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路一级的财政和物资上供机构。宋初,为贯彻强干弱枝的基本国策,在收编各路节度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又在各路设置转运司,负责各州县的赋役征调和物资上供事务,以包揽各路财赋的权力。当初,宋朝设置转运司的初衷,是为了从源头上切断地方势力的经济来源,以防止唐末五代时地方藩镇割据局面的再现;因此朝廷曾下令各路转运司:“凡金帛以助军实,悉送都下,无得占留”[105]。宋朝的地方势力,由于经济来源被切断,所以始终不成气候,这是宋初政治上成功的一着。随着北宋政权的巩固,各路转运司的工作方针,也从当初切断地方势力经济来源转变而为中央政府提供经济来源。大量的粮食、物资从各路特别是东南六路源源不断地漕运到京师,保持着每年六百万石的上供定额,最多时还突破定额达到每年八百万石,其上供数量之大,超过了我国历史上的任何一朝。之所以能取得如此优越的成绩,与当初在各路设置转运司(主要是东南六路的转运司)所分不开的。
在宋朝的漕运文献中,发运司和转运司出现的频率很高,而且往往同时出现,极易造成概念上的混淆。那么,这两个机构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据宋人的回答是:“以发运司总其纲条,以转运司斡其岁入。”[106]意思是说,在北宋的漕运工作中,转运司将本路各州县的赋税按定额征收上来,并在规定期限内运送至发运司指定的地点;而发运司在转般法实行代发制度前,主要是督促东南各路按规定将粮食、物资运送到指定地点的真州或扬州入仓,再组织漕卒将粮食、物资从仓库取出运送到楚州或泗州,换用吃水较浅的汴船将粮食、物资运送至京师。很明显,当时两者之间的关系只是一项工作中的两个环节,彼此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完全是平等的关系。但在转般法实行代发制度后,情况发生变化,由于发运司的权力得到扩大,除了原有的工作外,还增加了在丰歉地区之间进行调剂的工作,即有权在歉收地区折价纳钱,再到丰收地区籴粮代发,以此保证每年漕运定额的完成。发运司为确保漕运任务的如期完成,对于各路粮食、物资的上供时间作出严格规定:
诸路转运司上供未至发运司者,岁分三限:第一限自十二月至二月,第二限自三月至五月,第三限自六月至八月。违限不至,则发运司以所籴米代之,而取值于转运司几倍本路实价,转运司米虽至而出限一日,辄不得充数。[107]
这样严格的规定,发运司的权威就凌驾于各路转运司之上,在客观上使两者之间出现了不平等的关系。导致在仁宗皇祐年间,一度规定东南六路的转运司隶属于发运司,后来发觉这种做法不符合组织原则,随即取消。
总之,发运司是因漕运需要而设置的,其地位的高低和机构的存废,决定于采用何种漕运方式。例如,在实行转般法漕运时,发运司的地位十分重要,工作也十分繁忙;而在北宋末年实行直达法漕运时,则就不需要发运司这一中间环节,发运司也名存实亡。转运司则不同,它是各路负责赋税征收、物资上供以及吏事监察等工作的常设机构,属于宋朝政权的组成部分。就漕政方面而言,不论实行何种漕运方式,都少不了它的参与,特别是在实行直达法漕运时,它的地位更为重要,事务也更为繁忙。因此,转运司是不可能出现被撤销或名存实亡现象的。(www.xing528.com)
转运司设转运使、副使和判官等职官,但这些职官并非统一设置,而是根据需要来设置的,于是有的转运司只设转运使、副使,而无判官;有的转运司只设转运使、判官,而无转运副使;也有的转运司,只设转运副使、判官,而转运使空缺。另外,这些职官的设置时间也有先后之分,如转运使的设置,最早是在宋初太祖乾德元年(963年),当时称勾当某路水陆计度转运事,官秩高的,称为某路计度转运使,后来就简称为转运使。转运判官的设置,最早是在太祖开宝六年(973年),当时广南东、西两路(今两广及海南岛一带)地区刚入宋朝版图,朝廷任命徐泽为广南路转运判官。转运副使则是在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才开始设置。真宗时,每当大规模用兵,还临时设置随军转运使,负责军需粮草的供应,事毕即撤销。不过,这与地方上的各路转运使无关。[108]
转运使是转运司的最高长官,虽说是主掌一路财赋之官,但一路的财赋内容很多、范围很广,诸如所辖州县赋役的征调,摘山、煮海、鼓铸之利的敛收,粮食、物资的储积与检查,上供物资和漕运的组织,各种账籍的稽考等,一路诸事无所不总。除此之外,还要定期进京面奏本路各方面的情况。据记载,太宗至道三年(997年)七月,曾下诏令:“天下物宜,民间利病,唯诸路转运使得以周知。可令更互赴阙,朕将延见询问之”[109]。就是说,各路转运使要轮流进京向皇帝面奏本路情况,并回答垂问。更有甚者,仁宋“庆历三年,诏诸路转运使并兼按察使,每岁具官吏能否?先是欧阳修请遣使按察官吏,贾昌朝言:可由转运使以按察官吏,故令兼而领之”[110]。将考察地方官吏的工作,也加在各路转运使的头上。据此可知,宋朝的各路转运使,不仅是主掌一路财赋的地方业务官,而且是全面负责本路工作的地方行政官,权力很大,地位重要。因此,《宋史·职官志》关于转运使所列出的职掌内容是:“掌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账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111]
除了上述发运司、转运司等漕运管理机构外,还有排岸司、催纲司、拨发司等机构,都是工作人员多、直接为漕运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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