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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接近权的突破与新媒体概论(第2版)

更新时间:2025-01-19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的传媒接近权包括在媒体上刊发新闻作品、文艺和学术作品、在广播电视媒体上参与娱乐节目和媒体发起的社会活动等。而狭义的传媒接近权则是指作为信息接收者的公民有权接近和利用媒体发表自己的主张、意见,有权要求媒体刊登或播放意见、广告、声明,有权要求媒体刊登自己想要传播的信息。媒介接近权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传媒必须向受众开放。

新媒体的出现造就了新型的公众——网络公民。传统媒体时代,大众媒体与公众的关系是生产与传播的线性关系,虽然相比以前,媒介已经带来了很大的自由,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媒体的兴起,为公民实现这一基本权利提供了新的空间。

广义的传媒接近权包括在媒体上刊发新闻作品、文艺和学术作品、在广播电视媒体上参与娱乐节目和媒体发起的社会活动等。而狭义的传媒接近权则是指作为信息接收者的公民有权接近和利用媒体发表自己的主张、意见,有权要求媒体刊登或播放意见、广告、声明,有权要求媒体刊登自己想要传播的信息。

1967年,美国学者J.A.巴隆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接近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首次提出了“媒介接近权”的概念。1973年,他又出版了《为了谁的出版自由——论媒介接近权》一书,对这个权利概念进行了系统论述。巴隆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出版自由”所保护的是作为一般社会成员的受众的权利,而不是传媒企业的私有财产权;在传播媒介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广大受众越来越被排斥在大众传播媒介之外的今天,已经到了“必须把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归还给它的真正拥有者——读者、视听众”的时候了。媒介接近权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传媒必须向受众开放。从传播学角度,受众接近权的强调意义深远。一是将人自身权利引入传播学当中,体现一种文化进入大融合时期的人文主义原则,做到了传播以人为主体为起点向整个传播过程扩散,使得传播过程人性化。二是有利于提高传播效率,加强了反馈这一环节,提高了传者与受众之间的信息互动,使传播者的传播更好地满足需要,更充分地被接受。要建立畅通的反馈渠道,就必须保证受众的媒介接近权,使受众可以对媒介的报道进行纠正或补充。三是推动媒介环境的自我完善。(www.xing528.com)

新媒体的出现为媒体接近权的实现提供了全新的契机。传统媒体时代,无论是报纸的版面还是栏目资源的稀缺,决定了只有极少数公众来信和来电才能被传统媒体采纳并刊播。新媒体则依靠数字化平台,克服了原先的容量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信息得以海量传播,冲破了广播电视的单向传播与不可重复性,使得公众广泛参与和交流成为可能。国外一些学者用Technological Empowerment一词来分析互联网使用的政治社会影响,国内学者郑永年首次在其著作中将这个英语翻译为“技术赋权”。他们研究的焦点在于互联网对国家、政府和公民权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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