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朝代,它为漫长的中国漕运发展史谱写了最后的、也是最具有历史意义的篇章,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将历来官办的海路漕运改为商办,促进了中国近代海运事业的兴起与发展。自元朝开创海路漕运后,元、明两朝的海路漕运均由政府包办。清朝自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开放海禁以来,民间商船来往于上海、天津之间,十分频繁。但所载运的均为民间货物,漕粮始终不允染指。及至道光四年(1824年),黄河涨水泛滥,高家堰决口,自高邮、宝应至清江浦运河淤浅,漕运艰难。于是海运之议复起,诏魏元煜、颜检、张师诚等各就辖境情况筹措,诸臣惮于更张,遂以难行入奏。这时适有孙玉庭向朝廷告急,因漕船四十帮渡黄艰滞须盘坝,接连请帑至一百二十万金,未几因水势短绌,难以挽运,复请截留漕米一百万石。上命琦善往查,回复称情况属实。时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英和乘机建言:
河道既阻,重运中停,河漕不能兼顾,惟有暂停河运以治河,雇募海船以利运,虽一时之权宜,实目前之急务。盖滞漕全行盘坝驳运,则民力劳而帑费不省;暂雇海船分运,则民力逸而生气益舒。国家承平日久,航东吴至辽海者,往来无异内地,今以商运决海运则风飓不足疑,盗贼不足虑,霉湿侵耗不足患;以商运代官运,则舟不待造,丁不待募,价不待筹……借黄既病,盘坝亦病,不变通将何策之从?臣以为无如海运便。[195]
当时因河运受阻,京师粮食供不应求,频频告急。加上户部尚书英和所提出的建议,十分中肯合理。朝廷才不得不改弦易辙,勉强同意试行海路漕运。
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在上海和天津分别设立海运总局与分局,广招各地商船参与。首次参与海运漕粮的商船(一种大型帆船)约有一千五百余艘,每艘船装粮五百至二千石不等,共装载漕粮一百六十多万石,自上海出发,经十余天航行,即安全抵达天津。朝廷付给商船的运费共计一百四十多万银两,成本核算后远比官办河运或海运低廉。这次由民间商船承运漕粮取得圆满成功,为后来朝廷决定全面实行由商船海运漕粮铺平了道路。
到了同治十一年(1872年),当时中国已处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初始阶段,洋务派首脑李鸿章组建招商局于上海,它是中国第一家资本主义性质的近代航运企业。因考虑到“非商办不能谋其利,非官督不能防其弊”[196],故招商局的体制定为官督商办,以承运朝廷漕粮、兼揽客、货运为营业方针。该局成立伊始,即向英、德等国外商购“伊敦”轮(载重量一万石)、“永清”轮(载重量一万八千石)、“福星”轮(载重量一万七千石)、“利运”轮(载重量一万七千石)四艘海轮。同治十二年(1873年)春,“永清”“福星”两轮分别载漕粮九千石和一万余石,从上海驶往天津进行试航,获得成功。
由于招商局轮船承运漕粮从上海至天津,往返一次仅需旬日,每石运费仅五角六分银两,而其运量之大,速度之快,为当时其他运输方式所望尘莫及。因此不久,招商局获得漕运专利权,投入漕运的轮船数量也不断增加,江、浙、皖、赣、鄂、湘地方六省的漕运任务均由招商局承包。先将各自漕粮通过长江水运汇集于上海,再从上海海运至天津。至19世纪80年代,随着招商局运输能力的不断增强,民间商船队伍的日益壮大,一向官办的海路漕运业务,终于为商办航运机构所完全取代。
二是,漕运为各个封建朝代的经济支柱,所谓“国家大计,莫过于漕”[197]是也。但漕运发展到清朝末年,已经到了弊端累累、积重难返的地步。这充分反映在下列三个方面。
首先,各级官府和地方恶势力,在征收漕粮时互相勾结,进行层层加码,残酷盘剥,使广大农民陷于劳作终日而温饱无着的悲惨境地。例如,江南“昆山额定每亩一斗七八升,今则收六斗”[198]。严重违反朝廷规定的漕粮征收标准,每亩多征收的漕米数,竟高达三倍。又如,按朝廷规定,全国每年正额漕粮共计四百万石,其中江南各省为三百二十四万余石。但是,实际上“江南岁出一千四百万石,四百万石米归朝廷,而一千万石常供官(吏)、旗(丁)及诸色蠹恶之口腹”[199]。明为朝廷征收漕粮,而朝廷实际仅得到所征漕粮的一个零头数。整数的漕粮,却被那些贪官污吏和下面当差的,在暗地里瓜分了。再如,在征收漕粮中,那些狐假虎威的弁丁们,常常百般欺凌农民,使农民苦水难吐,控诉无门。“比年以来,东南办漕之民,苦于运弁、旗丁,肌髓巳尽,控告无门……民视弁丁如同虎狼,被迫典妻卖子、拆屋鬻衣,以饱骄军之腹。稍不遂意,甚至纠众凌官”[200]。在这种暗无天日的情况下,各地农民被迫铤而走险,抗粮、毁仓、聚众闹事,甚至揭竿起义等行动屡有发生。清朝统治者面对着火山即将喷发般的形势,不得不对漕粮征收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其次,咸丰年间太平天国战火烧遍半个中国,长江流域一带为太平军占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省根本无法进行漕运,只能以银代粮,改征税银。
再次,南粮北运,路途遥远,不仅需要经常维护运河以及沿途闸坝、粮仓等设施的畅通与完好,而且还需要提供大量的漕船和人力、物力,漕运费用开支巨大,途中粮食损耗又多。据统计,一石漕粮从江南运至北京,平均运费约需三四斗,另加进仓、出仓和运输途中等各种损耗约二斗五升至三斗。因此,江南农民交纳一石粮食,到达北京时实际上只剩三四斗了。
