权限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既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有某些邦联的特征。欧盟的条约使其成为一个高度自主决策机构,并赋予其立法权限。在机构的组成和权利的分配上,欧盟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成员国自愿将国家部分主权转移至欧盟,其组织体制以“共享”、“法制”、“分权和制衡”为原则。欧盟超国家的作用在委员会得到了显著表现。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受欧洲议会的监督。

欧盟组织机构及其决策权限

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既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有某些邦联的特征。欧盟的条约使其成为一个高度自主决策机构,并赋予其立法权限。在机构的组成和权利的分配上,欧盟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成员国自愿将国家部分主权转移至欧盟,其组织体制以“共享”、“法制”、“分权和制衡”为原则。欧盟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按条约规定,欧盟主要机构为:

(一)部长理事会

部长理事会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是欧盟的决策机构和立法机构,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政策,拥有欧盟的绝大部分立法权,在条约授权的范围内颁布对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的法规。部长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作出有关欧盟政策的各项重大决策,并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事宜。由于“马约”赋予其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8日起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部长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外交部长或各专业部长组成。其主席国按照各国开头字母的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为六个月。理事会总秘书处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部长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除少数重大问题外,其决议应由成员国多数通过。

(二)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政策、法规、报告和建议,并保证欧盟政令在各成员国畅通。欧盟超国家的作用在委员会得到了显著表现。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受欧洲议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每届任期五年。

委员会由二十个委员组成,每个委员负责一定范围的事务。在委员会的组成上,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占二人,其它成员国各占一人。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委员会委员由各成员国任命,且须得到所有成员国的同意。成员国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对整个欧盟负责,不受其所属国影响。

委员会下设许多总司,负责相应领域的工作。本届委员会下设36个总司级单位,分别是:总秘书处、法律部、新闻和通讯总司、经济和金融事务总司、企业总司、竞争总司、就业和社会事务总司、农业总司、交通总司、环境总司、研究总司、联合研究中心、信息社会总司、渔业总司、内部市场总司、地区政策总司、能源总司、税收海关总司、教育文化总司、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司法和内部政策总司、对外关系总司、贸易总司、发展总司、扩盟总司、对外关系公共部、人道援助办公室、欧盟统计局、人事和行政总司、总监察司、预算总司、财政控制总司、欧盟反欺诈办公室、联合口译和会务部、翻译部、出版办公室。(www.xing528.com)

(三)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监督、咨询机构,欧洲议会与各国的议会不同,其权力极为有限,但其拥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使其集体辞职。《欧洲单一文件》,尤其是“马约”,加强了欧洲议会在某些领域内的立法职能。“马约”规定了在内部市场、保护消费者、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决策”的程序。在另一些重要领域,如签署国际协议、任命委员会成员、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等方面,理事会必须征得欧洲议会的同意。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经直接普选产生。议会每届任期5年,设议长1人,副议长14人,任期均为两年半,可连选连任。欧洲议会还设有处理各类问题的常设委员会,议会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由这些常设委员会完成的。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每月一次 (8月份除外)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召开。1992年12月召开的欧共体爱丁堡首脑会议正式确认斯特拉斯堡为欧洲议会全会所在地。在权力方面,马约赋予议会在内部市场、教育、文化、研究等领域的共同决策权,以及对委员会的监督权;罗马条约许多条款规定理事会和委员会形成决议之前必须向议会咨询;另外,议会还在整个财政预算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是欧盟的司法机构,其职责是保证欧盟的法律得以遵守,审理和裁决在执行各项有关条约和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并对条约进行解释。欧洲法院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任期6年,每三年改选一半,可连任。法院院长在法官中推选,任期3年。法院设在卢森堡,1987年增设了初审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并于1989年9月开始正式审理案件。初审法庭的法官共15名,由理事会任命,任期6年,每三年改选一半,可连任。初审法庭负责审理企业竞争和涉及欧共体官员的诉讼案。

(五)欧洲审计院

欧洲审计院 (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成立于1977年,设在卢森堡,由12人组成,均由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任命。审计院负责审计欧共体及其各机构的帐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共体财政进行正常管理。

(六)其他组织机构

除以上组织外,欧盟还设有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欧洲地区委员会、欧洲统计局、欧洲农业基金会、欧洲投资基金会、欧洲发展基金等机构,辅助欧盟的机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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