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大利亚
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首先发表《国家心理健康权利与责任的宣言》,明确说明服务使用者、家属、倡导者、服务提供商、小区等相关权利与责任。1992年推出第一期5年的全国心理健康计划,提供具体的政策架构与经费,提出“主流化”与“整合性”的共同目标。1998年开始的第二期全国心理健康计划,扩展至心理健康促进与心理疾病的预防及早期介入等重点方向,并且持续改革心理卫生服务的结构,以及发展“心理健康促进”的实证模式。2003~2008年实施《第三期的全国心理健康计划》。目前,已进入第四期的计划阶段(2009~2014年)。
(二)新西兰
1994年,新西兰政府卫生部正式提出国家心理健康政策,强调为民众提供更多相关心理卫生服务,承诺发展小区性的模式。1997年,开始进行第一期的心理健康计划,重点提升服务质量,并由“心理卫生委员会”来监督各项计划的执行成效。现今已进入第二期的十年心理健康计划(2005~2015年),主题为《改善心理健康》,提出促进与预防、建立心理健康服务、即时性的服务、心理复原的人力与文化、原住民心理健康、基层保健服务、成瘾防治、心理复原的经费保障、透明与信任度、群体合作等10大面向及其相应的目标。
(三)新加坡
2007年,新加坡政府首度提出国家心理健康政策与蓝图,其崇高的理想目标在于提升全体人口的心理幸福感与建立复原力。此外,新加坡心理卫生研究院的研究人员,结合卫生部、南洋理工大学、美国兰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等力量,正研发一种符合当地文化特性的量表来测度新加坡民众的快乐幸福感,以提供未来“心理健康促进”相关政策拟订之参考。
(四)马来西亚
1991年,卫生部首先发起《健康生活形态运动》,1997~2002年的第二个阶段,提出“心理健康促进2000”的主题,其目标对象为一般人口与特定群体(如儿童、青少年、父母、成年工作者、老人等)。1997年,该国卫生部提出《国家心理健康政策》,其中关于心理健康促进与预防的政策目标包括:提供促进整体人口心理健康与幸福感的相关方案及活动规划及执行的基本发展策略和方向,致力改善有发展心理社会问题高风险群体的心理卫生相关服务质量等两个方面。2001年,正式通过《心理卫生法》,内容包括12个部分,提出了详细的开展心理卫生服务相关政策。2010年8月,该国卫生部成立《推广心理健康理事会》,成员包括心理专家、公共卫生专家、拥有丰富经验的非政府组织成员等,确保有关计划符合国家心理健康政策。
(五)日本
1995年,日本通过《心理卫生法》,首度将心理疾病明确定义为一种障碍,倡导“常态化”(normalization)的概念。日本心理卫生相关经费占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5%,比例高出许多国家。
(六)欧盟(www.xing528.com)
欧洲国家的整体心理健康政策由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来规划与执行。委员会负责推动一个“心理健康促进行动网络”的跨国平台,总计有28个会员国家参加,在2004年发展为《欧盟国家心理健康促进与心理疾病预防之行动计划》,提供各国相关政策架构及指南。2005年,欧盟委员会出版《改善群体心理健康》绿皮书,提供各会员国家相关策略参考。2008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办以“共同致力心理健康和幸福”为主题之欧盟会员国家心理卫生高层会议,并拟定《欧洲心理健康和幸福公约》。
(七)英国
1983年正式通过《心理卫生法》。1997年,英国首先提出《现代化的心理卫生服务》的政策文件,强调综合性的服务及解决服务供应差距的问题。1999年,英国政府公布一项《国家服务纲要》(National Service Framework),预计投资7亿英镑来改善心理卫生服务,以及建立成效评估的标准,而“心理健康促进”是7项标准之一。至2000年为止,已经关闭多数的精神医疗院所,并将病患转移至团体之家(group homes)与社区照护系统,逐渐朝社区化发展。2000年,卫生部《国家健康服务》(National Health Service)计划持续关注心理卫生问题的早期介入与外展服务,预计引进1 000位心理卫生工作人员,50个早期介入的团队,500位额外的社区心理卫生团队人员,335个危机反应与居家治疗团队,220个肯定性外展(assertive outreach)团队。这些服务模式皆强调“非医院为基础”的系统性介入与后续追踪。2003年,健康促进委员会(Commission for Health Improvement)针对心理卫生服务执行成效提出报告及相关建议。2007年,卫生部将在2010~2011年分别编列1亿7千万英镑之“国家健康服务”(NHS)经费,预计训练3 600位心理治疗师,提供一百万民众之“认知行为治疗”服务。2009年,政府开始推动《新地平线方案》(New Horizons program me),以改善国家的快乐幸福,及提供心理卫生相关服务。
