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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运河三千年:巨大漕运量的完善措施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里所要补充的,是明朝为了确保京杭大运河长期畅通,采取治黄保运的一系列工程措施。其二,殚精竭虑,不断完善漕运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总兵官长驻淮安,其职责是总管粮船押运、粮仓护卫和运输途中的治安保卫等事宜,并设有参将以协助总兵官处理漕事。

中国运河三千年:巨大漕运量的完善措施

明朝为了解决巨大的粮食和财政开支,其办法除了更多地搜刮农民的劳动果实外,还力求更快、更安全地进行漕运。为此在200多年间不遗余力地整治河道和不断地改革漕运制度。使整个漕运系统,无论在组织管理方面或操作方式方面,都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强化。所采取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集中力量整治京杭大运河,使大运河成为贯通南北的漕运主干道。京杭大运河开通于元朝,由于有些关键工程没有解决,致使大运河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明朝对于京杭大运河中存在着问题的河段,逐一进行了整治,取得良好的效果。例如,对水位过低、难以行舟的会通河,进行重开,改在制高点上进行分水,从而解决了水源不足的问题;对常受湖水侵犯的淮扬运河,进行两堤夹一河的改造,改变了该河长期以来河湖不分的局面;对河、运合流并有二洪险阻的沛县至清口河段,另开南阳新河和泇运河,使运河与黄河彻底分离,并避开了二洪险阻。以上这些工程措施,已详述于本章各节,不再赘述。这里所要补充的,是明朝为了确保京杭大运河长期畅通,采取治黄保运的一系列工程措施。

黄河自南下夺泗、淮入海以来,决堤泛滥与明朝共始终。为此先后有金纯、徐有贞、白昂、刘大夏等人进行治黄保运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到了明朝中、后期,黄河的决堤泛滥现象转移到徐州上下,即沛县至清口、长六百多里的河段,而这一段原为泗水的河道,也是京杭大运河中的一段。自从黄河强占这一河段后,经常淤塞,破坏大运河,使漕运不时受阻或中断。当时朝廷中对于解决这段河道的漕运问题,存在着开新河以避黄和治黄以保运两种不同的观点。前一种观点在当时占多数。而治河专家潘季驯是坚决主张治黄以保运的,并且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他认为运河被冲、漕运受阻的根子在黄河,所以开新河以避黄是治标的办法,只有治黄以保运才是治本的办法。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当时朝廷的决策者对此也莫衷一是。

隆庆六年(1572年),明穆宗驾崩,由年仅十岁的神宗即位,这时张居正就任内阁首辅,主持朝政。张居正是明朝后期的政治家、改革家,他在万历前十年(1573~1582年)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当时政治腐败、社会混乱的明朝,出现了崭新的局面。为了解决黄河冲击运河、漕运严重受阻的问题,张居正力排众议,毅然决然起用因反对开新河而被贬职在江西的潘季驯。潘季驯(1521~1595年),字时良,号印川,浙江乌程(今浙江湖州)人,他自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出任总理河道大臣以后,在治黄保运方面取得不小的成绩,也受到过不小的挫折。张居正慧眼独具,对潘季驯高度信任,这一次又将治黄保运任务交给他去完成。在发给他的任命书中明确规定:“今特命尔前去督理河漕事务,将河道都御史暂时裁革,以其事专属于尔。其南北直隶、山东、河南地方,有与河道相干者,就会各该巡抚官照地分管,俱听尔提督。”[171]在工作任命书中作这样的规定并不多见,这是张居正有意加强潘季驯在工作中调动人力、财力、物力和跨越行政区域处置事宜的权力。为了杜绝浮言干扰潘季驯治河工作,张居正又以皇帝的名义诏告天下:“治河(注:指黄河)事宜既经河、漕诸臣会议停当,责成他(注:指潘季驯)实行,各该经委分任官员,如有玩愒推诿,虚费财力者,不时拿问参治”[172]。张居正在放手使用潘季驯实施治黄保运工作之前,还将经常互相扯皮、闹矛盾的河道总督,与漕运总督两机构合而为一,由潘季驯掌管,使潘季驯在处理河道与漕运事务时,能更加集中、统一。

万历六年(1578年)三月,潘季驯第三次出任总理河漕事务兼提督军务大臣。是年六月,潘季驯在踏勘“两河”(黄河与淮河)、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拟就了《两河经略疏》,即全面治理黄河与淮河的总体规划。其后,他栉风沐雨,亲临工地督率,甚至带病上阵。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奋战,完成了徐州上下黄河两岸的河堤修筑,包括缕堤和遥堤共长二百九十余里;堵塞黄河两岸大小决口一百三十余处;重修了工程浩大的洪泽湖高家堰大堤,北起武家墩,南迄越城,长约六十里,这是两河工程的关键;堵塞了黄浦、崔镇两大决口,修建了宝应湖石堤二十余里;以及若干座闸坝等[173]。经过这次对两河的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首先,徐州上下黄河泛滥现象大为减少,危害程度也减轻;其次,徐州上下的黄河段,在受到两岸堤防的约束下,流速加大,因而淤沙被冲走,该河段的深度也加大了;再次,高家堰大堤建成后,堵住了洪泽湖洪水的东泻,保障了淮扬运河的畅通和淮南苏北地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当然,由于修建了高家堰大堤,使洪泽湖内的泥沙沉积速度加快,最终形成了地上湖。这成为后来有人企图抹煞潘季驯筑高家堰大堤的积极作用的理由。