鉴于上面所列举的几方面原因,清朝政府被迫于咸丰三年(1853年)宣布:除浙江全省和江苏省江南地区,继续按定额征收漕粮并通过海运方式运至天津外,其余各省漕粮一律按每石折合现银一两三钱的比例,向朝廷改纳税银,称为折色。
同治三年(1864年)太平天国失败后,对于漕运制度是否要恢复的问题,发生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以朝廷守旧部臣为一方,认为漕运制度是几千年来的传统制度,战争已经结束,理应全面恢复;而且北方粮食供应有赖漕运来解决,漕运决不可废。而以地方督抚为另一方,意见正好与此相左。先是直隶总督李鸿章、湖南巡抚王文韶等,认为经过多年战争,各地实行折色多年已成习惯,若再恢复征收漕粮实有困难,何况漕运的基本设施诸如运河、闸坝、粮仓、船只等均遭严重毁坏,要全面修复这些设施需要巨大的费用,实难筹措。嗣后是湖广总督张之洞、顺天府尹胡燏棻等一再上疏,奏请朝廷下决心彻底废止漕运制度,以税银代替漕粮。他们认为:其一,漕运制度是滋生贪污、肥私的温床,已经达到积重难返的程度,不废止漕运不足以革除弊端陋习;其二,国家财政困难,废止漕运每年可以节省巨额运费支出;其三,目前市场上商品粮充足,北方粮食需求可以从市场上购买商品粮解决,不必劳民伤财地搞漕运。
由于主张废止漕运的一派,理由充足而且符合当时实际情况,因此在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朝政府宣布各省漕粮全部实行折色政策。至此,自古以来延续了数千年历史的漕运活动完全终止。所谓折色,实际上是实物岁赋货币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近代中国开始发展后的必然产物。清朝政府最终宣布将由来已久的漕粮岁赋改为货币税收,虽属迫于时势的被动行为,但在客观上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进步。漫长的中国漕运史,至此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注释】
[1]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河道总督时,官署驻济宁,康熙十六年(1677年)移驻清江浦(今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2]《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九《靳辅传》。
[3]《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九《靳辅传》。
[4]《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九《靳辅传》。
[5]清·靳辅《治河方略》卷五《奏疏·河道敝坏已极疏》。
[6]清·靳辅《治河方略》卷五《奏疏·河道敝坏已极疏》。
[7]清·靳辅《治河方略》卷五《奏疏·河道敝坏已极疏》。
[8]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七月,在靳辅的推荐下,康熙皇帝对陈潢委任佥事道官衔。
[10]《清史列传》卷八《靳辅传》,中华书局,1987年。
[11]《清史列传》卷八《靳辅传》,中华书局,1987年。
[12]《清史列传》卷八《靳辅传》,中华书局,1987年。
[13]《清史列传》卷八《靳辅传》,中华书局,1987年。
[14]《清史列传》卷八《靳辅传》,中华书局,1987年。
[15]清·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皂河》条,载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七十九册,第七百二十七页。
[16]清·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皂河》条,载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七十九册,第七百二十七页。
[17]这条旧河道,文献记载未留其名,但从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其长度来看,疑是明末天启年间朱国盛所开的通济新河。
[18]清·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皂河》条,载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七十九册,第七百二十七页。
[19]清·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中河》条,载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七十九册,第七百二十四页。
[20]清·乾隆十三年刻本《淮安府志》卷六《河防·运河》。
[21]清·康熙朝中有两个于成龙,不仅同姓同名,而且都曾任直隶巡抚,极易混淆。其一,于成龙字北溟,号于山,山西永宁人。康熙年间曾任福建按察使、直隶巡抚、两江总督等要职,是清初有名的清官。本书本章所提及的则是另一个于成龙,字振甲,号如山。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十一月任安徽按察使。其时,靳辅为河道总督,奉命治理黄、淮、运三河。康熙帝鉴于当时治河任务繁重,临时任命于成龙督理运河治理事宜。但当时于、靳两人为了是否疏浚黄河海口问题而意见相左,并发生争执,由是结怨。于成龙夹带私怨,伙同朝中其他官员,猛烈攻击靳辅治河的方针和措施,其中包括对开凿中运河的非议和否定,从而造成后来发生靳辅遭罢官、陈潢受冤而死等一系列悲剧。
