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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光伏产品标准测试认证体系|太阳能光伏技术与应用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5.2.3 质量认证1)我国认证认可管理体系产品认证是国际通行的、以标准和检验数据为依据的、有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的、公正可靠的质量保证机制。产品认证涵盖标准、检测,并通过特有的产品抽样、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等一系列手段验证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国内光伏产品标准测试认证体系|太阳能光伏技术与应用

18.5.2.1 标准化体系

我国非常重视光伏标准化工作,早在1984年3月5日,我国在北京成立了全国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标准化工作组,1987年6月在天津成立全国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国太阳光伏能源系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下设秘书处,挂靠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八研究所。标委会成员单位包含了国内主要的研究、生产单位,基本反映了中国光伏行业的最高水平。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光伏标准体系(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标准体系见图18.21),很多标准是与国际接轨的,比如已出台的标准中有18项等同采用IEC的标准。另外,根据光伏应用的特点以及市场发展的需要,我国及时地颁布实施了技术上较为先进的标准,比如:GB/T 19064—2003《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该标准对目前大量使用的太阳能电源所采用的关键零部件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009年12月,为了进一步推进光伏标准化工作,适应快速发展的我国光伏产业需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成立光伏发电及产业化标准推进组,推进组下设立材料、电池和组件、系统和部件、并网发电四个工作组,其中,材料工作组组长单位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全国半导体材料和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池和组件工作组组长单位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八研究所(全国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系统和部件工作组组长单位为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网发电工作组组长单位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在我国标准化体系之外,由国家认监委直接管理的认证技术规范逐渐引起行业的重视。2006年国家认监委颁布《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要求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适用于认证的,认证机构可以向国家标准委、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标准委下属标准化相关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前,认证机构可以根据认证需要,自行制定认证技术规范。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应当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于认证技术规范制修订过程严谨、快捷,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光伏行业的发展需要,得到很高的认可度。目前行业广泛采用技术规范如表18.14所示。

表18.14 目前为光伏行业广泛采用的技术规范

18.5.2.2 检测能力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测试实验室在测试装备、人员技术水平都得到了迅速发展,测试范围已可以覆盖所有关键设备,一批优秀检测实验室投入运行,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国内较早从事光伏产品检测、在行业内影响力较大的检测机构有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太阳光伏发电系统和风力发电系统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科院光伏检测中心)和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等。

1)中科院光伏检测中心

1998年借助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国光伏电池及光伏组件检测设备,中科院光伏检测中心成为国内第一家专业从事地面用光伏电池组件检测技术研究与光伏产品性能评估的检测机构,也是国内第一家完全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开展光伏电池及组件测试的实验室。

中科院太阳光伏发电系统和风力发电系统质量检测中心的主要检测设备由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赠送(总价值2.7亿日元),其精度和性能均达到国际一流水平。该实验室现已具备完全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对光伏电池及组件进行质量评估的能力,为国内主要光伏组件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该质量检测中心下属三个检测实验室:一是光伏部件检测实验室(可以按照GB/T9535即IEC61215标准进行测试);二是风力部件检测实验室;三是光伏/风力系统检测实验室(国内第一个按照IEC62124标准建立的系统测试平台)。

2008年11月该质量检测中心在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建成华东中心,主要开展光伏电池和组件、光伏系统、光伏部件(包括控制器、逆变器)等的测试、鉴定和定型。

2)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是世界四个具有光伏计量基准标定资格的实验室之一,该实验室参加了1993年进行的国际太阳电池标准比对活动。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为中国的空间和民用单位提供了可靠的计量和产品检测的技术服务,在光伏电池、组件方面,与中科院光伏检测中心并属于我国最权威的检测实验室。

3)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

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隶属于中国航天技术总公司上海市航天局,是一个综合性的电源研究所。该研究所已有30多年的研究历史,由于其本身生产各种光伏产品,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该研究所建立了检测实验室。随着光伏产品的大量应用,测试实验室也逐步对外服务。主要认证产品:晶体硅太阳能组件、薄膜太阳能组件。2006年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上海航天机电、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资成立了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该中心是上海市唯一一家市级太阳能工程技术中心,专业从事太阳能光伏行业的新技术开发和产品测试服务。

4)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08年年底,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正式开展对外服务。这是继美国、德国、日本之后第四家从事光伏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的国家级机构。

5)许昌开普电器检测研究院

国家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智能微电网控制设备及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都设立在该研究院,在电力系统保护及自动化产品以及光伏并网逆变器、汇流设备方面检测能力突出。

18.5.2.3 质量认证

1)我国认证认可管理体系

产品认证是国际通行的、以标准和检验数据为依据的、有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的、公正可靠的质量保证机制。产品认证涵盖标准、检测,并通过特有的产品抽样、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等一系列手段验证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因此,建立一套由我国认证机构实施的、国际先进的光伏产品认证体系,将有利于有关标准的严格执行,规范我国光伏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我国光伏行业在国际上话语权和影响力。

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历史上是由各个部门、行业在相关领域内分别建立、分别实施监督管理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出多门、交叉管理、多重标准、监管不力的问题。2001年8月29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认监委的组建预示着我国认证事业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新的管理模式,按照WTO国民待遇原则开展认证工作,建立统一规范、内外一致、科学高效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制度。目前我国的认证认可管理体制和实施体系如图18.22所示。