潘季驯自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至万历二十年(1592年)的27年中,先后四次出任总理河道大臣,进行治黄保运工作。他习知地形和水性,在治黄保运工程的长期实践中,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治黄理论和方法,这就是“筑堤束水,借水攻沙”。所谓“筑堤束水”,是指沿黄河两岸修建长堤,将桀骜不驯的黄河约束在两堤之间,使其流速增大,以减少水中泥沙的沉积。所谓“借水攻沙”,是指利用受约束而形成的快速水流,冲刷河床中的淤沙,以达到加深河床的目的。这种以水治水的方法,不仅在当时属于首创的科学理论和先进技术,而且在今天也是为科学界所充分肯定。

其二,殚精竭虑,不断完善漕运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唐宋时代曾设置转运使、发运使等漕运专职官员,但因官阶较低,难以行使统一指挥的权力。明朝吸取前朝的经验,对漕运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改革、创新。大概而言,明朝在成化以前,漕运机构尚未健全,漕运制度也不完善。自成化以后,漕运机构和管理制度才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

明初洪武年间,曾设京畿都漕运司负责漕运工作,其长官称为漕运使。迁都北京以后,漕运路程大大增加,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京畿都漕运司显然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因此于永乐年间,设运粮总兵官,以平江伯陈瑄为首任总兵官,这是漕运总兵官设置的开始。总兵官长驻淮安,其职责是总管粮船押运、粮仓护卫和运输途中的治安保卫等事宜,并设有参将以协助总兵官处理漕事。总兵官也是十多万漕运军队的统帅。据《大明会典》记载:在总兵官下设有十二把总,其中南京把总二员,各领十三个卫所的运军;江南直隶把总二员,领十九个卫所的运军;江北直隶把总二员,领十五个卫所的运军;浙江把总二员,领十三个卫所的运军;江西把总一员,领十一个卫所的运军;湖广把总一员,领十个卫所的运军;山东把总一员,领十九个卫所的运军;中都把总一员,领十一个卫所的运军。原来还有遮洋把总一员,于万历元年(1573年)撤销。[174]

关于漕运总督的设置,也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宣德年间,曾派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职官督理漕运事务,郎中、员外郎分理,主事负责督兑。但这些都是临时指派其他职官作为兼职进行漕事管理,没有专职的漕运管理机构。到了景泰二年(1451年),因漕运不济,明代宗任命副都御史王竑为总督漕运并兼巡抚淮、扬、庐、凤四府以及徐、和、滁三州,这是明朝设置漕运专职机构的开始。漕运总督是总揽漕运事务的最高长官,简称总漕,其职责是主管漕粮的征收、解运和入仓事宜。治所在淮安。总督以下设若干名郎中、主事等职官,以分管催粮、验收、仓储、治河、司闸、造船等事务。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因倭寇侵扰我国沿海地区十分猖獗,在运输途中的漕船遭受抢劫,因此漕运总督又兼职提督军务,就是说有调动军队、保卫漕运的权力。其后,漕运总督改称为总理漕运。

明朝时,黄河经常决堤泛滥成灾,并侵扰运河,使运河为泥沙所淤塞,严重影响漕运。为了加强对黄河和运河的治理,在成化年间将属于漕运总督管辖的治河部门,独立出来并升格为河道总督,主要负责治理黄河、淮河和运河以及堤防、闸坝等建设事宜。嘉靖年间黄河泛滥成灾加剧,治河与治运的任务十分繁重,为此自嘉靖二十年(1541年)起,河道总督常以都御史加工部侍郎等职衔,地位急速上升。其后,改称总理河道,简称总河。

总理河道衙门与总理漕运衙门原为两个并级的兄弟单位,分工也很明确,但是因工作内容相近而经常发生摩擦,特别是在漕运过程中,诸如发生过洪时间迟误或漕船撞岸、触礁沉没等重大责任事故后,往往互相推诿,双方势同水火,故于万历五年(1577年)九月由首辅张居正将两部门合并为一,其长官也改称为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吴桂芳首任此职,但吴桂芳刚上任就病死。万历六年(1578年)三月,由治河专家潘季驯继任此职。

漕运总兵与漕运总督的官署均在淮安,平时各司其职,每年八月则进京共同会商下年度的漕运事宜,这是明朝一项良好的漕运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可上溯至宣德年间。当时漕运总督尚未设立,明宣宗为了使漕运工作做得更加有效和有序,曾下令运粮总兵官、巡抚、侍郎、都御史等漕运官员,在每年八月到北京相聚,会商下年度的漕运事宜,自是形成制度。

如上所述,明朝中央一级的漕运机构分为总兵与总漕两个系统,总兵主管运粮与保卫,总漕主管运粮与保卫以外的所有漕事。两个系统各有下属部门,可谓组织机构健全,脉络清楚。彼此之间,既分工又协作,十分有利于漕运工作的开展。另据《明史》卷七十九《食货志·漕运》记载:

