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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建全环境法律体系,助力建设美丽中国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政府为主导,在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上有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初具规模的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从法律层面逐步规范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为生态文明发展之路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法律文件的颁布和实施表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也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已纳入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此外,在环保法律体系的系统化、生态法治的落实、环保教育与宣传等方面仍有待加强。

逐步建全环境法律体系,助力建设美丽中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政府为主导,在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上有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初具规模的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从法律层面逐步规范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为生态文明发展之路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环境立法方面,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体系主要以宪法为基础,由环境保护基本法、单行法、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等组成,架构较为完善,但还存在诸多问题。从发展历程来看,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时增加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等内容,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1979年颁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些法律文件的颁布和实施表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也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已纳入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确定植树造林和绿化祖国是全体人民的义务;同期先后出台若干环境单项法,环境保护法律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已颁布的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土地保持法》(1991)、《电力法》(1995)、《煤炭法》(1996)、《气象法》(199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等多已重新修订。在环境执法方面,我国环境执法体系涉及部门较多。“统一监管、分工负责”是我国目前环保法明确规定的管理体制。由于环境执法涉及部门较多,协调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从纵向看,环境执法主体容易受地方政府制约。为了加强中央政府的领导、推动和监督作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提出要构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环境监察体制。尽管当前已有不少相关环保律法,但生态环境工作效率不高,行业企业违规排污、破坏生态等现象屡禁不止,呈现许多新问题,这与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惩处不够合理、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环境问题执法监管不到位等紧密相关。此外,在环保法律体系的系统化、生态法治的落实、环保教育与宣传等方面仍有待加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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