[22]民国·武同举《淮系年表全编》第四册《全淮水道编·里运河口至旧黄河海口》。
[23]参考《中国水利史稿》(下册)第148页插图绘制。
[24]清·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中河》条,载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七十九册,第七百二十五页。
[25]《清史列传》卷八《靳辅传》,中华书局,1987年。
[26]《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七《河渠志二·运河》。
[27]《清史列传》卷八《靳辅传》,中华书局,1987年。
[28]《清史列传》卷八《靳辅传》,中华书局,1987年。
[29]《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七《河渠志二·运河》。
[30]《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31]《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32]《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33]《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34]《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七《河渠志·运河》。
[35]《行水金鉴》卷四十七《河水》分别引李之芳《宫保尚书梅麓朱公墓志铭节略》、《邳州志》、《扬州府志》。
[36]《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37]《行水金鉴》卷四十七《河水》分别引李之芳《宫保尚书梅麓朱公墓志铭节略》、《邳州志》、《扬州府志》。
[38]《行水金鉴》卷四十七《河水》分别引李之芳《宫保尚书梅麓朱公墓志铭节略》、《邳州志》、《扬州府志》。
[39]《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40]《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41]《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42]《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七《河渠志·运河》。
[43]《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44]《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45]《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46]《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七《河渠志·运河》。
[47]《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48]清·同治《徐州府志》、光绪《睢宁县志》、光绪《六合县志》、嘉庆《东台县志》、光绪《丰县县志》、道光《泰州志》、嘉庆《如皋县志》等。
[49]康熙《清河县志》,转引自任重《康熙治理黄、淮、运对农业发展的影响》一文,载《中国农史》杂志1997年第1期。
[50]靳辅《河道敝坏已极疏》说:“查今日河患之所以日深者,皆因顺治十六年至康熙六、七年间,所冲决之归仁堤、古沟、翟家坝、王家营、二铺口、邢家口等处决口,不即堵塞之所致也……黄、淮两河俱从决口分泄,不复并力刷沙,以致流缓沙停,海口积垫日渐淤高,从此由远至近,由外至内,河沙无日不停,河底无日不垫。海口淤,而云梯关亦淤;云梯关淤,而清江浦、清口并淤矣。”(载:靳辅《治河方略》卷五《奏疏》。)
[51]《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52]靳辅《治河方略》卷五《奏疏·河道敝坏已极疏》。
[53]清·王士祯《蚕尾集》卷四《光禄大夫、总督河道、提督军务、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谥文襄靳公墓志铭》。
[54]《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55]这里所列出的河宽、河深等资料,均见靳辅《治河方略·经理河工第一疏》。
[56]清·靳辅《治河方略》卷一《治纪上·开辟河口》。
[57]同上书卷六《奏疏·经理河工第一疏》。
[58]清·靳辅《治河方略》卷进六《奏疏·经理河工第一疏》。
[59]清·靳辅《治河方略》卷进六《奏疏·经理河工第一疏》。
[60]《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九《靳辅传》。
[61]《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九《靳辅传》。