凡岁正月,总漕巡扬州,经理瓜(洲)、淮(安)过闸;总兵驻徐(州)、邳(州),督过洪入闸,同理漕参政管押赴京;攒运则有御史、郎中;押运则有参政、监兑;理刑管洪、管厂、管闸、管泉;监仓则有主事;清江、卫河有提举。兑毕过淮过洪,巡抚、漕司、河道各以职掌奏报。有司米不备,军卫船不备,过淮误期者,责在巡抚;米具船备,不即验放,非河梗而压帮停泊,过洪误期,因而漂冻者,责在漕司;船粮依限,河渠淤浅,疏浚无法,闸坐启闭失时,不得过洪抵湾者,责在河道。

可以看出,明朝在漕运管理方面,不仅组织机构健全,制度齐备,而且各部门职责分明,管理十分严格,从而确保了每年四百万石漕运任务的按时完成,并使漕运事业的发展达到一个新的历史水平。

其三,组建了一支专职的漕运军队。明朝由于漕运任务繁重,为加强组织管理,提高漕运效率,同时便于对漕运的控制,防范在运输途中遭受偷窃、损失,朝廷于宣德年间接受平江伯陈瑄的建议[175],将驻守在东南各地的部分卫所官军,改编为专职从事漕运工作的军队,称为漕军或运军。其实,在宣德年间,明朝的官军已分为南军与北军,“南军转漕,北军备边”。就是说,南方的军队专事漕运,北方的军队专事边防。因此运军也是国家的常备军。

运军的统帅是漕运总兵,另设参将一名,协助总兵理漕。下设把总十二员,分别率领各地运军,在宣德年间共有运军十二万多人。运军来自各地卫所中的正军,所谓正军,如每户中有三丁,就得有一名成丁参军,入卫所编制,称为正军。该户其余男子则为余丁,平时在家从事农业劳动,如正军死亡或逃走,就由该户的余丁补充。因此明朝从事漕运的运军,兵源十分丰富。

运军的具体工作就是驾驶漕船,从南方运粮到京师或其他指定地点。在漕运中运军使用的是适合于内河航行的浅船,每只漕船可装粮食四百石,配置十名运军,其中一名领头的称为纲司。由于运军工作十分劳累,一年中有十一个月在船上漂泊各地,按照制度规定,每年一月驾船到各水仓接收粮食,到十一月底才能返回军营。在漕运期间,终日“曝挽于赤日之下,则背肉生鳞……经年劳瘁,仅仅一月回家,但往往回家席未暖而官司已点新运矣”[176]。运军终年辛劳,而待遇甚低,连一日三餐也无法保证。于是偷盗船中漕粮情况时有发生。据万历年间漕运总督王宗沐的奏疏说:“有下实以土而覆以米者;有一船而军士不满三、四人,旋以米雇人者;有自凿舟沉而伪称漂溺,得利后逃遁者……然军士之所以如此者,其情亦可念也。洪武二十六年,每年支行粮三石六斗,合一日二升给之也,今自正月至十一月尽,无日不在运途中,止与三石之行粮,是一日仅得九合有余之米,而衣、薪、盐、医药皆出其中,身一入运,其势不得复以一刻治他业,故冒法侵盗,此臣所谓其情可念者也。”[177]为此,王宗沐一方面奏请朝廷改善运军生活待遇,一方面建议实行连坐法,以加强对运军的监管。其法是:“每船设旗甲一人,每五船定为一甲,中推一人有才力者为甲长。每船置一圆牌,由旗甲悬带,上书运军十人姓名,而甲长另置一牌,上书四船旗甲年、貌,务使鱼贯联络,五船互相援助,犹如五十人操一舟。而平日互相监督,如有一船进行盗窃,则其他四船旗甲连坐。如其中有人出来揭发盗窃而属实者,则赏银五两,并免其五年不上运”[178]。自从实行这种连坐法并加揭发奖励措施后,在途中盗窃漕粮现象大为减少。

总之,明朝以军运代替民运,国家可以实行统一调度,使漕运效率大大提高,又可减轻民力,这是一项前朝所没有的得力措施。

其四,不断改进漕运方式。自明成祖迁都北京后,漕运就成为朝廷一项压倒一切的要务。永乐初,由于会通河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被决堤后的黄河洪水冲毁,京杭大运河中断,无法进行河运。当时,除一部分漕粮采用海运外,其余部分只能采用河陆联运方式,即“由江淮达阳武,发山西、河南丁夫陆挽百七十里入卫河”[179]。就是说,利用河运从江淮至阳武,接着改用陆运从阳武至汲县,然后再改用河运方式循卫河顺流而下,经白河到达通州粮仓。至永乐九年(1411年),会通河重新开通,淮扬运河也已整治竣工,京杭大运河重新贯通,于是四百万石粮食从江淮运到了北京。据记载:“永乐九年,道大通。浅船约万艘,载约四百石(注:指每船的载量)粮约四百万石。浮闸,从徐州至临清,几九百里,直涉虚然”[180]。经过这一次试用河运成功后,江南至北京的漕运均以河运方式来完成,并且在漕运方式上不断进行改进。据《明史》卷七十九《食货志·漕运》记载:

