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颗粒物
建筑物中的颗粒物分为可悬浮性颗粒物以及易附着在墙壁、地面等直径较大的沉降性颗粒物两种。从在大气中的滞留时间和污染对人体的影响这两方面来看,大气污染物中的粒子分为直径在2.5μm以下和直径为2.5~10μm两部分。此外,在工作环境中将直径约在7μm以下的颗粒物归为可吸入性粉尘,不过这种分类法并不适用于居住环境中的室内空气。这是由于,从对人体影响的角度来看,在室内,特别是在存在大量纤维状粒子的居住环境空气中,散布于其中的颗粒物即便是大粒径的粒子,在其沉降之前也存在被吸入人体内的可能。并且,当已经沉降的粒子通过再次飞散而重新回到空气中时,又形成了新的污染源。表1.1.4是将颗粒物按照不同成分进行的分类2);表1.1.5列出的则是更接近于实际情况的分类结果。此外,颗粒物的大小根据粒子的种类有所不同。除了前面提到的沉降性外,测定方法或相关法律标准等也与粒子的大小与一定的联系。图1.1.1是根据不同粒径对粒子进行分类的结果2)。
表1.1.4 悬浮粉尘的分类(入江)
表1.1.5 主要颗粒物(入江)
图1.1.1 与室内污染有关的粒子的大小(入江)
2.气态污染物
室内空气中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气态污染物。表1.1.6为按照不同成分对污染物进行的分类。不过,从日本针对室内环境的研究现状来看,室内气态污染物的分类方法有很多。就缓释性而言,甲醛从广义上可以说是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的一种。但因为其浓度和有害性(刺激性、过敏性)较高,并且检测方法也与一般的VOC有所不同,所以在室内环境中通常都是单独处理。而从性能来看,可塑剂、杀虫剂、防蚁剂虽然不属于某种特定的化合物,但是它们沸点较高,即使浓度极低也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因此也自成一类。另外,恶臭气体的本质是硫化氢或硫醇胺类的化合物,其沸点大多在0℃以下,即使是极低的浓度(多为10×10-9)也会使人体产生不适感,属于《恶臭防治法》的处理对象。恶臭并非来自建材的排放,而是来源于物质的腐烂,通常由人体或动物所产生。大多数VOC的臭气感知限度在数个百万分之一(ppm)~数十个百万分之一(ppm),其中像苯乙烯和乙醛这类的物质也被列入恶臭物质的范畴。同时,虽然氨也是恶臭物质,但是它的感知限度只有1×10-6。此外,镭氡子核虽然也是气溶胶的一种,但由于氡是气态物质,并且又考虑到它所具有的非沉降性,于是便将其归为VOC一类。(www.xing528.com)
表1.1.6 气态污染物的分类(堀雅弘)
丹麦的Melhave等人在EC委员会讨论制定TVOC导则时,提出了根据化学种类的不同对VOC进行分类的方法3)。由于在室内可以检测到的VOC成分通常可以超过数十种,于是就产生了TVOC的表记方式4)。表1.1.73)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VOC。从严格意义上来讲,TVOC是VOC的统计值4),它和∑VOC是不同的。∑VOC是使样本空气通过多孔聚合物等的吸附剂,利用气相色谱仪对被吸附的VOC进行分离定量而得到的。另外,有一种浓度计可以不必将各类VOC单体进行分离,便能够直接地检测出大致的总量值,通常将其称为TVOC。但随着检测方法和VOC组成的不同,该值的换算系数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仅该法仅适用于针对VOC开展相对变化的观测或比较研究。
表1.1.7 VOC的化学分类(堀雅弘)
①除甲醛外。
此外,类似于颗粒物的直径,沸点是VOC在室内环境中分布的影响因素之一。图1.1.2所示5)为甲烷、TVOC和SVOC的成分。
图1.1.2 室内空气中有机物的分类和沸点(堀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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