[62]《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九《靳辅传》。
[63]《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九《靳辅传》。
[64]所谓拦门沙,是指位于黄、淮入海口海域的两片大沙滩。据张含英所著《明清治河概论》第八章第一节“河口三角洲的情况”介绍:在入海口“南首有滩约宽四五百丈,名为南关。北首有滩宽约七八百丈,名为北关。自南关至北关约宽一千五六百丈,即黄河水的出海口门。水底有暗滩与南、北滩相连,即所称拦门沙也。涨潮时,南北关没入水中,潮退后始露出水面。其中间千余丈宽之横滩,系河水由此滔滔外注,水深四、五、六尺不等。”很明显,拦门沙系由黄河泥沙冲入海中后沉积而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将逐渐形成陆地,到那时海岸线又将东移至新的位置。
[65]《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66]《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九《张鹏翮传》。
[67]《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68]《明史》卷八十四《河渠志·黄河下》。
[69]《明史》卷八十四《河渠志·黄河下》。
[70]清·靳辅《治河方略》卷六《奏疏·经理河工第二疏(挑后清口)》。
[71]清·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挑浚引河》。
[72]《行水金鉴》卷七十。
[73]参考邹逸麟先生《淮河下游南北运口变迁和城镇兴衰》一文图3绘制,载《历史地理》第六辑。
[74]《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黄河》。
[75]《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八《河渠志·淮河》。
[76]郭起元《介石堂水鉴》卷二《洪泽湖论》。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二百二十五册,齐鲁书社出版,1996年。
[77]陈登始筑高家堰,不见史籍记载,颇疑此传说系后世附会。高家堰之名,潘季驯《河防一览》中反复提及,但最早见于明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总河副都御史曾钧上治河方略云:“宜暂闭新口,建置闸座,且增筑高家堰长堤”等语(见《明史》卷八十三《河渠志·黄河上》)。据此,高家堰之名至嘉靖后期始流传。
[78]清·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治纪·高堰》,载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七十九册,第七百二十一页。
[79]参考姚汉源先生《中国水利史纲要》第494页插图绘制。
[80]清·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高堰》。
[81]清·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治纪·高堰》。
[82]清·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治纪·高堰》。
[83]滚水坝与减水坝都起溢洪作用,故潘季驯在《河防一览》卷四《守修事宜》中说:“滚水坝即减水坝也。”但滚水坝的坝面较高,除汛期用以溢洪外,平时可使河、湖保持一定的高水位。减水坝的坝面低,汛期用以溢洪,平时当水位超过坝面时就会泄水,故不能使河或湖保持高水位。这是两者不同之处。
[84]清·郭起元《介石堂水鉴》卷二《高家堰石工论》,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二百二十五册。
[85]所列出的各滚水坝长度,均见清·潘鍚恩等修《续行水金鉴》卷六十四《淮水》部分。
[86]清·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南运口》。
[87]清·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南运口》。
[88]《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七《河渠志·运河》。
[89]《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七《河渠志·运河》。
[90]清·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永安省》。
[91]这里所列出的东、西堤及永安河长度数据,均据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永安河》条记载。
[92]靳辅《治河奏绩书》卷四《永安河》条。
[93]参考《中国水利史稿》下册第170页“清朝·淮扬运河”插图绘成。(www.xing528.com)
[94]《清史稿》卷三百十《高斌传》。
[95]《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七《河渠志·运河》。