成祖迁燕,道里辽远,法凡三变:初,支运;次,兑运、支运相参;至支运悉变为长运而制定。

所谓支运,就是民运或民、军联运。因此就支运而言,应包括:全程民运或者半程民运(也就是民、军联运)两种含义。现引一段《明宣宗实录》的记载加以说明:

工部尚书黄福同平江伯陈瑄议催运粮贮。瑄等言:江南民粮昔于淮安、徐州、临清置仓收贮,令官军转运至京。后因官军多有调遣,江南之粮令民自运北京,路远违期,有误供给。今淮、徐、临清仓厫犹存。宜令江西、湖广、浙江之民,运粮一百五十万石贮淮安仓;苏、松、宁国、池、庐、安庆广德之民,运粮二百五十万石贮徐州仓;应天、镇江、常州、太平、淮安、扬州、凤阳及滁、和、徐三州之民,运粮一百五十万石贮临清仓。山东、河南、北直隶府、州、县之粮,俱令运赴北京仓。[181]

上引记载中“江南民粮昔于淮安、徐州、临清置仓收贮,令官军转运至京”。这种先由民运江南漕粮至半途各仓交纳,然后由官军陆续转运至北京的,就是属半程民运含义的支运。而上引记载中“后因官军多有调遣,江南之粮令民自运北京”。这种由民运江南漕粮直接至北京的,是属于全程民运含义的支运。不论是全程民运或半程民运都可称为支运。概而言之,支运的特点是,农民出力、出时间而不出兑金(这里不包括租船费用和途中过洪、过闸所付费用)。

支运惟一的优点是,农民不出兑金。而缺点很多:对于农民来说,租赁粮船、过洪过闸都要花钱;尤其是路途遥远,旷日持久,耽误农业生产;而身体也非常劳累。对于国家来说,如果是半程民运,另半程则要支付运军的军饷和过洪过闸的费用,还要承担途中粮食的损耗。鉴于支运对官对民均不利,因此朝廷决心改支运为兑运。

所谓兑运,就是半程民运,半程军运,而由农民支付军运的运费和耗米。这种方式是由平江伯陈瑄向朝廷建议而被采用的。据《明史》卷七十九《食货志·漕运》记载:

宣德六年,瑄言:江南民运粮诸仓,往返几一年,误农业。令民运至淮安、瓜洲,兑与卫所,官军运载至北(京),给与路费、耗米,则军民两便,是为兑运。命群臣会议,吏部蹇义等上官军兑运民粮加耗则例,以地远近为差,每石湖广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北直隶五斗。民有运至淮安兑与军运者,止加四斗。如有兑运不尽,仍令民自运赴诸仓,不愿兑者亦听其自运。军既加耗,又给轻赍银为洪、闸、盘拨之费,且得附载他物,皆乐从事,而民亦多以远运为艰,于是兑运者多而支运者少矣。

从这一段记载可知,兑运法送粮地点从支运法的三处,减为二处:一是淮安,二是瓜洲;而且距离江南相对较近。这就意味着支运法规定送粮至淮安仓的湖广、江西、浙江等省区,在兑运法中只送至瓜洲仓;支运法规定送粮至徐州仓或临清仓的南直隶等省区,在兑运法中只送至淮安仓。这对于江南地区的农民来说,多少都能缩短些送粮路程,减轻些劳役负担,这是十分有利于当时农业生产发展和社会民心安定的。农民在兑运法中虽然增加了耗米和轻赍银的负担,但总的说来,还是得大于失,这就回答了实行兑运法后,为什么会出现“兑运者多而支运者少矣”的现象,说明兑运法是受到江南各省农民欢迎的。因此,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来看,兑运法比支运法前进了一步。

兑运法始行于宣德六年(1431年),至成化七年(1471年)为长运法所取代,经宣宗、英宗、代宗、宪宗,使用了整整四十年。

长运法又名直达法,是在兑运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成的。由于兑运法还需要纳粮人送粮至指定的瓜洲仓或淮安仓,劳役虽较支运法减轻,但并未完全摆脱送粮劳役的负担,仍然有误农时的弊端,于是长运法应运而生。据《明史》卷七十九《食货志·漕运》记载:

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加耗外,复(每)石增米一斗为渡江费。后数年,帝乃命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四仓支运七十万石之米,悉改水次交兑,由是悉变为改兑,而官军长运遂为定制。

记载中所说的改兑,即“改水次交兑”的简称,也就是由运军从各地水次仓取粮,直接运往京师的意思。故改兑就是长运。长运的具体做法是,纳粮人将漕粮送到就近的水次仓,加上耗米、轻赍银和渡江费后交纳入仓就算完事。由运军到各水次仓取粮,直接运送到京或其他指定地点。这对于江南地区的农民来说,有利之处是不再承担长途送粮的劳役,将原来旷日持久的送粮时间,用于农业生产,这无论是对公对私都有莫大的好处;不利之处是更加重了经济负担,因为在原来的正粮、耗米、轻赍银之外,还要增加每石一斗米的渡江费。不过,在权衡之下,农民还是利大于弊、得多于失的。

