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节日体育的载体为活的人,其传承方式往往是传统的“言传身授”,因此具有强烈的“人去艺亡”的特点。就目前中国公布的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状况来看,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人比例仅为2.28%,在这极少数的少数民族节日体育传承人中,其年龄大多位于60~80岁年龄段,其中不乏90岁高龄传承人。少数民族节日体育的传承人衰亡高峰已经出现,且少数民族节日体育项目并没有在青年群体中得到有效的发展与继承。虽然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来控制这种现象的恶化,但就目前国内情况来看,少数民族节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机制仍然不健全,传承人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这是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良性发展的阻碍因素。因此,从法律层面定位传承人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其认定与保护机制是迫切需要的。文化界的实践证明,法律是保护文化传承人的最好手段。要通过法律制度保护少数民族节日体育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重要的前提是界定传承人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以便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尽相应的义务,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16]。
(一)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传承人的权利
我国借鉴日本、韩国等经验,在2008年的第三个“文化遗产日”期间,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488名,并专门举行了颁证仪式。为了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很多地方政府也都认定了本地方的代表性传承人,至此,四级保护体制已基本形成[17]。一般情况下,云南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传承人是一个少数民族群体所有成员中的一员,其精通某个体育项目的表演、传授等,且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可以明确的是,这些传承人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性技艺的掌握者、持有者、使用者,但绝不是该节日体育文化的所有者。比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节日体育文化活态传承的特点,笔者认为,少数民族节日体育传承人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传承权、惩戒权、获得资助权等,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1.署名权
一般来讲,署名权是精神性权利的最重要内涵之一,指的是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以表明自己的身份。此外,署名权还有很重要的另一层意思,即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之人署名。体育是一种肢体语言,传承人在对其进行传承、表演与创新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品则存在署名权的归属问题[18]。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传承人的署名权可定性为在少数民族节日体育传承人的传承、表演等活动中或者由此活动为契机所产生的作品中,标明此项少数民族节日体育的来源或者出处,表明传承人的姓名及所在族群的情况。也就是说少数民族节日体育传承人的署名权可以理解为在传承人的表演、传承、创造活动中及基于此活动所产生的作品中,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少数民族节日体育的来源或出处。
2.传承权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拥有传承权,是指传承人有权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传承给自己选择的传承人。传承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下一代传承人选择权,传承方式选择权、惩戒权[19]。
为了让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更好更广泛地传承与发展,下一代传承人的选择并不限制但也不排除在家族范围之内或少数民族的群体之内,可以由传承人自己选择有天赋和适宜继承的人选。少数民族节日体育通过肢体动作语言表达其所蕴含的“民族精神内核”与“民族文化自觉”。首先,传统民族体育项目的传承路径为“家族性传承”,传承人对下一代传承人的选择上首先考虑本民族社区的成员,以便更好地体现本民族的民族精神。其次,由于很多少数民族族群内部愿意传承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的人逐渐减少,有的甚至消失,为了少数民族节日体育的传承与发展,应不拘一格地选择传承人,也就是说,传承人有权选择本民族社区群体以外的、适宜的且具有一定天赋的人作为下一代传承人[20]。最后,无论是在族群内部还是在族群外部,在传承过程中,由于需要耗费很多人力和物力,因此,传承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及意愿收取一定费用。传承人的选择是传承人的权利,无论传承人如何选择,我们都应予以尊重。
传承方式选择权是指传承人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将其所掌握的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向徒弟或学生传授[21]。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传承的实现形式大体包括自然性传承和社会性传承两种:前者是指在无社会干预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传承延续,最典型的就是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后者是指在某些社会力量如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参与下的传承。对于某项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来说,具体采取哪种传承方式,由传承人决定。
3.惩戒权
任何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都需要相应的秩序作为保障,惩戒权是维护秩序的一种方式。为了使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能够顺利传承,应赋予传承人一定的惩戒权。当然,惩戒权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在传承人行使惩戒权时,要遵守国家的基本法律,且应当是在不违反基本人权的限度内[22]。
4.获得资助权
获得资助权是为了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的发展,国家给予政策与资金的支持,以鼓励传承人对该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进一步弘扬与发展[23]。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的所有者是创造它的整个族群群体,这个群体有权利享受国家与社会给予的人力、物力以采取相应的行动来实施相应的保护与发展措施。对于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的传承者,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更高的资金支持,给予相关的生活保障,以便传承人全身心地投入到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与传承中。
(二)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传承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1条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四项义务:继续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这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后者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规定了比一般的代表性传承人更为明确具体的传承方面的义务。
节日体育传承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传承人的义务。在传承人身上承载的不仅是一门技艺或知识,也是一个少数民族或地区民族历史发展的精华。因此,传承人不能以一种不作为的方式或消极的方式从事传承活动,更不能以积极的方式破坏传承活动,不能破坏与传承有关的工具或条件。若传承人不履行传承的义务,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群体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强制履行传承,或由政府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强制传承。同时,每个节日体育文化传承人都应该完整保存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依法开展展示等传播节日体育文化遗产的活动。有条件的节日体育文化传承人还应该留下口述史或书面著作。
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文化传承人根据其传承行为的特点,还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特点,传承人也可能是某一传承团体,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可以增加显著性,并作为一种资格标志获得独特的商业信誉;如果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具有较高的价值,传承人又不想对外公开,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受到商业秘密法的保护。
【注释】
[1]卢开智.西部少数民族节日体育的演变与传承[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8(3):70-73.
[2]王雪.制度化背景中的剪纸传承与生活实践——以山东高密河南村为例[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1,46-47.
[3]赵蕾.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访丽江东巴文化研究院研究员和力民先生[J].民族音乐,2010(6):55-56.(www.xing528.com)
[4]李德建.民族节日符号的现代转型及动力探析——以贵州苗族节日为例[J].广西民族研究,2008(3):175-180.
[5]毛礼锐,瞿菊农,邵鹤亭.中国古代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106.
[6]赵激扬、邹小二,等.地方高校体育教育专业现行课程方案调查[J].吉首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1):86-89.
[7]谭莹莹.贵州省高校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广州:广州体育学院,2014.
[8]汪萍.浅议地方高校课程建设——以长江大学为例[J].文教资料,2014(7):15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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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吴欣.侨校体育教育专业课程建设特色发展研究——暨南大学体育教育专业课程建设个案分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9):101-106.
[12]施思.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傣族武术的发展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5.
[13]李德祥.神奇的傣族武术[J].中华武术,199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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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田艳.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N].光明日报,2011-04-2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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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黄国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权益保护[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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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康莹.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D].长春:吉林大学,2019.
[22]黄玉烨,钱静.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8(03):51-57.
[23]黄国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权益保护[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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