[96]《清史稿》卷三百十《高斌传》。
[97]《清史稿》卷三百十《高斌传》。
[98]《明史》卷八十四《河渠志·黄河下》。
[99]《明史》卷八十四《河渠志·黄河下》。
[100]《明史》卷八十四《河渠志·黄河下》。
[101]《明史》卷八十四《河渠志·黄河下》。
[102]《明史》卷八十四《河渠志·黄河下》。
[103]《明史》卷八十四《河渠志·黄河下》。
[104]《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六《河渠志一·黄河》。
[105]《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七《河渠志二·运河》。
[106]《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七《河渠志二·运河》。
[107]《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八《河渠志三·淮河》。
[108]《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八《河渠志三·淮河》。
[109]《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八《河渠志三·淮河》。
[110]《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八《河渠志三·淮河》。
[111]参考《淮河水利简史》第254页插图加以简化绘成。
[112]参考胡焕庸先生著《两淮水利》一书(正中书局,民国三十六年出版)第45页插图3绘制。
[113]韩愈《送陆歙州诗序》,载《昌黎先生文集》卷十九《书序》。
[114]邱濬《大学衍义补》卷二十四《经制之义下》。按“江南”一词,就广义而言,指长江以南的广大地区,但唐朝的韩愈和明朝的邱濬所说的“江南”,是指长江三角洲地区并包括宣州、歙州等皖南地区。“什九”即十分之九。
[116]民国二十二年铅印本《吴县志》卷五十二《风俗上》引乾隆《吴县志》。
[117]清·张履祥《补农书》校释,下卷补《农书》后,农业出版社,1983年。
[118]清·乾隆《湖州府志》卷三十七《蚕桑》引谢肇淛《西吴枚乘》。
[119]明·天启《海盐图经》卷四《方域·饲蚕》引朱国桢《涌幢小品》。
[120]乾隆四十年(1775年),两江总督高晋向朝廷上奏《请海疆禾棉兼种疏》,这是疏中的两句话。该疏载《清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七《户政十二》。
[121]唐甄《教蚕》,载《清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七《户政十二》。
[122]《雍正朱批谕旨》卷二百十一下,载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四百二十四册,第七百七十页。
[123]《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四《乾隆十三年五月乙酉上谕》。
[124]全汉升《中国经济史论丛》第二册《清朝中叶苏州的米粮贸易》一文。
[125]乾隆、道光、同治年间出版的《苏州府志》均称枫桥为市,直到民国时期出版的《吴县志》才称枫桥为镇。
[126]蔡世远《与浙江黄抚军请开米禁书》,载《清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四。
[127]《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零三《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壬辰江苏巡抚庄有恭奏》。
[128]明·嘉靖《吴江县志》卷一《疆域》。
[129]清·光绪《平望志》卷一《沿革》。
[130]清·乾隆《吴江县志》卷四《镇、市、村》。
[131]参见清·光绪《平望志》卷十二《生业》及光绪《平望续志》。
[132]明·嘉靖《浙江通志》卷十四《建置志》。
[133]刘大钧《吴兴农村经济》第五章第一节《蚕桑农村繁荣之由来》,上海文瑞印书馆,1938年。
[134]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乌青镇志》卷二十一《工商·桑叶业》。
[135]雍正《浙江通志》卷一百零二《物产》。
[136]清·光绪《桐乡县志》卷一《疆域上》。
[137]清·光绪《桐乡县志》卷一《疆域上》。
[138]清·光绪《桐乡县志》卷七《食货志下·物产》。
[139]民国《双林镇志》卷十七《商业》。
[140]清·同治《南浔镇志》卷二十四《物产》引施国祁《吉贝居暇唱自序》。记载中的西贾与东贾,都是指南浔的商人,因南浔在松江府以西,故称西贾;又因在安吉、孝丰以东,故又称东贾。
[141]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乌青镇志》卷五《形势》。
[142]根据《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七册江苏与浙江地图并按四巨镇的地理位置进行标示。
[143]《南浔镇志·大事记》,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1995年。
[144]参见本书第九章第五节《横贯于杭嘉湖平原的荻塘运河》。