(八)苏格兰
心理卫生被列为苏格兰公共卫生的优先项目。2001年,苏格兰政府提出为期6年(至2006年止)的《提升心理健康及幸福感之国家型计划》(包含行动计划),其中有一项计划是构建《国家心理健康与幸福指针系统》,为苏格兰政府提升心理卫生服务品质提供客观参考。
2009~2011年,苏格兰政府展开一项新的政府及行动三年计划,“建立一个心理兴荣(flourishing)的苏格兰”,其主要目标在创造一个更加成功与繁荣的社会环境,每个人都有机会充分发挥其潜力,提升良好的心理幸福感,减少心理疾病地发生,有效地改善心理疾病患者的生活质量。
(九)加拿大
1988年,政府出版《建立支持性的社区》报告,首度确认服务使用者、家属与服务提供商之间伙伴关系的必要性。1993年,政府出版“以人为本”的政策架构,其目标将经费资源聚焦在危机、个案管理、支持性住宅、服务使用者、家庭支持等方面。2001年,政府设置9个心理卫生的执行任务小组,7大工作项目包括:在未来10年,持续致力于心理卫生的各项改革;继续投资在小区心理卫生服务(如支持性住宅、服务使用者之倡导等);完全撤出省级精神医疗院所的相关投资;透过立法及政策的运作过程,将区域及地方心理卫生系统的经费与管理权,逐步下放给区域及地方政府;以公共教育方式来消除心理疾病的污名化;利用绩效评核来改善问责(accountability);简化服务流程与及早期干预。
(十)美国
1946年,国会通过《国家心理卫生法案》,首度提供心理卫生专业训练与相关研究之巨额经费,为美国国家心理健康政策之开端。1949年成立《国家心理卫生研究院》,为联邦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之建议。1960年代开始,展开著名的社区心理卫生运动(Community Mental Health Movement),发起者包括政府部门、政治活动家、心理卫生相关专业与半专业人员等。1961年,《心理疾病与心理健康委员会》(Joint Commission on mental illness and mental health,JCMIMH)提出“心理卫生行动”,建议越过现有精神医疗体系,在各州成立社区心理卫生中心的服务系统,正式形成了去机构化(institutionalization)的政策。1963年,国会通过《社区心理卫生中心》法案,明确各中心必须提供5项必要的服务,包括住院照护、门诊照护、部分医疗化日间照护、紧急照护及咨询与教育等,这是美国社区心理卫生服务的突破性开展。1986年,国会并通过《反毒品滥用法案》。联邦政府正式卸下在《社区心理卫生中心》的角色功能,社区心理卫生运动也转至自助团体与其他草根性的民间组织等继续发展。目前,各州地区性的心理卫生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已由当初的《社区心理卫生中心》转至精神医疗院所、健康维护组织(HMO)、员工协助方案(EAP)机构、个人与团体执业者等。2002年,小布什总统设立了《总统的心理健康新自由委员会》,心理卫生服务产生重大变革。总统委员会提出改善心理卫生服务的6大方向:①强调心理健康促进(心理与身体健康同等重要);②举办消除心理疾病污名化的全国性活动;③心理卫生照护应以服务使用者与其家属的需求为导向(如提供成人与儿童的个别照护计划及相关权益保障等);④透过改善乡村及偏远地区获得优质照护的可及性来缩小心理卫生服务的差距、借由扩展儿童心理健康促进活动与学校心理卫生方案来进行早期的筛检评估、加强心理卫生与物质滥用并发问题的筛检并提供相关整合性的治疗处遇;⑤基层医疗的心理卫生问题筛检并同时提供治疗与支持服务;⑥加速进行各项重点主题(如复原力、康复、治疗等)的研究以建立实证基础的实务模式及提升专业人力的水平;运用科技在便利获得心理卫生相关服务与信息(如远距健康照护)、电子健康记录与信息系统的整合及发展等。2008年通过《心理卫生与成瘾医疗保险平等法案》,要求团体健康计划或医疗保险每年对心理卫生服务的补贴限额不得低于医疗与手术的补贴限额。目前,联邦政府负责心理健康政策的单位是卫生暨人类服务部的药物滥用暨心理健康服务署(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SAMHSA)。而各州郡政府亦设有心理卫生部门(如加州)或心理健康办公室(如纽约州)等,以拟定州级的心理健康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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