实行长运法,应该说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它可使漕运专业化,有利于漕运的统一管理和指挥,可以大大提高漕运的效率;也使农民彻底从送粮劳役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不论是支运、兑运或长运,都是由专职的官军参与漕运,这是明朝漕运的一大特点。所以弘治年间的礼部尚书丘浚说:“前代所运之夫,皆为民丁,惟今朝则以兵运。前代所运之粮,皆是转递,惟今朝则是长运”[182]。同时,明朝漕运方式的三次改革,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从民运演变为军运,从分段漕运演变为长运,这一系列的演变,表明封建社会强加在农民身上的漕运劳役在逐渐减少,而对农民的经济剥削则在逐渐加重,服劳役的义务已经可以用粮食或货币来代替。这说明在我国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至明朝中、后期时,已经扩展到劳役范畴。

其五,大力发展造船事业。明朝漕运主要是河运,因此内河漕船的需要量很大。永乐十三年(1415年),罢海运,开河运。宋礼造浅船五百艘,由于供不应求,接着平江伯陈瑄也造浅船,数量为二千余艘。但还感不足,乃调军用船只充当漕船。据万恭《治水筌蹄》卷二《运河》条记载:“永乐九年,道大通。浅船约万艘,载约四百石(注:指每船载运量),粮约四百万石浮闸,从徐州至临清。”一下子就在京杭大运河中投入上万艘漕船,说明当时拥有的漕船数量真不少。明朝为便于大批量地建造漕船,对漕船都有统一的分类和规格。据记载,当时内河漕船分为大、中、小型三档。大型船能装二千至三千石,中型船装一千石,小型船装四百至五百石。上引《治水筌蹄》记载的载约四百石,当属小型漕船。当时的造场所遍布沿海和沿大运河的一些城市,如南京、太仓、仪征、清江(今淮安市淮阴区)、临清、登州、天津、福州、广州等。其中清江造的是浅舱船,年产量约五百艘,规格是一致的。位于南京城外长江边的龙江造船厂,规模宏大,不仅造内河漕船,也建造海运巨舶。由于明朝造船业发达,各地产量大,为确保漕船质量和运输安全起见,从英宗天顺年间(1457~1464年)起,规定每年造船数量不得超过额定限度。如明末崇祯年间的漕船年产量限额为一万二千艘。此外,对漕船的使用年限和维修期限也有明确规定: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报废。由此可见,明朝在造船工艺和管理水平方面,是相当科学和先进的。明朝每年四百万石漕运量(宣德年间岁量超过六百万石)之所以能够完成,与造船业的发达密不可分。

【注释】

[1]《读史方舆纪要》卷二十《江南二·江宁府》。

[2]龙文彬《明会要》卷七十一《方域一·国都》。

[3]清·乾隆四十三年刻印《溧水县志》卷三《山川》。

[4]李新是个功臣,曾督造明孝陵成功而封崇山侯。他受诛的原因还有一种说法。据明·韩邦宪《广通镇坝考》记载:在开凿胭脂河时,有个严姓的地主,以女贿赂李新,使胭脂河迂回,不占用其土地。明太祖知道此事后,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将他处死。

[5]参考史念海先生《中国的运河》第306页插图绘制。

[6]清·光绪七年刻印《高淳县志》卷三《山川下·水利》。

[7]清·光绪七年刻印《高淳县志》卷三《山川下·水利》。

[8]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三节第二部分内容。

[9]所列明代广通镇闸的各项资料,见张德熙《从洪武石闸谈到丹阳湖》一文,载《江苏水利科技》杂志1983年第2期。

[10]明·朝邦宪《广通镇坝考》一文,载清光绪七年刻《高淳县志》卷二十一《艺文志》。另见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八册《高淳县志》,亦有载,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年。

[11]所列上、下坝实测资料,见丁文江、汪胡桢《扬子江下游之地质(调查报告)·两坝》和胡昂元、萧开瀛《高淳、溧阳水道及东坝调查报告书》,载《太湖流域水利季刊》1928年二卷一期。

[12]北宋·单锷《吴中水利书》,载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七十六册。

[13]北宋·单锷《吴中水利书》,载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七十六册。

[14]明·沈棨《吴江水考》卷一《水道考·太湖条按语》;卷一《水源考应天水源》。《四库存目丛书》史部第二百二十一册。

[15]明·沈棨《吴江水考》卷一《水道考·太湖条按语》;卷一《水源考应天水源》。

[16]明·沈棨《吴江水考》卷一《水源考·序言》。

[17]明·归有光《三吴水利录》卷四《水利论》。

[18]明·归有光《三吴水利录》卷四《水利论》。

[19]宋·郏侨《水利书》,载归有光《三吴水利录》卷一。

[20]明·归有光《三吴水利录》《续录·奉熊分司水利集并论今年水灾事宜书》。

[21]明·韩邦宪《广通镇坝考》,载清·光绪七年刻《高淳县志》卷二十一《艺文志》。

[22]清·陈悦旦《东坝形势论》载清·光绪七年刻《高淳县志》卷二十一《艺文志》。

[23]单锷《吴中水利书》,载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七十六册。

[24]单锷《吴中水利书》,载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七十六册。

[25]这一部分内容,参考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关于芜申线(江苏段)航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资料写成。

