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字元晦,一字仲晦,徽州婺源人,《宋史》四百二十九卷有传。
他是宋代道学家之权威。宋代道学至朱子而集其大成;宋代道学家之文学批评也至朱子而集其大成。濂溪言文以载道,而朱子即阐载道之旨;伊川言作文害道,而朱子亦言逐末之弊。善取诸人以为长,这即是他的文论之特点。他在南宋道学家中可谓能文之士,然而他的文学观却不带古文家的意味。他始终只是道学家中最极端的主张。以前诸家虽不免都有重道轻文的倾向,尚不致卑视古文。他则似乎修洛、蜀之旧怨,对于古文家颇有不满的论调;尤其对于三苏,三苏中间,尤其对于东坡。
其《答徐载叔》云:“所喻学者之害莫大于时文,此亦救弊之言。然论其极,则古文之与时文,其使学者弃本逐末,为害等尔。”(《朱子文集大全类编》问答二十六)这即是程伊川所谓作文害道的意思。古文家在消极方面总喜欢攻击时文以自高身价,他却把古文看作与时文一样——一样是学者之害。此意,虽本于裴度《寄李翱书》所讥韩愈以文为事的见解,然而在他说来,颇能使古文家丧失其自豪的胆气。
又其《答杨子顺书》云:“世之业儒者既大为利录所决溃于其前,而文辞组丽之习,见闻掇拾之工,又日夜有以渗泄之于其后,使其心不复自知道之在是,是以虽欲慕其名而勉为之,然其所安终在彼而不在此也。”(《文集大全》问答三十)这又与二程以学文为异端云云,是同一见解。古文家在积极方面,又往往标榜明道以自高其身价,而他却揭露其假面具,以为“其所安终在彼而不在此”,这更足使古文家丧失其凭借的根据。
因此,我们研究朱子之文学观,应当知道他在文学批评史上的重要,不在能“立”,更在能“破”。我们以前说过,在北宋时期,是道学家与古文家角立的时期,两方面都有第一流的人物,所以各不相下。到南宋,便只见道学家的理论而不见古文家的理论了。这原因,由朱子对于古文家的攻击,恐怕也有关系。
朱子对古文家的理论所以能破,即因他能用清晰的头脑,使古文家与道学家的分野划得很清楚。他先说明古文家与道学家所研究的虽同一对象而方面不同。其《沧洲精舍论学者》一文,称老苏但欲学古人说话声响,称韩退之、柳子厚用力之处也只是要作好文章。(见《文集大全》杂著十)《语类》中谓:“韩退之于大体处见得,而于作用施为处却不晓,……缘他费工夫去作文,而于经纶实务不甚究心,所以作用不得。”(正谊堂本卷八)又谓:“贯穿百氏及经史,乃所以辨验是非,明此义理,岂特欲使文词不陋而已!”(卷八)这些话虽也从二程倒学之说得来,然而他分得更清楚,辨得更严格。他以为这些事根本便不是圣贤事业,古文家把这些事当作圣贤事业,乃是古文家的错误。所以研究的对象虽同,而研究的方面则不同。照古文家所研究的,至多只能学得古人说话声响而已,当然作用不得。
他再说明古文家与道学家所研究的即使是同一对象,同一方面,而所见到的又互异。《语类》中也有论及这方面的话:
或问:“由是而之焉之谓道?”曰:此是说行底,非是说道体。问:“足乎已无待于外之谓德?”曰:此是说行道而有得于身者,非是说自然得之于天者。(卷八)
《原道》中举《大学》,却不说“致知在格物”一句。苏子由《古史论》举《中庸》“不获乎上”后,却不说“不明乎善,不诚乎身”二句。这两个好做对。司马温公说仪、秦处,说“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却不说“居天下之广居”。看得这样底都是个无头学问。(卷七)
这即说明古文家之所谓道与道学家不同。盖古文家之所谓道,犹是理学未成立前一般人之所谓道,所以重在用而不是讲道体。这种态度与政治家之所言为近,而在纯粹的道学家看来却是无头学问。因为他们皆于性理之学不曾追究到底,不曾求个彻底的明了。因此,也不会建立成哲学。
他再说明古文家与道学家即使所研究的是同一对象,同一方面,而所见到的又相同,然而其方法仍互异。论到此,便是以前所谓“贯道说”与“载道说”的不同。他于《通书》解释载道之义云:
文所以载道犹车所以载物,故为车者必饰其轮辕,为文者必善其词说,皆欲人之爱而用之。然我饰之而人不用,则犹为虚饰而无益于实。况不载物之车,不载道之文,虽美其饰,亦何为乎?(www.xing528.com)
《语类》中又辨正贯道之义云:
才卿问韩文李汉序头一句甚好。曰:“公道好,某看来有病。”陈曰:“文者贯道之器,且如六经是文,其中所道皆是这道理,如何有病?”曰:“不然,这文皆是从道中流出,岂有文反能贯道之理!文是文,道是道,文只如吃饭时下饭耳。若以文贯道,却是把本为末。以末为本,可乎?其后作文者皆是如此。”(卷八)
这一节话颇为重要。我尝以为一般古文家与道学家都说道充则文自至、理明则文自精,然而总觉阐说得不甚分明,即因不曾从载道与贯道的分别细细体会,即因忽略了朱子所说的这一些话。
讲到此,不得不略述朱子之哲学。朱子哲学即重在说明理、气的关系。他把形而上之道谓之理,形而下之器谓之气。(见《文集大全》问答二十九《答黄道夫书》)这般说,似乎分别理、气为二。然而却又说:“理又非别为一物。即存乎是气之中。”(《语类》一)则似又合理、气为一。那么,理、气究竟是一是二呢?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史》说得好:“依逻辑言,理虽另有一世界;就事实言,则理即在具体的事物之中。”(页九○四)我们假使用他这种思想以说明他的文学观,那就容易明白。上文所引他的“文所以载道”之说,似乎犹分文、道为二,然而这不是朱子的意思。在朱子虽承认文与道的分别,却又以为“这文皆是从道中流出”,“文只如吃饭时下饭耳”。那么,文与道又岂可以别之为二!朱子在《读唐志》一文中即说明此意。
