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在漕运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大致与明朝相似。最高的漕运长官为漕运总督,简称总漕(官阶从一品)。官署设于淮安。其职责总揽全国漕运事务,如漕粮的征收、运输、验收、稽核、仓储和漕船的过淮、建造以及各地漕运官吏的考核、选拔等,各省管理漕务的文武官员均受其领导、节制。各省负责漕运事务的专职官员称为督粮道,除江苏省设有两名督粮道官员(一驻江宁,一驻常熟)外,其他各省均为一名。督粮道的职责是负责本省漕粮的征收、入仓验收,组织起运和漕船的监造等事务,还统领本省的漕军,任务十分繁重。雍正七年(1729年),以粮船过淮陋规甚多,多夹带禁物,故派遣巡漕御史二名赴淮安专司稽察;又粮船抵达通州时亦有种种陋规,也派遣巡漕御史二名进行稽察。乾隆二年(1737年),“设巡漕御史四,一驻淮安,巡察江南江口至山东交境;一驻济宁,巡察山东台儿庄至北直交境;一驻天津,巡察至山东交境;一驻通州,巡察至天津”[194]。巡漕御史的设置,大大减少了漕运途中的违法、陋规现象。
运输劳力由各省漕军充任,每只漕船配有10~12名漕军,按省、府编组成船帮,每帮由30~60只漕船组成。据统计,清朝后期全国有6000余只漕船,118个船帮。每一船帮设有押运官和领运官。押运官由专职的押运通判(受各省督粮道领导)担任;领运官则通常由各地统领漕军的守备、千总等武官担任。规定从本地起运到达目的地交仓验收合格后,才算完成押运与领运任务。
各省漕运船帮在大运河中航行时,在淮安以南没有严格的次序规定,大致本省各地的漕船在扬州候齐后,即可组帮结队启航北上,但到达淮安后,则必须按漕运总督衙门规定的某省船帮在前、某省船帮在后等次序,等候渡过淮河(自黄河南下强占淮河入海后,黄、淮合流,故淮河实为黄河)。在当时,漕船要渡过淮河相当困难,是最易发生事故也是最费时日的一个关口。但漕船在渡过淮河后的航行也不省力,由于在淮河以北山东境内的大运河中设有几十座水闸,各闸之间的水位高低不同,漕船过闸时须靠人工拉纤,有时还须使用绞车才能过闸。此外,山东境内大运河的某些河段,在干旱季节常常出现水浅难行的状况,也需要依赖纤夫拉纤才能航行;而一旦大水时,则纤道淹没,只能用众多的小船相连并下锚于河中,形成临时纤道。沿途为漕船拉纤的纤夫,多为当地的贫苦农民,由各船帮领运官临时雇用。
漕船在航行途中有各种严格规定,如每天的航行里程,何月何日到达何地等均需详细记录,以备查考。漕船沿途停靠时间有一定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当地官员有权催促其按时离境;如无正当理由而漕船延误时间离境者,当地官员有权对押运和领运人员进行干预,必要时可奏报上级予以处罚;如当地官员对漕船拖延离境时日而采取不问不闻、不加催促的态度,则将受到渎职论处。以上种种严格规定,目的都是为了防止运输人员在途中偷安延误,以确保各省漕船按规定时间到达交仓目的地。(www.xing528.com)
由于漕船组帮结队地航行,全国又多达100余个船帮,因此在每年冬、春两季的漕运高峰时期,在南起长江北岸扬州,北至北京附近的通州,长达1300多千米的大运河中,帆樯绵延,舳舻相接,浩浩荡荡,其景象蔚为壮观。
清朝继承明朝的做法,对漕运的航行安全问题极为重视,除了在航行事故多发地段,如淮安以北的淮河渡口附近,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船只以及责成当地官员随时随地负有救护责任外,还对漕船的坚固程度、尺寸大小、载运量和使用期限等均有严格规定,并规定漕船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船厂建造,以确保漕船规格统一和制造质量。据《咸丰户部则例》资料,江苏和浙江两省的漕船,指定在江宁、淮安、清江、仁和、钱塘等地船厂建造,其规格为船长八十尺(约合27米),阔十五尺(约合5米),深六尺(约合2米),载运量六百至一千石,吃水以三尺八寸(约合1.3米)为度。安徽省漕船指定在江宁、淮安等地船厂建造,规格大致与江、浙漕船相同。湖北、湖南、江西省漕船,指定在武昌、汉阳船厂建造,因这三省的漕船要在长江中航行,受风浪的冲击大,因此漕船的规格尺寸也较大,一般船长九十至一百尺(合30~33米),阔十六尺五寸(约合5.5米),深六尺六寸(约合2.2米),载运量为一千至一千三百石,吃水以四尺三寸(约合1.4米)为度。河南、山东两省漕船,指定在淮安、临清等地船厂建造,因该两省的漕粮较少,距离北京又较近,而且不需要穿越江、湖,因此其规格尺寸也较小,一般船长七十尺(约合23米),阔十四尺(约合4.7米),深四尺四寸(约合1.5米),吃水较浅。此外,清朝政府还规定漕船建造时必须由各省督粮道派遣官员进行监造,并将监造官和工匠的姓名以及建造年月等刻烙在船尾上,经漕运总督衙门对所用木材、规格尺寸、坚实程度等一一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使用。规定一艘漕船的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期限的漕船不得再使用于漕运。如使用未及十年而船体破损,要追究监造官和工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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