[26]参考刊登于《地理知识》1959年第2期,陈克天先生《芜沪运河》一文的插图,并加以简化绘成。

[27]见严可均辑《全晋文》卷三十八,商务印书馆,1999年。

[28]见北宋·郏侨《水利书》。载明·归有光《三吴水利录》卷一。

[29]见北宋·郏侨《水利书》记载。

[30]见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二十四《松江府·吴淞江》。

[31]见《苏轼全集·文集》卷三十二《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

[32]见清·徐松《宋会要辑稿》第五册,《食货》第八,中华书局,1997年。

[33]见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二十四《上海县·黄浦》条记载。

[34]见清·同治《上海县志》卷三记载。

[35]见清·同治《上海县志》卷三记载。

[36]元·王逢《文翚洲诗》,转引自清初《沪城备考》卷一《黄浦》条。

[37]元·唐时措《建县治记》一文,载《全元文》第二十八册二百七十一页,凤凰出版社,2004年。

[38]见《明史》卷一百四十九《夏原吉传》。

[39]见明·归有光《三吴水利录》卷三《金藻论治水六事》,载台湾商务印书馆《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七十六册。

[40]见清·同治《上海县志》卷四《水道·海瑞治绩》。

[41]综合明·弘治《上海县志》卷二、清·褚华《沪城备考》卷五、清·《读史方舆纪要》卷二十四等书的记载。

[42]见清·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二十五《治水江南》记载。

[43]见明·弘治《上海县志》卷二记载。

[44]见明·弘治《上海县志》卷二记载。

[45]见《明史》卷八十八《河渠志》记载。

[46]见《明史》卷八十八《河渠志》记载。

[47]见明·嘉靖《上海县志》卷一《山川·淞江》条。

[48]见明·归有光《三吴水利录》卷三《金藻论治水六事》,载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七十六册,台湾商务印书馆出版。

[49]见《明史》卷八十八《河渠志》。

[50]见《明史》卷八十八《河渠志》。

[51]顾炎武《日知录》卷之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条。

[52]《明经世文编》卷二百九十一陆树德《民运困极疏》。

[53]清·张伯行《居济一得》卷一《济宁分水》。

[54]《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宋礼传》。

[55]明·王琼《漕河图志》卷二《诸河考论·汶河》条。水利电力出版社,1990年。

[56]所谓“城村诸所”,是指济宁至临清四百里路程中,官府在沿途设置的陆运接力站,共八站,每站约五十里。《行水金鉴》卷一百〇六《运河水》引《明太宗实录》云:“洪武中,沙岸冲决,河道淤塞,故于陆路置八递运所,每所用民丁三千,车二百余辆。岁久,民困其役。”

[57]明·李鐩《创建宋尚书祠堂记》,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四十一册第六百九十八页。

[58]《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宋礼传》。

[59]《明史纪事本末》卷二十四《河漕转运》。

[60]《明史纪事本末》卷二十四《河漕转运》。

[61]《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宋礼传》。又,《明太宗实录》记载:“役军夫三十万”。《漕河图志》卷一《漕河建置》记载:“发山东丁夫十六万五千,疏浚会通河。”各文献记载的施工人数不相同,这里录以备考。

[62]位于济宁以北九十里的南旺,是会通河全线地势最高之处,在此处实行南北分水,最为合适与合理。因此,史称南旺为会通河的“水脊”。

[63]综合参考《山东航运史》(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年)第72页与《淮河水利简史》(水利电力出版社,1990年)第176页的插图绘制。

[64]《泉河考·潘公传》,转引自李平《神妙绝技巧夺天工——治运专家宋礼、白英考评》一文,载《济宁师专学报》1995年第1期。

[65]《明实录》卷一百十六《太宗实录·永乐九年六月》。

[66]《明实录》卷一百十六《太宗实录·永乐九年六月》。

[67]明·王琼《漕河图志》。水利电力出版社,1990年。

[68]清·光绪五年《东平州志》卷四《漕渠志序》。

[69]明·王琼《漕河图志》卷一《漕河·山东东平州》。

[70]明·何乔远《名山藏》卷四十九《河漕记》。

[71]这里所谓“老人”,并非指一般的老年人。而是指乡官老人,即在乡里为群众所推崇的贤达长者。另外,明朝对于重要河道均设有维护铺,每铺配备若干丁夫和老人。如《天下郡国利病书》十五册《山东上·东平川》条记载说:“置浅铺十有三,老人十三人,夫一百三十人,守口夫二百人。戴村修坝老人二人,夫三百人。”由此可知,对于那些熟悉河况水情、富有治理技术和经验的技术人员或老河工,当时尊称为老人。

[72]《明实录》卷一百十八《太宗实录·永乐九年八月》。

[73]清·张伯行《居济一得》卷三《戴村坝议》。

[74]清·张伯行《居济一得》卷六《治河议》有云:“坎河口石坝仅百十丈耳,以数百丈之汶河而仅恃此百十丈之石坝以泄之,其所泄亦有限耳”。又云:“戴村坝之汶河乃有数百丈宽,以数百丈宽之汶河,尽注于十丈宽之运河内……”可知当时汶河下游宽达数百丈。(www.xing528.com)

