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发货装船、督促漕船按时启程以及漕运途中进行巡检、监押之职。宋初,漕船的编队航行沿用唐朝刘晏时的做法,即以十艘漕船组成一个船队,称为一纲,故漕运又称纲运。每纲派遣一名人员随船出发,一路进行监察,称为押纲。当时的押纲人员,都是由各地州县官府以服役为由,指派当地大户(包括地主、士绅等)进行押纲。后来,由于押纲人员监管不力或干脆与漕卒串通一气,在途中盗窃官粮、官物,并且形成普遍现象。真宗大中祥符年间,李溥担任江淮等路发运使,针对这种盗窃现象进行了改革,“并三纲为一,以三人共主之,使更相司察”[114]。由于改革的效果很好,在“大中祥符九年初,运来一百二十五万石,才失二百石”[115]。从此,一直以三十只漕船组为一纲,由三人押运,成为宋朝的定制。
还在以十船为一纲时期,押纲人员在漕运途中,为了保障人、船、物的安全并按时到达目的地,一路上既要防范盗窃行为,又要应付随时到来的各种风险不测,可谓是提心吊胆,神经高度紧张。因为王法规定,漕运途中如有闪失,唯押纲人员是问,特别是粮、物被盗窃或漕船翻沉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均由押纲人员负责赔偿。虽然朝廷赋予押纲人员各种约束漕卒不轨行为的权力,对于那些不服管教的漕卒,必要时甚至可以行使杖罚的权力;但是当时的押纲人员多为乡村民户,既不具备应付各种不测的能力,也不善使用手中的权力。而那些水手、篙工和漕卒,多属社会上的老油子,很难进行约束。因此一些乡村大户视押纲为畏途,纷纷避而远之。朝廷知道这种情况后,曾三令五申制止地方官府强人所难指派乡村民户进行押纲。例如,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太宗诏令:“牙吏部送,勿复扰民。”[116]所谓牙吏,当是指一些低级武官。由于当时一些官府并未按诏照办,而仍然我行我素,于是,宋太宗又在太平兴国八年(983年)九月十三日再下诏令,这道诏令可谓一针见血,切中要害:
帝曰:诸道州府多差部内有物力民户,充军将部押钱帛、粮斛赴京,此等民户乃乡村之民,而篙工、水手及牵驾兵士,皆顽恶无籍之辈,岂斯人(注:指担任押纲的民户)可擒制耶?侵盗官物为不法者十有七八,及其欠折(注:指所受损失)但令主纲者填纳(注:指如数赔偿),甚无谓也。亡家破产,往往有之。乃诏自今荆湖诸州纲船,令三司相度合销人数,依江淮例,差军将、军大将管押,其江淮、两浙诸州一依前诏,不得差大户押纲。[117]
这道诏令,对于荆湖南、北两路州县的服役民户来说,有如久旱之及时雨,从此可以解脱多年来承受押纲的沉重负担和担心被指派押纲的心理压力。诏令中提到的军将、军大将,乃是宋朝特有的一些低级别的职业武吏。雇佣这些职业武吏担任押纲,明显要比服役民户押纲合适得多,也有利得多,从而使漕运途中的盗窃官粮、官物现象大为减少。但是,漕运路途,跨越南北,千里迢迢,要想在旷日持久的航运途中,确保所运载的粮食、物资不变质、不损坏、不缺少,那是难以做到的,何况还有预想不到的风险和事故,随时随地会发生。因此,当时有不少军将或军大将,因在押纲时发生人为因素的事故,依法赔偿而导致倾家荡产或鬻女卖妾的情况并不鲜见。这里,可以信手拈来二例:
王荆公知制诰,吴夫人为买一妾……安石曰:汝谁氏?曰:妾之夫为军大将,部米运失舟,家资尽没犹不足,又卖妾以偿。公愀然曰:夫人用钱几何得汝?曰:九十万。公呼其夫,令为夫妇如初,尽以钱赐之。[118]
这是当时人记的当时事,真实可靠,很能说明问题。下面一例,也是采自宋人的笔记:(www.xing528.com)
冯京字当世,鄂州咸宁人。壮年无子,将如京师,其妻授以白金数笏,曰:君未有子,可以此为买妾之资。及至京师,买一妾,立券偿钱矣。问妾所自来?涕泣不肯言,固问之,乃言:其父为官,因纲运欠折,鬻妾以为赔偿之计。遂恻然不忍犯,遣还其父,不索其钱。及归,妻问买妾安在?具告以故。妻曰:君用心如此,何患无子。[119]
以上二例,都反映了当时因押纲赔偿而卖妾鬻女的悲惨遭遇。所幸都碰到了好人,诚为不幸中的大幸。由此看来,在纲运途中,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要由押纲人员负责赔偿的政策,如果不加以改变的话,那么,无论是谁担任押纲,都有带来悲惨遭遇的可能。但话又得说回来,朝廷一旦改变政策,放宽赔偿制度,则漕运途中官粮、官物的被盗窃,将成为无底洞,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徽宗政和年间,因难觅押纲人员,改用招募方式公开招募,即“许本路募第三等以上有物力土人(指当地的小地主、富农等)管押”[120],并放宽赔偿政策,规定“管押万石纲至京,欠折及一分五厘,计米一千五百石,才得杖罪”[121]。结果是,“有物力自爱之民多不应募,唯无赖子弟……及兵梢奸猾者,使亲属应募”[122],冒名顶替混入押纲队伍进行押纲;并钻政策空子,互相勾结,明目张胆地盗窃官粮。只因每次盗窃的数量不超过治罪的规定界限,而又不能对他们治罪,使国家白白地蒙受损失。所以在实行了一段时间的招募方式和放宽赔偿制度后,旋即终止。
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主政实行变法,废除了由民户服役押纲的制度,改行代役法。所谓代役法,就是由朝廷出钱雇人代役押纲,所雇之人,一般多为军将或军大将。元丰二年(1079年)十月二十七日,神宗下诏实行新的押纲制度,规定汴河漕运的押纲人员,“以七分差三班使臣(注:即内殿承制官、供奉官、殿直官等低品武阶官员的总称),三分差军大将、殿侍”[123]。但这一制度实行的时间不长,随着神宗的去世而停止。
纵观北宋时代的押纲历史,初期普遍实行服役民户押纲;后来则主要以军将、军大将押纲;其间也曾一度派遣三班使臣、衙前差役等进行押纲以及招募民间人士进行押纲,但为时甚短。实行时间最长、效果较好的是军将或军大将押纲。所以徽宗崇宁年间的刑部尚书王能甫说:“国家仰给诸路,纲运全赖军大将管押。”[124]对于军将、军大将来说,长期从事押纲工作,难免会碰到一些意外的责任事故,进行赔偿的风险很大;但是,他们除了应得的报酬外,还有其他许多好处,诸如:可以在押纲期间争取立功,以获得晋升的机会;按宋朝规定,在纲运中押纲人员可以挟带少量商品私货,并享有免查、免税等特权,因而容易发财致富等等。正是有着这些好处,所以甘冒倾家荡产进行赔偿的风险,乐于从事押纲的军将和军大将,始终大有人在。
综上所述,北宋时君臣都重视漕运工作,加上运河工程技术的巨大进步,并建有一套完善的漕运管理制度,因此创造了我国历史上漕运量的最高纪录,也使我国古代漕运事业的发展达到鼎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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