图18.22 我国认证认可管理体制和实施体系示意图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对认证机构实施前置许可制度。即认证机构必须获得认监委的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开展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2)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即由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所从事的认证、检查、检测等相应工作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对通过评价的机构颁发认可证书。中国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是目前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

(3)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批准备案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制造商的产品开展认证工作。对满足认证要求的制造商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制造商在其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4)认证机构的签约检测实验室,根据认证机构的委托,对制造商的产品样品,按照有关标准和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检测、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

(5)制造商委托认证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认证,并承诺提供必要的条件。

(6)独立于供需双方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是对产品质量可靠的一个权威的保证。消费者可以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辨别产品质量的优劣,增强购买信心。

认证实施过程如图18.23所示。通常,产品制造商首先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企业发出受理通知单和产品送样通知书,同时向检测机构发出检测任务通知。检测机构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对送样产品进行检测,完成检测后,向认证机构提交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对检测报告评审合格后,通知申请企业并选派适任人员组成工厂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工厂检查。经检查,工厂审查组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审查报告。认证机构评审工厂审查报告,向合格的生产企业颁发认证证书。

图18.23 认证实施过程示意图

2)我国光伏产品认证体系

目前,国家认监委授权开展光伏产品认证的机构主要是北京鉴衡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其中,北京鉴衡认证中心于2003年率先开展光伏认证研究,并于2007年,在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建立中国太阳能光伏产品认证体系项目”的支持下,北京鉴衡认证中心完成了首批认证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光伏产品认证制度正式建立。经过认证的产品允许使用“金太阳认证标志”(见图18.24)和认证证书。

图18.24 金太阳认证标志

鉴衡认证中心是最早经我国认监委批准成立,专业从事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的第三方机构。鉴衡认证中心严格按照ISO/IEC 65运行,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现已初步完成了光伏设备及系统认证能力建设,认证结果被国内外重点光伏项目采信。主要认证产品及依据如表18.15所示。

表18.15 鉴衡认证中心认证产品、依据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汇总表

其中,对CGC-R47005:2012/A《太阳能光伏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CGC-R46016:2012《太阳能光伏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光伏并网逆变器)》和CGC-R46009:2012《太阳能光伏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光伏汇流箱)》进行简要介绍。

(1)CGC-R47005:2012/A《太阳能伏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

a.适用范围。

本认证实施规则适用于GB/T4797.1一般室外气候条件下,长期使用的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产品。

b.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c.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d.申请单元划分。

由相同构件、材料和生产工艺(包括电池片生产工艺),并拥有唯一产品标志型号的产品为一个申请单元;另外,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相比送样检测合格的样品只做如下变更的产品仍可作为同一单元:

(i)电池片数量小于检测样品。

(ii)电池片面积小于检测样品,电池片的连接方式以及焊带工艺不能发生改变。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规格/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www.xing528.com)

e.型式试验标准。

型式试验样品按照检测标准IEC 61215《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IEC 61730-2《光伏组件安全鉴定 第2部分:试验要求》进行部分或全项检测。

f.初始工厂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表18.16)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同时,还应按照“晶体硅光伏组件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核查。

g.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包括认证产品一致性验证和抽样检测,必要时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

表18.16 晶体硅光伏组件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2)CGC-R46016:2012《太阳能光伏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光伏并网逆变器)》。

a.适用范围。

本认证实施规则适用于光伏并网逆变器。

b.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c.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d.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以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型号划分申请单元,同一单元的产品具有相同设计原理、拓扑结构、结构设计、元器件和零部件类型和生产工艺流程。根据以上单元划分原则,同一认证单元内可有多个产品,一般分为主检机型、覆盖机型和差异检验机型。

其中,主检机型应为同一单元内额定容量最大的产品,按照认证标准进行全项测试。差异检验机型应为额定容量最小的产品,按照差异检验项目进行测试。覆盖机型为额定容量居于主检机型和差异检验机型之间的产品,根据认证机构要求进行性能验证测试。

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e.型式试验标准。

CGC/GF 004:2011《并网光伏发电专用逆变器技术条件》(国家认监委备案号:CNCA/CTS 0004—2009A)。

f.初始工厂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表18.17)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同时,还应按照“光伏并网逆变器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核查。

表18.17 光伏并网逆变器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续表)

注:(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2)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每3年一次。(3)例行检验许允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4)确认检测时,若工厂不具备检测设备,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试验。(5)试验方法参照CGC/GF 004:2011《并网光伏发电专用逆变器技术条件。(6)若通过低电压穿越能力试验,则判定逆变器为中高压型逆变器。若未通过以上试验,则判定逆变器为低压型逆变器。

g.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包括认证产品一致性验证和抽样检测,必要时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

(3)CGC-R46009:2012《太阳能光伏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光伏汇流箱)》。

a.适用范围。

本认证实施规则适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用汇流箱。

b.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c.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和受理;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d.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以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型号划分申请单元,同一单元的产品具有相同规格、设计、元器件、原材料和工艺流程。

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e.型式试验标准。

CGC/GF002:2010(CNCA/CTS0001—2011)《光伏汇流箱技术规范》。

f.初始工厂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表18.18)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同时,还应按照“光伏汇流箱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核查。

表18.18 光伏汇流箱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续表)

注:(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2)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每2年一次。(3)例行检验许允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4)确认检测时,若工厂不具备检测设备,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g.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包括认证产品一致性验证和抽样检测,必要时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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