[75]清·陆燿《山东运河备览》卷六《戴村坝》条。

[76]明·万恭《创建坎河石滩记》,载《治水筌蹄》所附《万恭治水文辑》。

[77]明·万恭《治水筌蹄》二《运河·坎河口石滩》。水利电力出版社,1985年。

[78]清·陆燿《山东运河备览》卷六《戴村坝》。

[79]清·张伯行《居济一得》卷三《戴村坝议》条。

[80]《明实录》卷一百十八《太宗实录·永乐九年八月》。

[81]转引自清·陆燿《山东运河备览》卷五《南旺湖》条。

[82]转引自清·陆燿《山东运河备览》卷五《南旺湖》条。

[83]引水道(即小汶河)的长度,文献记载各不相同:如七十二里(明·万历《汶上县志》卷一《方域》)、八十里(清·齐召南《水道提纲》卷四《运河·汶水》)、九十里(清·张伯行《居济一得》卷三《戴村坝议》)。这里取明朝文献的记载。

[84]清·陆燿《山东运河备览》卷五《汶河》。

[85]明·李鐩《宋尚书祠堂记》,载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四十一册,第六百九十八页。

[86]转引自清·胡渭《禹贡锥指》卷十三下。

[87]清·董恂《江北运程》卷十六。载《四库未收书辑刊》第五辑第八册,北京出版社。

[88]清·张伯行《居济一得》卷六《治河议》。

[89]明·王琼《漕河图志》卷一《漕河·山东汶上县》。

[90]清·张伯行《居济一得》卷二《南旺分水》。

[91]《行水金鉴》卷一百二十一。

[92]《行水金鉴》卷一百十六引《北河续记》。

[93]清·陆燿《山东运河备览》卷五《蜀山湖》。

[94]清·陆燿《山东运河备览》卷五《蜀山湖》。

[95]明·万恭《治水筌蹄》二《运河》。水利电力出版社,1985年。

[96]据《明史》卷七十九《食货志·漕运》记载:“由是海、陆二运皆罢。唯存遮洋船,每岁于河南、山东、小滩等水次(仓)兑粮三十万石。十二输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输蓟州。”据此可知,所谓罢海、陆运,只是对北京的漕运而言,对于河北前线的军运,并未停止海运。

[97]陈瑄字彦纯,庐州合肥人。洪武年间,曾在川、滇平百夷反叛有功,任四川行都司都指挥同知。建文末,燕王发兵南下,调任右军都督佥事,总督长江水师,防御燕兵渡江。但燕兵至浦口时,陈瑄率舟师迎降燕王。明成祖即位后,赐爵为平江伯,并赐诰券,可以世袭,故史称平江伯。一生中总督漕运事务三十年,对漕运规划和制度建立均有贡献。明朝漕运多遵其遗制。

[98]参考《历史地理》第六辑,邹逸麟先生《淮河下游南北运口变迁和城镇兴衰》一文的插图,进行择要改动后绘成。

[99]泗水的下游称为清河,清河在入淮前分汊为二:在东的为主流,其入淮口称为大清口,黄河夺泗南下,就是从大清口入淮的;在西的为汊流,其入淮口称为小清口。明嘉靖年间,黄河南下水势有变,入淮处从大清口西移至小清口。

[100]关于板闸,历来有两种说法:一说它就是移风闸,依据是《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万历五年下文“板闸即故移风闸也”,意即移风闸毁坏后重建成板闸的。另一说它是上述四闸以外增建的一闸,依据是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十册《淮安》引《淮南水利考》说:“板闸去府西十里,永乐十四年平江伯建,其时以四闸不能节水,仓猝建木闸,次年乃甃以石,乡人仍呼板闸云。”因后说似合乎情理些,故本书采用后说。

[10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十册《淮安》引《淮南水利考》。

[10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十册《淮安》引《淮南水利考》。

[103]《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04]《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05]《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06]《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07]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二十三《高邮州·新开湖》条。

[108]高家堰即今洪泽湖大堤。相传为东汉建安五年(200年)广陵太守陈登所建,名为捍淮堰,用以防止淮河洪水的东泻。曹魏时期的邓艾,早年在两淮地区屯田时曾重修捍淮堰。如今的洪泽湖大堤,主要为明朝万历年间潘季驯所建。当时名为高家堰,分两期建成。先建成内衬桩板为骨架的土堤,长一万〇八百余丈(约合30多千米),高约一丈(约合3米)。两年后,又在土堤外包砌花岗岩石块,使堰体更加坚固,可以抵御洪水的冲击。清康熙年间,高家堰向南延伸至今洪泽区蒋坝镇,全长约60千米,堰高增至二丈(约合6米)左右。新中国建立后,对高家堰进行了改造并延长至67千米,成为防止淮河洪水进入苏北地区的有力屏障。民间有谚云:“倒了高家堰,淮扬二府不见面。”