欧阳子曰:“三代而上,治出于一,而礼乐达于天下:三代而下,治出于二,而礼乐为虚名。”此古今不易之至论也。然彼知政事礼乐之不可不出于一,而未知道德文章之尤不可使出于二也。夫古之圣贤其文可谓盛矣,然初岂有意学为如是之文哉!有是实于中则必有是文于外。如天有是气,则必有日月星辰之光耀;地有是形,则必有山川草木之行列。圣贤之心既有是精明纯粹之实以旁薄充塞乎其内,则其著见于外者,亦必自然条理分明、光辉发越而不可掩。盖不必托于言语,著于简册,而后谓之文;但自一身接于万事,凡其语默动静,人所可得而见者,无所适而非文也。(《文集大全》杂著六)
此文所说,粗粗一看,似乎也是王充文见实露之说,似乎也是韩愈“实之美恶,其发也不掩”之说,似乎也是欧阳修“道胜者文不难而自至”之说,然而王、韩诸人都找不到理论上的根据,所以只用根深叶茂为喻。实则由根深叶茂之义求之,只是充足内容的意思,与道学家所说似乎犹隔一层。道学家以理为生物之本,以气为生物之具,所以说:“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答黄道夫书》)一切具体的事物都是由气所造成的。有此气自会造成各种的形。所以说:“如天有是气,则必有日月星辰之光耀。”这即是说圣人之心既有是精明纯粹之实以旁薄充塞乎其内,则当然会著见于外。此种意思,犹与王充、韩愈、欧阳修诸人所言相近。然而我们应该注意,不要忽略了他另一个比喻,即是“地有是形,则必有山川草木之行列”。必须更有这一个比喻,然后才能说明何以“著见于外者,亦必自然条理分明、光辉发越而不可掩”。必须能在这方面说明,然后所谓“有德者必有言”,才能找到理论上的根据。盖道学家以气为材料,理为形式。“此具体的世界为气所造作,气之造作必依理。如人以砖瓦木石建造一房,砖瓦木石虽为必需,然而必须先有房之形式,而后人方能用此砖瓦木石以建筑此房。砖瓦木石,形下之器,建筑此房之具也;房之形式,形上之理,建筑此房之本也。及此房成,而理即房之形式,亦在其中矣。”(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九○四页)这样,所以文之内容基于气,而文之形式莫非理。理、气合一,故可说“这文皆是从道中流出”,故可说“文只是吃饭时下饭耳”。因此,“道德文章尤不可使出于二”。我们以前论朱子批评贯道之说谓为不得要领,那是为要申述苏东坡的文论不得不如此,并非即以朱子的见解为不然。我们对于各家意见的论述,都客观地加以阐说,不以己意为抑扬。所以现在讲到朱子的时候,也不得不为朱子的理论作一番申述。
我们知其所“破”,然后也能知其所“立”。他正因视文章为小伎(见《答汪叔耕书》),故以为文要明白、要自然。《语类》中说“圣人之言坦易明白”,“文章须正大,须教天下后世见之明白无疑”,“古人文笔大率只是平说而意自长,后人文章务意多而酸涩”。(均见卷八)这即是朱子论文的标准。此种讲法,仍可于其思想方面看出一贯的关系。他一方面以为由气造成这些形,所以他说:“欧公、东坡亦皆于经术本领上用功,今人只是于枝叶上粉泽尔。”又说:“作文字须是靠实说得有条理乃好,不可架空细巧。”(《语类》八)这是他所以不要着意作文章,但须明理的缘故。理精了后,文字自会典实。只有自家所见不明,所以不敢深言。这是他主张明白和自然的理由之一。
他另一方面,又以为明白自然不是恁地说将去,原来自有个典型在。《语类》有云:“前辈云文字自有稳当底字,只是始者思之不精。又曰文字自有一个天生成腔子。”(卷八)这所谓天生成腔子,即是一个典型的形。他一样要用那合用底字,稳当底字;他一样想铺排得恁地安稳;他也要用那些琢磨工夫与文人一样。人家看了这些话头,假使以为朱子自相矛盾,那便大误。明白这些,然后知道朱子虽主自然,而其批评东坡文字不合典型的地方,也不为无理由。《语类》八记直卿与朱子同看东坡所作《温公神道碑》,直卿问:“大凡作这般文字,不知还有布置否?”曰:“看他也只是据他一直恁地说将去,初无布置。如此等文字方其说起头时,自未知后面说甚么。”随以手指中间曰:“到这里自说尽无可说了,却忽然说起来。如退之、南丰之文却是布置。某旧看二家之文,复看坡文,觉得一段中欠了句,一句中欠了字。”因此,知道东坡所自矜的“行乎其所不得不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的行文乐趣,在朱子看来,正是“一直恁地说将去,初无布置”,正还不免“一段中欠了句,一句中欠了字”。坡虽多才,似乎对这“天生成腔子”犹未贴切。这又是他所以主张明白自然而还要自然得平正的理由。
这即是所谓:“既有精明纯粹之实以旁薄充塞乎其内,则其著见于外者,亦必自然条理分明、光辉发越而不可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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