[145]清·同治《南浔镇志》卷二十五《碑刻一》。
[146]清·同治《南浔镇志》卷二十五《碑刻一》。
[147]清·同治《南浔镇志》卷二十七《碑记三公南浔重修城记》。
[148]清·乾隆《乌程县志》卷十一《乡镇·南浔》。
[149]清·同治《南浔镇志》卷一《疆域》引潘尔夔《浔溪文献》。
[150]清·同治《南浔镇志》卷六《古迹》引朱国祯《修东塘记》。
[151]清·道光《南浔镇志》卷首,范来庚叙。
[152]民国《南浔志》卷一《疆域》引杜俞《吴船日记》。
[153]明·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二《农蚕》。
[154]清·同治《南浔镇志》卷二十四《物产》。
[155]《南浔镇志·大事记》,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
[156]民国《南浔志》卷三十一《农桑二》引温丰《竹枝词·南浔丝市行》。
[157]民国《南浔志》卷三十一《农桑二》引温丰《竹枝词·南浔丝市行》。
[158]刘大钧《吴兴农村经济》第五章第二节《南浔富室之崛起》。
[159]清·同治《盛湖志》卷一《沿革》。
[160]明·卜梦熊《盛川题景记》,载乾隆三十五年续补刻本《盛湖志》卷首。
[161]明·嘉靖《吴江县志》卷一《疆域》。
[162]清·康熙《吴江县志》卷一《市镇》。
[163]清·乾隆《吴江县志》卷四《镇·市·村》。
[164]清·乾隆《盛湖志》卷二《沿革》。
[165]清·乾隆《吴江县志》卷三十八《生业》。
[166]清·乾隆《吴江县志》卷五《物产》。
[167]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乌青镇志》卷五《形势》。
[168]清·乾隆《乌程县志》卷十一《乡镇》。
[169]清·乾隆《乌青镇志》卷二《形势》。
[170]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乌青镇志》卷五《形势》;亦见于乾隆《乌青镇志》卷二《形势》。
[171]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乌青镇志》卷五《形势》;亦见于乾隆《乌青镇志》卷二《形势》。
[172]《宋会要辑稿》第一百三十册《食货十八之三十·嘉定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臣僚奏》。
[173]清·张园真《乌青文献》卷一《建置》。
[174]桐乡、石门一带旱地多,桑树遍野,桑叶产量大。
[175]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乌青镇志》卷五《形势》。
[176]清·光绪《塘栖志》卷三《桥梁》。
[177]清·乾隆《塘栖志略》卷下《风俗》。
[178]清·光绪《塘栖志》卷十八《事纪·纪风俗》。
[179]清·光绪《塘栖志》卷十八《事纪·纪风俗》、十八《事纪·塘堤》。
[180]清·光绪《塘栖志》卷一《图说》引俞璈伯《塘栖行诗序》。
[181]清·乾隆《杭州府志》卷五《市镇》。
[182]清·光绪《塘栖志》卷十八《事纪·物产》。
[183]清·光绪《塘栖志》卷十八《事纪·物产》。
[184]清·光绪《塘栖志》卷十八《事纪·物产》。
[185]清·光绪《塘栖志》卷十八《事纪·塘堤》。
[186]清·光绪《塘栖志》卷四《街巷》。
[187]《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志三·漕运》。
[188]《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河道总督》。
[189]《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河道总督》。
[190]清·任源祥《漕运议》,载《清经世文编》卷四十六,《户政·漕运上》。
[191]《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七《河渠志二·运河》。
[192]参见本章第二节《清口的综合治理》。
[193]参见本章第一节《靳辅开中运河》。
[194]《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志三·漕运》。
[195]《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志三·漕运》。
[196]见《招商局史》(近代部分)第157页,人民交通出版社,1988年。
[197]清·王命岳《漕弊疏》,载《清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六《户政·漕运上》。
[198]清·陆世仪《漕兑揭》,载《清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六《户政·漕运上》。
[199]清·陆世仪《漕兑揭》,载《清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六《户政·漕运上》。
[200]清·王命岳《漕弊疏》,载《清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六《户政·漕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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