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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四古本《老子》考证与释义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下來考察《老子》成書之後,時代最爲接近的戰國秦漢時期對第36章上下兩段諺語的引用。本文在下一節將指出,老子雖然借用了這條諺語,但作出的解釋其實是超越權論的,而《韓非子·喻老》的解釋和《韓非子·説林上》利用《周書》所作解釋一樣,都用到了具體的現實政治中。但事實上,這樣的解釋秦漢之際影響巨大,成爲主流。

出土四古本《老子》考证与释义

接下來考察《老子》成書之後,時代最爲接近的戰國秦漢時期對第36章上下兩段諺語的引用。先來看上段諺語。

越王入宦于吴,而觀之伐齊以弊吴。吴兵既勝齊人于艾陵,張之于江、濟,强之于黄池,故可制於五湖。故曰:“將欲翕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强之。”晉獻公將欲襲虞,遺之以璧馬;知伯將襲仇由,遺之以廣車。故曰:“將欲取之,必固與之。”起事於無形,而要大功於天下,是謂微明。處小弱而重自卑謂損弱勝强也。(《韓非子·喻老》)

不用説,這是通過越王勾踐滅吴國、晉獻公滅虞國、知伯滅仇由國三個歷史故事,説明想要得到什麽必須先付出什麽的道理。然後以《老子》之言“將欲翕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强之”、“將欲取之,必固與之”作爲佐證。而且還提到了“微明”和“柔弱勝剛强”,那就是“起事於無形,而要大功於天下,是謂微明”和“處小弱而重自卑謂損弱勝强也”。但這樣的解釋,是不折不扣的權謀論,即爲了達到某個政治目的而事先以卑弱的姿態做些犧牲與付出是正常而合理的,爲了達到某個政治目的有必要在常人看不透的地方建立起因果關係,讓事物按照自己預想的方向發展(即所謂“起事於無形,而要大功於天下”)。本文在下一節將指出,老子雖然借用了這條諺語,但作出的解釋其實是超越權謀論的,而《韓非子·喻老》的解釋和《韓非子·説林上》利用《周書》所作解釋一樣,都用到了具體的現實政治中。因此,《韓非子·喻老》看似在解釋《老子》,其實利用的還是古之諺語的原意。這和黄老道家要把《老子》當作一種可以立竿見影付諸實踐的政治哲學有很大關係。

戰國秦漢時期對第36章下段諺語的引用非常多。但基本上也是從權謀的方向展開的。《韓非子·喻老》中有:

勢重者,人君之淵也。君人者,勢重於人臣之間,失則不可復得也。簡公失之于田成,晉公失之於六卿,而邦亡身死。故曰:“魚不可脱於深淵”。

賞罰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則制臣,在臣則勝君。君見賞,臣則損之以爲德;君見罰,臣則益之以爲威。人君見賞,則人臣用其勢;人君見罰,人臣乘其威。故曰:“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韓非子》特别强調君主不能失勢。這裏把君主比作勢重之淵,而把田成、六卿等篡奪或瓜分君位的人比作將勢重之淵據爲己有的人。張富祥根據《韓非子》這段話,認爲“脱”字應該讀爲脱佚、脱縱或逃脱、逃逸,並且在句中是使動用法,“魚不可脱於淵”的意思是不可使大魚逃到深淵中去,使之佔據深淵,與解釋爲脱離恰好相反,我們認爲是很有道理的,不然難以説通。但《老子》中的“魚不可脱於淵”恐怕並不是這個意思,因爲如上節所示,作爲古諺的“察見淵魚者不祥”、“知淵中之魚者不祥”並没有“不可使大魚逃到深淵中去”的意思,而是“看出隱藏於深淵中的魚不是好事”的意思,因此《老子》中的“脱”還是應該當“脱離”解釋,即不可以讓那條隱藏的魚脱離深淵,使之暴露出來。韓非子爲了印證自己强化君主權勢的政治哲學,也是爲了配合下文的“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而對老子原意作了有意識的改造。使得“淵”變成了象徵“勢重”的意象。

《韓非子》對“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的解釋,完全遵循上述維護君主集權的政治哲學,原來古諺中並不明確何指的“利器”,在他這裏成了“賞罰”二柄,君主如果失去專制“利器”(賞罰)的權勢,那麽就有被臣下架空的危險。

在《韓非子·内儲説下》中,韓非子也對這兩句作出過説明,意思是完全一樣的:

權勢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爲百。故臣得借,則力多;力多,則内外爲用;内外爲用,則人主壅。其説在老聃之言失魚也。

勢重者,人主之淵也;臣者,勢重之魚也。魚失於淵而不可復得也,人主失其勢重於臣而不可復收也。古之人難正言,故托之於魚。(www.xing528.com)

