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阶段自建炎元年(1127年)至绍兴八年(1138年),其间处于战乱状态。因高宗到处逃窜流亡各地,加上金兵不时南下袭击,战争此伏彼起,时断时续。因此,这一阶段的漕运不能按原有的岁运定额有序地进行,主要服务于军事行动的需要,哪里有战事,粮饷、物资就往哪里运。例如,建炎元年(1127年)七月间丙申诏:
诸路纲米,以三分之一输“行在”,其余悉输京师。先是,汴河上流为盗所决,闭塞久不合,纲运不通。[130]
这道诏令是在高宗即位后不久颁发的。所谓“行在”,当是指高宗所在的南京应天府(今河南商丘)。京师即开封。开封在上一年十一月为金兵攻陷,但陷而不占,在向宋朝勒索去大量的金、银、帛和骡马后北撤,因此开封还在宋朝手中。上引诏令的意思是说:将三分之一的粮食运送至商丘,将三分之二的粮食运送至京师,用以接济在开封的宋军,其中包括不日率军进入开封城的老将宗泽所部宋军。但是,由于汴河上游遭到人为决堤破坏,至京师的纲运已经不通,因此当时不得不在途中卸粮,改用陆运方式向开封运粮,十分艰难。建炎二年(1128年),诏令:
二广、(荆)湖南北、江(南)东西纲运,输送平江府(注:即苏州)。京畿、淮南、京东西、河北、陕西及三纲输送“行在”。[131]
又诏:
二广、(荆)湖南、北纲运,过两浙(允)许输送平江府。福建纲运过江(南)东、西(路),亦许输送江宁府。[132]
当时,南京应天府受金兵进逼,高宗已自应天府南幸扬州,因此上引诏令中的“行在”,当是指扬州。又,在北宋实行转般法漕运时,当时江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两浙路以及二广、福建等路的纲运,也都实行转般法,分别在平江府(今苏州)和江宁府(今南京)建有转般仓,因此上引诏令中有送平江府和江宁府卸粮入仓的指示。(www.xing528.com)
建炎三年(1129年),南宋朝廷又诏:
诸路纲运,见钱并粮输送建康府户部,其金、银、绢、帛并输送“行在”。[133]
当时朝廷在建康府(今南京市)设置临时办公场所,所以户部在建康府。但“行在”不知是指何处?因是年二月,金朝骑兵到达扬州城外,高宗匆忙出扬州南门至长江北岸的扬子桥,金兵轻骑追至扬子桥时,高宗已渡江。高宗至镇江后召集文武官员商议去、留问题,都认为隔江有金兵出没,镇江不可留。于是高宗启程南下,在平江府小住并部署守军后,又南下经秀州至杭州。风尘仆仆,几天换一个地方。因此,所谓“行在”,当是指高宗小住过的这些地方。
绍兴初,因地制宜以两浙之粟供“行在”,以江东之粟饷淮东,以江西之粟饷淮西,荆湖之粟饷鄂、岳,荆南量所用之数责漕臣将输,而归其余于“行在”。钱帛亦然。[134]
从这道诏令可以看出,南宋到了绍兴年间,朝廷在部署漕运工作方面,已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这一原则就是结合防区地理位置,分片就近供应军粮的做法,后来,宋金达成和议,在双方以淮河为界长期对峙的形势下,南宋的漕运工作,基本上都是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的。
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提出,即漕运所用的人与船问题。唐朝的刘晏,雇佣民工驾驶官方漕船,民工的积极性很高,安全事故很少发生。北宋熙宁年间,薛向奉命实施均输法,开创性地雇佣民工民船参与部分漕运,运输效率大为提高,屡禁不止的盗窃官粮现象得以杜绝。这是有偿利用民力进行漕运的成功实例。可是,南宋前阶段的漕运,强征民工民船参与。民工受尽辛劳,船只也受到损伤,却无分文收入,因此抵触情绪很大。据史书记载:“雇舟差夫,不胜其弊。民间有自毁其舟、自废其田者。”[135]以服役为名,无偿利用民力,虽可节省朝廷开支,但会激起民怨,失去民心。因此南宋朝野有识之士,不断呼吁改革漕运制度。绍兴五年(1135年),时任两浙转运使的李迨就是其中一个,他上书朝廷说:“祖宗都大梁,岁漕东南六百余万斛,而六路之民无飞挽之扰,盖所运者官舟,所役者兵卒故也。今驻跸浙右,漕运路程不若中都之远,而公私苦之,何也?以所用之舟大半取自民间,往往凿沉船以避其役。如温、明、虔、吉州等处所置造船场,乞委逐州守臣措置,募兵卒牵挽,使臣管押,庶几害不及民,可以渐复漕运旧制。”[136]朝廷采纳了他的意见和建议。命工部具体办理。这使南宋后一阶段的漕运得到了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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