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氏之所谓古文既如此,那么,可以知道古文家之所谓文法,也不是章氏之所谓文法。其《文格举隅序》云:“古人文无定格,意之所至而文以至焉,盖有所以为文者也。文而有格,学者不知所以为文,而竞趋于格,于是以格为当然之具而真文丧矣。”(《遗书》二十九)此语虽为时文而发,然亦与古文之理相通。古文家之所谓法,实在是格,而不是法。章氏之所谓法,则是上文所谓规矩方圆,而不是评点标识之格。
不过,他所谓规矩方圆到底是什么?《文理》篇中并未加以说明,所以仍有阐说的必要。我们根据章氏其他诸文所言,而知他所谓规矩方圆——即所谓文法,不外二义:一是文理,一是文例。
他于《文理》篇中反对古文家之所谓法,即因古文家之所谓法不合于文理。“比如怀人见月而思,月岂必主远怀!久客听雨而悲,雨岂必有悲况!然而月下之怀,雨中之感,岂非天地至文!而欲以此感此怀藏为秘密,或欲嘉惠后学,以谓凡对明月与听霖雨,必须用此悲感方可领略,则适当良友乍逢及新昏宴尔之人,必不信矣。”(见《文理》篇)所以作者之文虽合于文理,而经古文家特为指出以为文法,那便不合文理了。“如啼笑之有收纵,歌哭之有抑扬,必欲揭以示人,人反拘而不得歌哭啼笑之至情矣。”(同上)这即是经人揭示之法,不合文理之例。所以这些法即使出于古文家会心有得,也不可据为传授之秘。“吐己之所尝而哺人以授之甘,搂人之身而置怀以授之暖”,也未免风光狼藉了。
所以他说:“古人论文多言读书养气之功,博古通经之要,亲师近友之益,取才求助之方。”(《文理》篇)此种方法,即是所以明其理。能明其理,自然不会有种种拘泥,束缚于古文家之所谓法。章氏《古文十弊》所举诸例及《黠陋俗嫌杂说》所言各节要不外二种意义:在积极方面,使人知道怎样才合于义,必须自己具有卓识,不随流俗,然后才能当于事理;在消极方面,使人知道怎样避免古文家之所谓法,不致拘泥摹古,袭其形貌。所以文理之说,是他建立文法之说的理论。(www.xing528.com)
理论既立,原则既定,于是条例不妨琐屑。因此,有所谓文例之说。论文定例,原不始于章氏,重考据者如顾亭林、黄梨洲诸氏即已开此风气;即文人如袁子才也于其文集明定体例。所以清代学者之讲文例,自是一时风气使然。然而文例之起,实始碑志之学。自潘昂霄《金石例》后,继者纷起,可知文例原出于史学。章氏论文所以好言义例者在此。其《与邵二云论文》自谓:“于体裁法度义例,殆与杜陵所谓‘晚节渐于诗律细’也。”可知他对于文例是如何重视的了。
章氏讨论文例之文,如《与邵二云论文书》、《答周永清辨论文法》、《答某友请碑志书》,(均见《遗书》九)及《论文示贻选》(《遗书》二十九)与《文史通义·繁称》篇诸文所讨论的,都是辨正称名用词之误。而其标准则折衷于事理,取则于史法,所以文例之说也不是与文理无关。以上诸文所讲,固不免过于琐屑,但亦不可忽略,因为这即是他的所谓规矩方圆。
不要以为规矩方圆是很简单的。称名用词,虽是很微末的事,作文者大都能之,但须知其间也自有各种变化,有的由于文体的关系,有的由于时代的关系。即如实斋《墓铭辨例》(《遗书》八)及《报谢文学》(《遗书》九)诸篇所举,亦难以一端求之。章氏《与邵二云》云:“法度犹律令耳。文境变化,非显然之法度所能该;亦犹狱情变化,非一定之律令所能尽。故深于文法者,必有无形与声而复有至当不易之法,所谓文心是也。精于治狱者,必有非典非故而自协天理人情之勘,所谓律意是也。文心、律意非作家、老吏不能神明,非方圆规矩所能尽也,然用功纯熟可以旦暮遇之。”(《遗书》九)我们假使以文例为规矩方圆,那么文理即是所谓文心了,所以文理之说必得文例而始具体,而文例之说也必得文理而始完备。章氏《书郎通议墓志后》谓官名地名滥用古号即为文理不通,即为乖于法度。所以文理文例原是互有关系。章氏之所谓文法是如此。“文求其是”,这即是“是”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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