賞罰者,利器也。君操之以制臣,臣得之以擁主。故君先見所賞,則臣鬻之以爲德;君先見所罰,則臣鬻之以爲威。故曰:“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從中可以看出,無論是“魚不可脱於淵”還是“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他都是從“權勢不可以借人”角度出發去論證的。因此有用“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去綁架“魚不可脱於淵”之嫌,把“淵”和“利器”對應了起來,而按照句式,本該“魚”和“利器”相對應才對。值得注意的是,“老聃之言失魚”、“魚失於淵而不可復得也”中的“失”正相當於“脱”,如果當作“遺失”、“丢失”就很難理解,因爲丢失權臣豈不正合意圖專制之君的心意?所以張富祥認爲在《韓非子》這裏,“失”等同於“佚”或“逸”,也是脱縱之義,我們深表贊同。

總之,韓非子對這兩句話作了飽含“權謀論”色彩的解釋,雖然第一句和古諺本意有很大不同,但爲“權謀論”服務這一點和古諺並没有什麽兩樣。之所以引《老子》而不直接引用古諺,和《老子》在戰國中後期已經産生很大影響有關。如下節所要論證的那樣,這樣的解釋深受時代環境以及黄老道家的影響,力圖把《老子》轉化爲一種統治之術,其實並不符合老子本意。但事實上,這樣的解釋秦漢之際影響巨大,成爲主流。例如《淮南子·道應訓》記載:

昔者,司城子罕相宋,謂宋君曰:“夫國家之安危,百姓之治亂,在君行賞罰。夫爵賞賜予,民之所好也,君自行之;殺戮刑罰,民之所怨也,臣請當之。”宋君曰:“善。寡人當其美,子受其怨。寡人自知不爲諸侯笑矣。”國人皆知殺戮之專,制在子罕也,大臣親之,百姓畏之,居不至期年,子罕遂却宋君而專其政。故老子曰:“魚不可脱于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這裏舉出宋國君主讓出賞罰之權,結果被國相司城子罕控制國家的歷史故事,來説明權勢對於君主的重要性。最後引用了《老子》,其解釋路綫和《韓非子》一脈相承,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魚”已經從《韓非子》大臣之比喻,變成賞罰之比喻,這樣就不用像《韓非子》那樣,要把“脱”、“失”解釋爲魚(權臣)的縱逸於淵,而只要解釋成君主要牢牢掌握賞罰之炳,不能脱手即可,同時也和“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完全配合起來,後世的解釋很多都是由此而來的。

這段故事以及對《老子》的引用也見於《韓詩外傳·卷七》和《説苑·君道》,内容大同小異,故不在此一一具引。這説明從權謀論角度理解《老子》第36章下段,在當時影響極大。例如河上公注是這樣解釋的,“魚脱於淵,謂去剛得柔,不可復製也。”[17]顯然這裏“魚”代表“剛”,是被“柔”所控制的,“魚”一旦反過來“去剛得柔”,就“不可復製”,無法控制了。“利器〔者,謂〕權道也。治國權者不可以示執事之臣也,治身道者不可以示其非人也。”[18]雖然區别了“治國權者”和“治身道者”,但把“利器”釋爲權道,説君主不能示權道於執事之臣,與《韓非子》等無異。王弼也從“刑”的角度比照“魚”和“利器”,“示人者,任刑也。刑以利國,則失矣。魚脱於淵,則必見失矣。利國〔之〕器而立刑以示人,亦必失也”。[19]

比較奇特的是《莊子》的引用。《莊子·胠篋》有這樣一段記載:

聖人不死,大盗不止。雖重聖人而治天下,則是重利盗蹠也。爲之斗斛以量之,則並與斗斛而竊之;爲之權衡以稱之,則並與權衡而竊之;爲之符璽以信之,則並與符璽而竊之;爲之仁義以矯之,則並與仁義而竊之。何以知其然邪?彼竊鈎者誅,竊國者爲諸侯,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則是非竊仁義聖知邪?……故曰:“魚不可脱于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彼聖人者,天下之利器也,非所以明天下也。故絶聖棄智,大盗乃止。

《胠篋》在《莊子》中反儒家、反政治的傾向最爲强烈。這段話的宗旨在最後兩句,即“絶聖棄智,大盗乃止”,“絶聖棄智”也是對《老子》第19章的引用。[20]莊子明確指出,對於天下而言,所謂的“聖人”以及由“聖人”創設的斗斛、權衡、符璽等制度規範以及仁義聖知等道德規範,就是一種不祥的“利器”,一旦製作出來,非但不能“明天下”,還很快就會被大盗所利用,成爲竊國的工具。這種莊子特有的辛辣諷刺,當然不是權謀論,但實際上還是順着權謀論的思路,只不過從反面作了批判罷了。

值得注意的是,前面所引的典籍中,即使第36章下段兩句都被引用,但往往解釋的重點放在後一句“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因爲這句話的意思並不隱諱,簡單易懂,而比較隱諱的前一句則有多種解釋的可能,但到了後來,仿佛成爲後一句的配襯,意思完全照着後一句的方向去解釋,兩句成了同樣的意思,“魚”不再是古諺中那個不可揭穿的神秘的東西,也變成“利器”的象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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