[109]明·胡应恩《淮南水利考》,载《天下郡国利病书》第十册《淮安》;又见明王琼《漕河图志》卷二《诸河考论·诸湖》。

[110]明·胡应恩《淮南水利考》,载《天下郡国利病书》第十册《淮安》;又见明·王琼《漕河图志》卷二《诸河考论·诸湖》。唯月河长度为三十里。两条记载有此不同,录以备考。

[111]清·乾隆《淮安府志》卷六《运河》。

[112]清·乾隆《淮安府志》卷六《运河》。

[113]清·乾隆《淮安府志》卷六《运河》。

[114]清·乾隆《淮安府志》卷六《运河》。

[115]《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16]清·乾隆《淮安府志》卷六《运河》。

[117]《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18]《明史》卷二百二十一《王廷瞻传》。

[119]清·乾隆《淮安府志》卷六《运河》。

[120]《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21]根据明代古籍:王琼《漕河图志》卷之一图十一绘制,此书为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

[122]明·王琼《漕河图志》卷一《漕河·直隶江都县》。

[123]《天下郡国利病书》第十二册《扬州·仪瓜工部分司志》。

[124]清·道光《重修仪征县志》卷十《河渠志·水利》。

[125]清·道光《重修仪征县志》卷十《河渠志·水利》。

[126]清·傅泽洪《行水金鉴》卷十七。

[127]明·王琼《漕河图志》卷二《诸河考论·诸湖》。

[128]嘉庆《重修扬州府志》卷八《山川·白塔河》。

[129]明·王琼《漕河图志》卷二《诸河考论·诸湖》。

[130]《明史》卷八十三《河渠志·黄河上》。

[131]清·傅泽洪《行水金鉴》卷一百十三引《明世宗实录》。

[132]《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33]《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34]《明史》卷八十三《河渠志·黄河上》。

[135]《明史》卷八十三《河渠志·黄河上》。

[136]《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37]《明史》卷八十三《河渠志·黄河上》。

[138]《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39]《明史》卷八十三《河渠志·黄河上》。

[140]《明史》卷二百二十三《朱衡传》。

[141]《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42]清·傅泽洪《行水金鉴》卷一百十七引《明穆宗实录》。

[143]清·康基田《河渠纪闻》卷九《明世宗嘉靖四十五年》按语。

[144]《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45]清·傅泽洪《行水金鉴》卷一百十七,引《明世宗实录》。

[146]《明穆宗实录》卷三十一《隆庆三年四月丁丑》。

[147]《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48]《明经世文编》卷二百九十七《翁司空奏疏·论河道疏四》。

[149]明·傅希挚《开泇河疏》,载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四十一册,第三百四十六页。

[150]明·潘季驯《河防一览》卷六《万历三年工部覆止伽河疏》。

[151]《明穆宗实录》卷六十六《隆庆六年二月戊子》。

[152]《明史》卷八十四《河渠志·黄河下》。

[153]《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

[154]《明史》卷八十五《河渠志·运河上》为“凿都山石”;这里据李化龙的后继者曹时聘《伽河善后事宜疏》,载《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三十二《曹侍郎奏疏》改为“凿郗山石”。

[155]明·曹时聘《泇河善后事宜疏》载《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三十二《曹侍郎奏疏》。

[156]明·李化龙《请开伽河酌浚故道疏》,载台湾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四十一册,第三百四十七页。

[157]参考《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七册(明时期)第47~48页地图绘制。

[158]《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国用二·宪宗成化七年》。

[159]《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国用二·宣宗宣德六年》。

[160]《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国用二·世宗嘉靖元年》。

[161]《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国用二·隆庆元年》。

[162]《续文献通考》卷三《田赋二·世宗嘉靖三年》。

[163]明·陆树德《民运困极疏》,载《明经世文编》卷二百九十一。

[164]明·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载《明经世文编》卷三百九十七。

[165]明·陆树德《民运困极疏》,载《明经世文编》卷二百九十一。

[166]明·张栋《国计民生交绌敬伸末议以仰俾万一疏》,载《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三十八。

[167]《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志·俸饷》。

[168]《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志·俸饷》。

[169]《明史》卷九十三《兵志三》。

[170]明·陆树德《民运困极疏》载《明经世文编》卷二百九十一。

[171]潘季驯《河防一览》卷一《敕谕》。

[172]《明神宗实录》卷七十六《万历六年六月》。

[173]这里所列潘季驯治理两河工程的成就,引自贾征《潘季驯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174]参见《大明会典》卷二十七《会计三·漕运》。

[175]《明史》卷九十《兵志·卫所》:“宣德五年,从平江伯陈瑄言:以卫官职漕运,东南之卒由是困。”

[176]明·王宗沐《乞优恤运士以实漕政疏》,载《明经世文编》卷三百四十三。

[177]明·王宗沐《乞优恤运士以实漕政疏》,载《明经世文编》卷三百四十三。

[178]明·王宗沐《乞优恤运士以实漕政疏》,载《明经世文编》卷三百四十三。

[179]《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宋礼传》。

[180]明·万恭《治水筌蹄》卷二《运河》。

[181]《明宣宗实录》卷五十五《宣德四年六月》。

[182]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三十四《漕挽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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