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位
定理26:聚居的地理位置是由它自身的功能和它在整个聚居系统中所担负的作用决定的。
定理27:聚居的地形位置取决于它的需要和它的规模。
2.规模
定理28:聚居的人口规模取决于它为本身的居民和为整个聚居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和发挥的作用。
定理29:聚居的用地规模取决于它的人口规模、功能,以及它在聚居系统中的作用和它的地形位置。
3.功能
定理30:聚居的功能取决于它的地理和地形位置、人口规模和它在聚居系统中的地位。
定理31:聚居在系统中的地位取决于它的功能、地理位置和人口规模。
定理32:聚居的功能和它在系统中的地位同它的地理和地形位置、人口和用地规模等相互制约。
4.结构
定理33:人类聚居的基本细胞,即人类聚居单元,是一个社区的实体空间表现,这个单元具有正常的功能而不能再分割。
定理34:所有社区,即所有聚居单位,互相联系形成一个等级层次系统。高一级的社区为若干个低一级社区提供服务。
定理35:等级层次的上下联系并不是社区之间唯一的联系,许多其他联系(如在同一层次上的互相联系)也同样可能存在。但就组织结构而言,联系是有等级层次的。
定理36:高一级的社区或功能的出现和存在并不意味着低一级社区或功能的消失。
定理37:每个聚居单位、社区和功能为比它低一级的相应对象提供的服务类型和满意程度,取决于时间一距离和费用一距离指标。
定理38:聚居的总体空间肌理取决于它的基本的聚居单元,即聚居模数,它可以是一座房子或是一个街区的尺寸。
定理39:聚居的空间肌理随尺度的变化而变化。(www.xing528.com)
5.形态
定理40:聚居中的所有部分互相紧密联系的趋向是形成聚居形态的主要作用力(因此多数聚居都呈向心形式)。
定理41:向心力导致城市形态按等效曲线分布——理想情况下是一组同心圆。
定理42:线性力导致聚居中的某几个部分呈线形。在一定条件下经过定的时间,有可能使整个聚居呈线形,但其长度是有限的。
定理43:不确定的力(通常是由地形景观所致)导致聚居呈不确定的形态。
定理44:一个聚居的形态是向心力、线性力和不确定的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定理45:聚居往往在最具吸引力而限制因素最少的地区生长。
定理46:对安全的考虑在一定情况下会超过向心力而成为直接影响聚居形态的重要因素。
定理47:影响聚居形态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形成有序模式的倾向。有序性趋向与向心力构成一对矛盾,向心力使城市呈同心圆状,有序性趋向使城市呈方格网状。
定理48:聚居的最终形态是上述所有的力,即向心力线性力、不确定的力对安全的改变和有序性趋向,以及文化、传统的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定理49:只有当所有这些重要程度不等的力在空间中处于平衡时,聚居的形态才是令人满意的。
定理50:人类聚居的正确形态应当能够最好地表现其内部的人、动物和车辆的所有静态位置和动态活动。
定理51:正确的形态应当表现出每个聚居单位的重要程度、分类和相,应的规模。
定理52:一个聚居或是聚居中任何一部分的密度取决于其上面的作用力。譬如,交通密度取决于把交通吸引人该地区的力,办公区的人口密度取决于产生该地区办公功能的力。
定理53:在正常情况下形成的聚居,其密度随该聚居在聚居系统中的位置和作用而变化,并且是一个有理性的连续变化过程。
定理54:聚居单元为居民提供服务之满意程度,主要取决于聚居的基本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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